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非遗”保护的政策调整与学科建设

2019-11-12 07:54巫宇军
中国艺术时空 2019年3期
关键词:学科建设非遗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音乐类“非遗”保护的舞台化、表演化、艺术化取向及活态传承等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主要的原因是缺乏文化自知。获得文化自知的必由之路是基础研究,但我国“非遗”保护政策未将其纳入保护体系,因此,音乐类“非遗”保护及学科化建设因之而薄弱、滞后。所以,国家应该重视基础研究,同时,音乐类高校应加紧音乐类“非遗”保护学科建设,同时本文对音乐类“非遗”保护的特点、任务、目的、立场、方法等也做了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政策 学科建设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短短十几年时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冷到热,从一种新奇事物到普通常识,从人们被动了解到主动抢救,从单一保护到多元传承的翻天覆地般的变化,而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已成为我国国策,还被视为影响甚至决定国家、民族未来命运的重大事项。这种影响在音乐界也表现明显,以2018年7月中旬举办的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第二十届年会为例,“非遗”保护虽只是6个议题之一,但“非遗”专场却占了年会49个专场中的11个,其他专场的发言大多也都会谈及“非遗”保护,整个年会竟有超过半数发言的内容涉及“非遗”保护。

中国“非遗”保护推广之快,波及范围之广,人们观念转变之大,可谓世所罕见。然而,我们却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形势的背后还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难题。田青先生就曾指出,我国“非遗”保护“起步晚、速度快、成效大、问题多”。

就音乐类“非遗”保护而言,迄今未能克服的问题至少有两个:一是保护中的舞台化、表演化、艺术化取向和行为一仍如『日;二是活态传承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从整体而言,这些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缺乏文化自知。

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一个多世纪来我国对传统的批评和否定主导着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教育的西方化最为明显,音乐教育尤甚。在我国,不仅以西方思维模式和西方文化体系为标准,对中华文明进行重新分装和再建构,还仿照西方教育模式,重新建立新的教育体系,以致近几代中国人对自己传统文化的价值内涵、本质特性、形成原因、变迁规律等缺乏完整的基本的认识。故我国国民对本国的音乐文化目前已缺乏基本的解读能力。”[1]这种状况至今仍未根本改观。

文化自知是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前提和基础,故此,解决文化自知问题乃当前非遗”保护的当务之急,也是音乐类“非遗”保护摆脱以上两大困境不可绕行的必由之路。

笔者认为,要获得文化上的自知,首先须踏实地进行基础研究。只有经充分、深入的研究,获得了对保护对象客观准确的全面认识,各种保护力量和手段才有可能发挥实际的作用,否则将流于盲目。刘魁立先生也说过:“研究不仅是保护工作的基础,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2]

然而,我國的“非遗”保护是在学界的呼吁、推动和引导下起步和前行的,政府也十分倚重学术界,“非遗”保护初期的政府文件屡屡强调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从2004年起陆续建立了从国家到地方的多级专家咨询和检查监督机制,但是,在我国的“非遗”保护总体规划中,学术研究未被充分列入日程。

一、政策分析及建议:将基础研究纳入保护体系

2005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到: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其总体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3]

文件所说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总体规划》见于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的附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4],其中的“实施时间”安排如下:

“保护工程”从2004年到2020年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2004 - 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期2009 -2013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 - 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2004-2008年间具体的工作任务有以下诸项:普查摸底、制定规划、先行试点、建立名录、建立传承机制、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立法、教育培训、宣传展示、建立数据库、研究交流、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任务中虽然出现了“研究交流”,但从项下的解释看,主要是“举办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而不是专门的研究,更不是普查之后的特定工作。

正因为“研究”不是保护工作进程链条中的一环,只作为一种游离于外的辅助手段,故而各地在完成普查之后,随即进入保护阶段。此后出现的“重申报、轻保护”、盲目开发及“保护性破坏“建设性破坏”等种种现象和行为,有些固然是受功利主义、政绩目的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基础研究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使得即使是负责任的、有意于保护的地方政府和个人,也只能根据自己对传统的原有认知实施保护。由于多数人受近代以来片面选择和评判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潮影响而形成的知识体系尚未更新,新知获得又非朝夕之功,结果必然导致保护方法和理念陈旧、单一、僵化,与基于地方性知识而生成的无限多样的文化的内在规律不相符合,故而各种新的破坏现象不断发生。

为解决新出现的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可谓不遗余力,但研究力量多被吸引到应对不断涌现的社会热点问题和矛盾上面,基础研究仍然处于被搁置状态。

引发新问题的许多不良行为和社会因素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公共管理手段,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扼制,唯独活态传承方面始终效果不佳,停滞不前。而要实现活态传承,首先要对具体保护项目的特点和传承规律有深层次的认知,这种深层认知只有经全面深入的基础研究方能获得。相对于蓬勃发展的“非遗”保护和面广量多的保护项目而言,此类基础性研究却十分稀少。

故此,笔者建议,宏观方面,国家在政策上应有所调整,把学术研究纳入保护体系,将其作为保护整体规划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阶段和环节,提倡、鼓励并大力推行基础研究。一方面,在现阶段,特别是最近的5-10年,将基础研究作为工作的中心;另一方面,基础研究应是“非遗”保护长期的工作重点。

