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双宾语句地位探析

2019-11-07 09:50焦胜男
现代语文 2019年7期

焦胜男

摘  要:“打碎了他四个杯子”这类句式一直以来都争议不断,各家观点不一。有些学者认为“他”和“四个杯子”具有领属关系,这是一个单宾语句,“他”是指物名词“四个杯子”的定语;也有学者认为“他”是动词支配的间接宾语,与受事宾语“四个杯子”一起构成双宾语。我们认为该类句式是双宾语句式。以徐杰的約束理论三原则为基础,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来具体论证说明该句式为双宾句的合理性。

关键词:双宾语结构;约束理论;领属关系

关于“打碎了他四个杯子”的句法分析,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李宇明(1996)、沈阳(1995)等认为,如果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具有领属关系,那么这就是单宾结构;如果没有领属关系,那就是双宾结构。这是根据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是否具有语义上的领属关系来判定的。满在江(2004)还从语法化、索取类动词等角度将此类句式与典型的给予类双宾句进行了比较,认为该结构具有其特殊性,是单宾结构。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双宾句不能仅仅通过语义来判定,还要通过句法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因此,徐杰(1999)运用了约束理论三原则,陆俭明(2002)采用了语义指向分析、语法动态理论和广义配价理论等方法,对该句式的语法地位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认为该句式为双宾句。

“打碎了他四个杯子”这类句式动词的语义大多是“索取”类(包括显性索取和隐性索取),后面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一个是指人的人称代词,一个是指物名词)在动作发生之前具有领属关系。语义上的领属关系很容易让人与句法中的“定中”结构相对应,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他四个杯子”是“他的四个杯子”的省略形式,二者语义差别不大,但实际上这涉及到定语的形式标记“的”的隐现规律问题,“名1(人称代词)+(的)+名2”中“的”的省略要受很多条件的限制。如果符合省略的条件,二者在句法上就没有差别;但是如果不能省略而句子中却省略了,那么,我们就要重新考察其句法结构。上述论证思路是建立在语义上的领属关系等于句法中的定中结构的基础之上的,但二者其实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由语义直接判定其句法结构是不可取的。1999年,徐杰运用约束理论三原则论证了“他”的宾语地位,为此类句式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当然,这也受到了一些学者和语言事实的质疑和挑战,这就对我们的论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也综合了学界各家的观点,力图为这类句式得探讨提供更加科学、严谨、周密的论证。

一、“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的争论

(一)该类句式特点

在展开讨论之前,我们不妨先看以下例句①:

(1)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

(2)张先生吃了他三个苹果

(3)张先生耽误了他五天时间

(4)李小姐骗了她三百块钱

(5)王老师送给他五本书

上述例句中的动词后面都出现了两个名词性成分:前一个是指人的人称代词,后一个是指物数量名词短语。例(5)是最典型的给予类双宾语句结构“S+V+ O间+O直”,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在动作发生之后产生了领属关系。而例(1)~(4),两个名词性成分在动作发生之前具有领属关系,动作发生之后指物名词归主语所有或者消失。这种领属关系的前后变化是由动词的语义决定的。这类句子的句法结构之所以难判定,就是因为从语义上来看,动作发生之前二者具有领属关系,人称代词可以是指物名词性成分的定语;但是从句法结构来看,这类句子符合“S+V+O间+O直”双宾结构句式,“他”是间接宾语,语义上的与事宾语。那么,这类句子中的“他”到底是定语呢,还是谓语动词支配的一个宾语呢?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争论。

(二)有关争论

1.“他”是定语

李宇明(1996)、沈阳(1995)等学者认为,“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这类句子是单宾句,“他”是“四个杯子”的定语。首先,“他”和“四个杯子”具有领属关系,是名词性定语修饰名词性中心语,符合汉语语法中“定语+中心语”的基本语序;其次,这里的动词一般只带一个宾语,不能带两个宾语;再者,“他”和“四个杯子”之间可以补出定语的形式标记“的”,语义上没有太大变化。

