“法”(“灋”)的形体结构中的文化意蕴

2019-10-30 04:19唐恬
北方文学 2019年27期
关键词:造字崇尚神明

唐恬

摘要:古汉字是我们探求文化源头最直接的材料,从汉字文化学的角度对“灋”进行拆解分析,“灋”的三个部件反映了先民对法的最初的思考:“廌”说明先民崇尚神明裁判;“水”蕴含着先民崇尚公平的意识;“去”字说明先民认为法有一定功能。

关键词:“灋”;形体结构;文化意蕴

文字和文化的关系密不可分。从文字的造字理据和形体结构中能窥探先民的文化心理及当时独特的社会文化背景。这一特点在汉字中表现得很明显,汉字能见形知义。分析一个汉字的古文字形体,能推测出它在造字之初的本义,能体现先民对事物的观察和思考。以“灋”字为例,分析它的形体结构,可以推测当时人们的关于“法”的认识。灋是会意字,由“水”“廌”和“去”三个部件组成。(见图1)

一、“廌”蕴含着先民崇尚神明裁判的思想

甲骨文中只有“廌”而没有“灋”,目前可知“灋”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最早对“灋”进行解释的是东汉的许慎,《说文解字·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1]王念孙注:“是廌与灋同意,廌亦为法。”《广雅·释估一》:“廌,灋也。”廌和灋是同义的。从廌到灋的变化,说明人们对于法的认识进一步完善,而且认为“廌”的意义是不可或缺的。《说文解字·廌部》“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狱,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汉代学者杨孚的《异物志》“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从史籍的记载中可以看出人们认为獬豸能够分辨是非曲直,但实际上它不一定真的有这样的功能,这是当时人们崇尚神明,依靠神明来裁决是非的体现。《礼记·表记》“殷人遵神,率民以事神。”《越绝书》谓:“汤行仁义,敬鬼神,天下皆一心归之。”当人们遇到一些无法判断的神秘的事情,就会用超人的自然力量来寻找合理的解释,认为这是神明的旨意,人们必须遵守不能违背。和用龟甲占卜、祭祀同理,都是统治者将自己的意志假托为上天的旨意,使人们信服,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二、“水”蕴含着先民崇尚公平的意识

关于“灋”中的“水”,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认为古代“法”字中的“水”并无公平之义,其本义是消除犯罪和确保平安,”[2]这种说法没有从字的本义出发。出土的古文字材料显示出上古时期就已经有了一套完整严密的刑罚制度,流放并不是最残酷、最具有震慑力的惩罚手段,如果说为了消除犯罪,可以用一种最具威慑力的字符去表义,水也没有确保平安的作用,反而是因为水有水灾之意,才使人們更为加敬畏自然。

也有一种说法认为“灋”的最初含义应是“判决”。“它描绘廌触逼人抱器进入流水,去接受神明(流水)的考验,所以‘水系实物水。”[3]这个说法也不准确。既然廌已经有辨曲直的能力,为何还要让人再接受流水的审判,从字形来分析,古文字跟手有关的字,大多有手之形,而“去”中没有这个部件,所以不像是手里抱着器具。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水”有平直、公平之意。《说文解字》中说:“水,准也。”《释名》“水,准也。准,平也。天下莫平于水。”《商君书·靳令》“法平则吏无奸。”先民认为水的特性之一就是平直,水的平直就是一种标准,而法律制度首先应该是一种标准,以区别是非,其次这个标准的特点应该是像水一样公平。

三、“去”说明先民认为法有一定功能

“去”在“灋”中的含义,也有争议。有人认为“去”是由和两部分组成,即“矢”和“弓”字,古时弓矢是重要的生产工具,所以人们有在弓矢上做记号的习惯,发生纠纷时记号便是证据,由此认为“去”的本义和证据相关。从字形分析,“矢”和“弓”在甲骨文中分别对应和,所以认为“去”是由“矢”和“弓”组成的这种观点没有字源上的依据。组成“去”的和对应的是“大”和“口”,“去”的本义是离开。那么究竟是让什么离开呢?如果说是让受罚者本人离去,将受罚者放逐或是用其他的刑罚手段来处罚他,那就是惩戒作用,如果是通过判决来让受罚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罪行消除,那就是教化作用。不管“去”是当作流放驱逐来讲还是当作祛除犯罪来讲,都说明在那个时期先民已经对“法”的功能有了一定的认识,所以才在造字之初添加了这个符号。

四、结语

总之,根据造字的经济原则,三个符号之间的意义不可能重合,其意义的叠加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法的认识。我们认为“灋”字中体现了先民的神判思想,这是受当时社会神灵崇拜的影响;先民认为神的判决都是公平的,判决后会用处罚实现教化和惩戒的目的。从古文字中虽然能窥探一定的文化信息,但毕竟年代久远,字形字义的变化使得甲骨金文的考证有时很难求得本义。我们希望能在更多文献和资料的帮助下,更接近古人原本的想法。这是汉字的魅力,也是文化的传承。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M].徐铉校订.中华书局,1963.

[2]武树臣.寻找最初的“刑”——对古“刑”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J].当代法学,2010,24(04):17-23.

[3]胡大展.“灋”意考辨——兼论“判决”是法的一种起源形式[J].比较法研究,200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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