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刑法的启蒙》浅析贝卡里亚刑法原则思想

2019-11-05 10:24王艺洁
鸭绿江·下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人道主义

摘要:通过阅读陈兴良先生的《刑法的启蒙》,我感受最深的是被称为“刑法学之父”的贝卡里亚刑法原则思想,其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行均衡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这三大刑法基本原则。在受封建思想压迫的时期,无疑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本文将从贝卡里亚刑法原则思想的来源、内容上分析其刑法原则思想。

关键词:贝卡里亚;罪刑法定;罪行均衡;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生活于封建社会时代,罪刑擅断主义、刑罚残酷主义在刑事法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特别是启蒙运动的兴起,开始关注和保护人权,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冲破政治、经济、思想方面的束缚,要求个人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受到应有的保护。人们也开始思考现存的政策、制度是否合理?现有的刑法学说是否还有存在的根基?我们的权利如何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些一系列的问题,也就促进了人们的思考与研究,推动了贝卡里亚刑法学说的产生,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和人道主义三大刑法原则,揭开了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改革的序幕。

一、贝卡里亚刑法原则思想的来源

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兴盛,强调权利的天生性,国家建立源自公民的社会契约,成为了贝卡里亚刑法原则思想的主要来源。启蒙思想家霍布斯则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学说,由自然权利推及自然法,并将两者加以区分。

启蒙运动时期,许多持社会契约观点的思想家,诸如洛克、孟德斯鸠,都对贝卡里亚的思想产生了很深的影响。此处以孟德斯鸠的理论为例,谈谈对贝卡里亚思想的影响。孟德斯鸠也信奉自然法的理论,认为是构成国家的基础。孟德斯鸠也曾经引用过格拉维那的话:一切个人力量的联合就形成我们所谓“政治的国家”。其中包含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公民以此缔结契约,来更好的保障权利不受侵害,国家只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为公民服务的官员。这一思想,对年青的贝卡里亚产生的深远的影响。他以此为基础,认为国家的刑罚权来源于国家的公民

二、罪刑法定原则

贝卡里亚反对统治者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地判处刑罚,主张罪刑法定主义,贝卡里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类推进行定罪处罚。这无疑是对司法权的一种限制,通过控制国家公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并且,为公民提供行为准则,避免越轨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其实,在刑事立法、司法中贯彻这一原则也能够更好的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但是,贝卡里亚此处的阐述意味着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当时的社会来说可能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司法的公正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过,在当今的时代,社会情况复杂多变,法律不能够朝令夕改,这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在合理的幅度范围内给法官一定的权限,根据自己的经验、社会观念的共识予以裁量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罪刑法定原则与时俱进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罪行均衡原则

贝卡里亚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提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手段也应越强有力,即刑罚要与犯罪相均衡;但刑罚过重,甚至会导致人们去为更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反过来,刑罚过轻,也难以遏制犯罪。这就是贝卡里亚提出的刑法基本原则之罪行均衡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罪行在数量上的对称性。对称性主要是指保持一种比例关系,刑罚的轻重应该按照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这一点在当时以主观断罪的时代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为了归纳出罪行之间的比例和对称关系,贝卡里亚为我们构建了“罪行阶梯”,可以更好的衡量自由和暴政。罪行的轻重按照从低到高排序,最低一级是为了规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一般的违法行为,所适应的刑法也相对较轻,与之适应。而最高一级是规制十分严重的具有毁灭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相应的应该判处最严重的刑罚。

其二则是罪行在形式上的类似性。这里所说的类似性,是指应当针对犯罪人所追求的不同利益设置不同的刑种,以达到更好地威慑犯罪人的目的。犯罪和刑罚手段二者相似,可以更好地使民众接受和承认,符合一般人的正义感,实现社会正义,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四、人道主义原则

贝卡里亚所处的18世纪刑罚残酷暴虐,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允许刑讯逼供,难谈公正审判;对很多犯罪都规定了死刑的刑罚制度,数百种罪行都适用判处死刑,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也难以形成一种威慑力,犯罪人抱着死亡的心态,甚至会犯下更多的罪行;法律不公布在阳光下,民众不清楚法律的规定,会导致难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或者在成为被审判的对象时,由于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而处于一种被动地位,人权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此种情况,贝卡里亚严厉的抨击封建刑法制度,提出了人道主义的刑法原则,主张刑罚宽和。把罪犯当人对待,尽量使用轻刑,使刑罚宽和化要比使用重刑,更有利于培养全社会人的善良与正义观念,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犯罪和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

并且,贝卡里亚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和功利主义,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违背社会契约。国家的刑罚权是来源于人民,而人民让渡出去的部分权利显然不包括自己的生命权。这样看来,死刑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實质上是国家违背民众的意愿,属于滥用民众赋予的国家权力。实施宽和的刑罚则体现着人文主义的精神,有利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建设更好地和谐社会。

五、总结

贝卡里亚确立的罪刑法定、罪行均衡、人道主义这三大刑法基本原则,对18世纪的社会来说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在当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学习。

参考文献:

[1]强世功.犯罪及其惩罚——兼评《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J].法律科学,1993(2)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法律出版社,1998

[3][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姜敏.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的质疑和批判[J].探索与争鸣,2010(1)

[5]董进宇,董玉庭.浅谈刑罚的宽和化——兼评贝卡里亚的刑罚观[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3)

作者简介:

王艺洁(1998-),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学生,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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