2.“他”是宾语

也有些学者认为“他”是双宾语句中的间接宾语,语义上是与事宾语。

首先是关于定语的形式标记“的”的隐现规律问题。“名1+(的)+名2”定中结构表示领属关系,当名1是人称代词时,“的”的隐现情况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如果人称代词和中心语之间是不可让渡的领属关系,可以加“的”,也可以不加“的”。如:“我爸爸”“他弟弟”“这是我的爸爸,这是我的妈妈”等;第二,当人称代词和中心语之间是可让渡的领属关系时,一定要加“的”。如:“这是我的杯子”,“我”和“杯子”在语义上是领属关系,但是可以分离的,“我”可以把“杯子”随意转让,这是一种临时的关系。

在“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他”和“四个杯子”在语义上,很明显是可让渡的领属关系,如果“他”是定语,按照“人称代词和中心语之间是可让渡的领属关系一定要加‘的”这一规律,应该是“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但是例句中并没有加“的”,说明“他”在这里不是定语,而是由谓语动词支配的一个间接宾语。

其次,典型的“定中”结构可以整体移至句首主语的位置,如:“我弄坏了哥哥的钢笔”,定中结构“哥哥的钢笔”可以移至句首主语的位置说成:“哥哥的钢笔被我弄坏了”。但是,“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不可以将“他四个杯子”移至句首说成:“他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而只能说:“他被张先生打碎了四个杯子”或“他的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由此可见,“他四个杯子”和“他的四个杯子”的句法结构还是有区别的。

再次,“满满”“整整”“不多不少”等,在句法上是定语,可以放在指物名词性成分前面,并且一般不能夹在另一个定语和中心语之间。如:例(1)可以说成“张先生打碎了他不多不少四个杯子”,就此而言,“他”并不是定语。

除此之外,还可以运用语义指向法来分析。“总共”“一共”等这类词语可以作状语来修饰数量短语,但是有一个条件,即它们指向的数量成分不能再受限制性定语的修饰。如:例(5)可以说成“王老师一共送给他五本书”,这是最典型的双宾句,“一共”可以修饰数量短语“五本”,因为“他”不是定语,而是与事宾语,“五本”没有受其他限制性定语的修饰。同样,例(1)也可以说成“张先生总共打碎了他四个杯子”。就此来说,这一句中的“他”也不是限制性定语,而是宾语,所以这是一个双宾语句结构。

二、生成语法学与约束理论三原则

1957年,乔姆斯基创立了生成语法学,创立伊始,他注重句法的描写和研究,继而开始研究语音系统。60年代中期,乔姆斯基把语义纳入生成语法学理论的框架,建立了包括句法、音系、语义规则系统的标准理论。从70年代后期开始,生成语法学转而研究题元、照应、量词辖域等少数几个语义问题,为很多语言现象提出了合理的解释。乔姆斯基创立了一套新理论,代表作是《管理与约束演讲集》(1981),其中对“约束理论三原则”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徐杰(1999)正是运用了“约束理论三原则”有力地论证了“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为双宾句。

在大量的语言现实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在同一个语句中,不同的名詞短语(包括相当于名词短语的成分,如代名词)在语义上有些是指称同样的内容(即“同指”),有些是指称不同的内容(即“异指”)。如:“李奶奶很喜欢她”中的“李奶奶”和“她”是不能同指的,也就是说,“李奶奶”和“她”不是同一个人;“张先生责怪他的弟弟”中的“张先生”和“他”则可以同指,也就是说,“张先生”和“他”可以是同一个人,“张先生责怪他自己的弟弟”。约束理论就是针对这一语言现象应运而生的,它是对同一语句中不同名词短语之间语义所指异同关系及其普遍规律的理论概括。

由于约束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同一语句中不同的名词短语,因此,先将句中的名词短语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照应成分:我自己、他自己……

