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分析

2019-11-05 10:24公维平
鸭绿江·下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定位企业

公维平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革新发展的重要依据。以现阶段企业运行情况为基础,结合近年来重整制度应用特点,整合新时代发展对企业发展提出的要求,分析如何完善当前企业发展中应用的破产重整制度,以此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定位;放宽条件

破产重整制度与清算、和解制度合称为破产法三大制度,且三者属于破产法的核心内容。从二十一世纪初期开始,我国企业开始正式引用重整制度,虽然发展至今的时间较短,但却具有独特的应用价值,尤其是与清算与和解相比,其对社会利益的研究更深,且注重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因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提出及應用时间较晚,自身制度并不完善,所以在实践应用中存在很多问题,下面针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一、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

从2007年6月1日实施新《破产法》开始,其在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企业破产重整提出了明确制度,并由此处理面临严峻困境的企业,减少破产清算的威胁,以此恢复企业发展水平,且全面保障国家、债权人等人的利益,最终实现发展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1】。尤其是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加,企业不仅要处理国内同行企业带来的挑战,还要面对国际市场竞争。因此,构建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至关重要,具体意义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其一,重整制度为企业提供了真正的新机遇。虽然以往提出的破产法也提出了“和解和整顿制度”,但实际操作性并不高,且存在强烈的政治色彩。而现阶段的重整制度具有强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将拯救企业定为基础目标,可以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引用法律有效调节他们的利益;其二,重整制度有助于解决企业财务难题。发展初期提出的重整制度是以营运价值理论为核心进行设计的,此时可以在企业营运价值超过清算价值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重整的机遇,原因在于无力偿债企业并不代表其没有营利水平;其三,重整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企业各方利益。运营价值虽然注重债务人的重整价值,但在实践应用中也会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正确应用重整制度,可以为三者构建良好的沟通平台,并促使他们一起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当前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应用问题分析

在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下,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现已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但因整体市场发展经济正处于初级阶段,所以现存制度并不健全,且受日益革新的市场经济影响,很容易在发展中出现严峻问题,具体分为:其一,操控危机。根据提出制度研究分析可知,部分没有通过表决组重整的内容,要在多次协商及表决后,上交给人民法院批准具体计划,并没有与国外其他一样,明确要求必须要具备一个组别同意才能继续进行,这样企业破产重整秩序极容易被人操控,威胁整体运行发展获取的经济效益;其二,预防机制不健全。在企业破产充值方案中,预防机制一直都存在问题,尤其是大部分重整企业为了更好管控,会从原本设计的权利管道,背地管控企业利益,这样政府或司法机构势必会失去监管力度,出现不必要的发展风险;其三,股东利益不严密。由于我国股市退市机制并不健全,不管是操作步骤还是信息发布等方面都有问题,存在人为操控的现象。因此在企业正处于重整状态下时,若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市或重整,势必会受人炒作,并会将重整风险转移到股东手中,且会带来无法控制的灾难。

三、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策分析

3.1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条件放宽

由于当前我国提出的《破产法》过于注重原则性,忽略了重整的核心,所以在未来设计中必须要扩展企业重整的启动条件,多引用国外的优秀经验,对债务人自主提出的重整申请进行深入探索,只要企业存在财务困境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程序,并不需要债务人提供无力清偿的证明。同时,针对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而言,必须要让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却是没有能力偿还。

3.2优化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法》的提出与应用更符合新时代发展提出的要求,因此需要结合社会发展与物质条件改变进行优化。整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分析可知,面对竞争越发激烈的市场环境,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拓展我国破产法适应范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社会发展具有以下几点特点:其一,市场经济主体结构开始向着多元化革新;其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越发频繁,尤其是跨国行业及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要想充分展现自身价值,必须要针对实践发展趋势提出有效的优化对策。

3.3明确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定位

法院作为重整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践应用中具有连接作用,且可以为重整程序运行提供优质工作环境。需要注意的是,重整制度应用效果会受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影响,且要限制法院权利。法院在破产重整制度中最常见的角色就是配角,需要对整体程序进行监查,并不需要拥有多大的权利。一方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法院具备一票否决权和一票通过权,这一设定是不科学的;另一方面,正确细化法则,并在法院行使权力时,明确其应用的目标与范围等【2】。此时,若只是原则化的应用法律,将会产生滥用权力现象。由此,在重整程序中展现法院作用时,必须要着重关注审查与监督两点内容,并不要过多关注关键性问题,并积极听取当事人的见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院可以成为一名积极的旁观者,并成为调节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有效角色。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全面了解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并在实践发展中灵活运行,多借鉴优秀的发展经验,避开以往发展遇到的雷区,就可以为企业发展获取更多效益。同时,还可以明确认识到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应用价值,并将其在企业中产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可以在竞争越发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占据重要地位。另外,处理有利部分时,要在研究重整制度的基础上科学运用,这样不仅能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压力,而且可以根据预先提出的重整计划,全面且合理的管控经营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雯丽.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能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0(02):65-72.

[2]朱从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企业退出实践中的应用[J].现代管理科学,2017(11):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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