照应成分的特征是完全没有独立的语义所指,必须与句子的主语同指,否则句子根本就不成立。如:“王老师恨透了他自己”中的“他自己”和“王老师”同指。

第二类:代指成分:你、我、他/她、你们、我们、他们……

代指成分在语义上既可以和句中某个成分同指,也可以有自己独立的指称内容。如刚才提到的“张先生责怪他的弟弟”中的“张先生”可以和“他”同指,也可以指独立于这个句子之外的另一个人。

第三类:定指成分:张先生、中国、鲁迅、刘老师的儿子……

定指成分处于另一个极端,它在语义指称上完全独立,不依附任何成分,即不受任何约束。

约束理论三原则与上述三类名词成分是一一对应的,在具体阐述三原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厘清相关概念——管制范畴:如果Z是一个包含X和X的管制者(=时体屈折形式,介词或动词)的最小的名词短语NP或小句S,那么Z就是X的管制范畴。下面我们通过举例来理解相关概念,具体分析约束理论三原则。

第一约束原则:照应成分在管制范畴内必须受约束。如:“张先生责怪他自己”,“他自己”是照应成分,管制范畴就是包含“他自己”(X)和“责怪”(X的管制者)的最小的名词短语或者小句,在这里就是整个句子。按照第一约束原则,“他自己”在管制范畴(即这句话)内是受前面的主语“张先生”约束的,即“他自己”和“张先生”同指。

第二约束原则:代指成分在管制范畴内必须自由。如:“张先生责怪他”,“他”是代指成分,它的管制范畴就是包含了“他”(X)和“责怪”(X的管制者)的整个句子。按照第二约束原则,“他”在管制范畴(即这句话)内是自由的,即不受主语“张先生”的限制,即“他”和“张先生”异指,二者不是同一个人。

第三约束原则:定指成分在整个句子中都必须自由。如:“他记得李小姐责怪张先生”,定指成分“张先生”在整个句子中都是自由的,“张先生”也不受“他”约束。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原则中定指成分不仅在管制范畴(“李小姐责怪张先生”)内自由,在整个句子中都是自由的。

三、“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

双宾句探讨

前面提及,徐杰先生运用了约束理论中第二约束原则,来阐明“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的“他”是宾语,下面我们来具体论证“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的双宾句地位。

(一)约束理论的运用

我们可以运用约束理论在已知的句法条件下,解释同一语句中的不同名词性成分之间的语义同指异指关系。如:“张先生责怪他”,“张先生”是主语,谓语由“责怪”充当,“他”是代词成分作宾语。根据约束理论第二约束原则“代指成分在管制范畴内必须自由”可知,“他”在管制范畴(整句)中不受约束,即“他”与“张先生”是异指关系。这是约束理论的正向的运用。相反,在已知语义的前提下,根据语句中名词性成分同指异指关系,我们也可以利用约束理论三原则来反推句法结构关系。约束理论三原则的反推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有力地论证“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他”的宾语地位。

(二)“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句式论证

从语义关系来看,“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和例(5)典型的双宾语句一样,代词成分“他”和主语“张先生”或“王老师”是不能同指的。根据第二约束原则——代指成分在管制范畴内必须自由,可推断“他”的管制范畴是整个句子,而不是“他四个杯子”或“他五本书”,这说明“他四个杯子”不是一个名词短语。因此,“他”和“四个杯子”不是省略了“的”的定中短语,“他”就不是定语。同时,在典型的定中结构中,定语是完全可以和主语同指的。如:“张先生责怪他的弟弟”中的定语“他”可以和主语“张先生”同指。这也说明“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的“他”不是定语,而是由谓语“打碎”支配的宾语。

(三)双宾语存在问题解疑

将“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的“他”分析为双宾语句中的间接宾语,有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的间接宾语“他”,不能独立地在动词后位置站住。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说“四个杯子,张先生打碎了他”。而双宾语句式中相应的成分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如例(5)可以说成“五本书,王老师送给了他”。其实,这并不影响我们将其归为双宾语句大类之下的小类,因为“他”是否是宾语,是根据它和谓语的关系确定的,与它是否能独立地在动词后位置站住没有必然的联系。

四、对“‘他是定语”观点的辨析

如前所述,我们运用约束理论三原则,论证了“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是双宾句,但还不能忽视一些学者所认为的“他”是定语的阐述,下面就对“‘他是定语”的主要论点予以辨析,其中,关于有无定语形式标记“的”已在上文中给出解释,这里不再重复。

一谈到领属关系,我们很容易将它与语法中的定中结构相对应。實际上,语义上的领属关系并不仅仅表现为句法结构中的定中,还可以是主宾等。如:“他磕掉了两颗牙”,“他”和“两颗牙”是领属关系,但是“他”在语法上是主语,“两颗牙”是宾语。因此,“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的“他”和“四个杯子”虽然是语义上的领属关系,但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们在句法上是定中结构。

陆俭明先生曾用语义指向分析法——“总共/一共”,论证了“吃了他三个苹果”这样的句式是双宾句,不过,却遭到一类语言事实的挑战,即“一共修了王家三扇门”。按照语义指向分析法,这是一个双宾句,因为前面可以加上“一共/总共”,但是在语感事实上却很少有人认为“一共修了王家三扇门”是双宾结构。归根结底,这还是关于进入双宾句的动词配价数问题。双宾语句中的动词大都是三价动词,但是仍有相当部分的二价甚至一价动词进入双宾语句。这是因为词在句法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是单纯地根据词汇本身来确定的,还跟句式和句子组成成分息息相关。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照郭锐(转引自陆俭明2002)的“语法的动态性”理论来解释,就是说词在句法层面上会产生词汇层面未规定的语法性质,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动词或形容词的配价数在进入句子后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如:“他跑了一身汗”,“跑”从词汇层面来说是一价动词,但在这里给它增加了一个配价“一身汗”作为宾语。就此而言,从词汇层面来说,例句(1)~例句(4)中的动词“打碎”“吃”“耽误”“骗”均是二价动词,在进入句子以后会增加一个配价成为三价动词,可以带双宾构成双宾句。“一共修了王家三扇门”中的“修”在词汇层面来说也是一个二价动词,但在进入句子后变成一个三价动词,构成“S+修+NP1+NP2”的双宾语句式。

本文探讨了“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这类双宾句式的判定,其动词主要为索取类动词或使与事受损类的动词(“摔”“耽误”等),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在动作发生之前具有领属关系。徐杰运用约束理论三原则,从句法和语义出发,阐明了该类句式为双宾句式;陆俭明运用语义指向分析法、语法的动态性理论和广义配价模式,从“总共/一共”的语义指向、动词配价等方面进行了更加充足的论证。

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这类句式中两个名词性成分具有领属关系,且名1为代指成分(人称代词)。如果这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具有领属关系但名1为定指成分时,约束理论三原则恐怕就不能适用了,那么,此时“名1+名2”的结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满在江(2004)认为,徐杰没有解决此类句式归为双宾句“名1不能单独在动词后站住”这一问题,将此类句式归为汉语双宾语句下的一个次类是扩大了汉语双宾句的范畴。那么,是不是所有的“S+V+NP1+NP2”都可以归为双宾语结构呢?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去思考论证。

参考文献:

[1]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陆俭明.再谈“吃了他三个苹果”一类结构的性质[J].中国语文,2002,(4).

[3]李宇明.领属关系与双宾句分析[J].语言教学与研究, 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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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满在江.与双宾语结构形同质异的两类结构[J].语言科学,2004,(3).

[6]沈阳.领属范畴及领属性名词短语的句法作用[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5).

[7]徐杰.“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与约束原则[J].中国语文,1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