为什么基础研究需要5-10年,还要长期进行呢?这是由此类研究的性质和现实状况决定的。一般而言,基础研究涉及的面较广,深入本质层也较难,故而周期往往较长。许多传统文化现象还有特定的时间规定,不少在今天又已不太常见,也即要获得较理想完整的研究样本,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量进行追踪调查。小型項目,或许3-5年可以得出结论,但大型项目则要逐步深入、逐层突破才能达其内核。以笔者研究羌族释比音乐为例,全心全力为之,历时六载,分博士、博士后两步始得较明朗之认知。由于时间约束限制,仍深感过于仓促草率,还有许多问题未能了然。这里当然有笔者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除此以外,最为耗时耗力的就是调查。调查过程中不少偶发现象和材料的获得,虽有机缘巧合的偶然性,但这种偶然性,也可以说是采取了“守株待兔”式的方法,用时间换来的。若非如此,许多深层的认识,单靠理性推演是无法得到的。由此可见基础研究之不易,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在最近的5-10年应集中力量把大部分重点保护项目做一次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剩余问题和项目留待日后逐步解决。

二、加紧音乐类“非遗”保护学科建设

研究缺乏制度保障的另一个结果,是人们研究的热情与取向呈现出自发自为的无序态势。这可从全国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硕士专业设置情况窥得一斑。

我国国家级“非遗”名录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类,但招收“非遗”保护相关或类似方向硕士研究生的专业主要集中在民俗学(多归属于社会学或人类学)、民族学,美术学、音乐学等学科,其余基本未见开设。这折射出人们对待“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存在不均衡性。

音乐领域,尽管有部分院校招收“非遗”保护方面的研究生,但其数量不仅无法与保护项目相匹配,进度上也远远跟不上保护的步伐。且以2015年为例,看看几组数据。

201 5年全国招收音乐类“非遗”保护相关或可能相关方向硕士研究生的单位约7家[5],详见表1。

从表1可知,最早专门开设音乐类保护相关专业的江西师范大学,时间是2011年,此时距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已过去十年之久。我国音乐界最有影响力的九大专业音乐院校,则到2015年才有一家开始设立此类专业。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我国“非遗”保护的重镇,2007年就开始招收“非遗”保护方面的硕士和博士(归属艺术学系),但并未专门设立音乐类“非遗”保护的专业或方向。该院音乐学系老师的招生计划和艺术学系“非遗”保护方向学生的选题是否与音乐类“非遗”保护相关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偶然性。这些,相比中央美术学院早在2004年就专门立设文化遗产学系,建系之初即招收美术方面‘非遗专业的本科生和硕士生,显然要滞后得多。

数量方面,我国2015年招收音乐专业各方向硕士研究生的高校或研究机构总共有94家,以上7家仅占7.4%。如果与保护项目相比,数量上的不对等更加明显。

截至2014年底,中国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共30项,其中与音乐密切相关的15项(占50%),尤其早期的头三批项目,全都与音乐有关。分别为:

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花儿、侗族大歌、格萨(斯)尔、玛纳斯、呼麦、南音、西安鼓乐、粤剧、藏戏、中国朝鲜族农乐舞、京剧

中国入选联合国《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共7项,与音乐密切相关的3项(占43%),分别为:羌年、麦西热甫、赫哲族伊玛堪说唱。

还应注意的是,我国国家级“非遗”名录十大类别中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四类均离不开音乐。有人指出,我国传统音乐五大类别中的“戏曲音乐”被划入“传统戏剧”,“舞蹈音乐”划入“传统舞蹈”,“说唱音乐”划入“曲艺”。“传统音乐”类下只包括器乐、民歌(号子、山歌、小调)及佛、道教音乐。[6]实际情况正是如此。此外,民间文学和民俗两大类别也有约半数(不完全统计)包含许多音乐的成分,或需要凭借音乐来展现和承载。

也就是说,国家级名录十类中的六类都与音乐有着难以割离的联系,占项目总数将近大半。显而易见,这些项目都可以,也都应该进行音乐学研究和阐释。音乐的份量之重由此可知。另外,这些项目分布既广,种类亦多,多数还是少数民族项目。这又说明,各个项目的文化差异甚大,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进行保护和传承,需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逐一研究契合其本性的保护方案。如此看,以上7家数量之少也就不言而喻了。

这种情况与政府规划缺失,使得人们的行为带有一定随意性有关。但是,政策不总是严密无漏的,这时候,就需要人们以自觉的意识,来弥补政策的差失。国家重点保护项目中音乐覆盖面如此之广,类型如此之多,份量如此之重,音乐学界显然责无旁贷,应承担起责任,有所作为。尤其是专家学者萃集,作为“非遗”保护智库的高校,更应充分利用和发挥专业优长、人才优势,以前瞻的眼光,抓住问题之关键,主动及时地在具体方向引领作用的基础研究方面投入力量。作为新出现的学术领域,还须加紧音乐类“非遗”保护学科化建设。因为,音乐类“非遗”保护有自己的独特性,但却缺乏相应的理论和方法,只能借自其他学科。这已暴露出诸多弊端,出现了许多难以化解、纠缠不清的问题,以致陷入困境,无法深入推进。

那么,音乐类“非遗”保护有何独特性?其任务、目的、视角和方法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音乐学界讨论似乎还不多。笔者在此略陈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我们不妨通过与传统的音乐研究对比的方式进行讨论。“非遗”保护出现前,我国音乐研究存在两大阵营,一是艺术音乐,即传统的音乐研究;二是文化音乐,即民族音乐学。

我国现行主流的音乐学科体系,是在蔡元培、萧友梅等倡导推行下,以西方专业音乐教育体系为范本建构起来的,无论是西欧系统,还是前苏联系统,其基本模式和理念都基本一致。这种体系,在理念上是以艺术审美为核心,在实践上则偏重音乐创编、技巧训练和艺术表演。这不仅是当今我国专业音乐院校的基本模式,也是各师范院校和新起的各种综合类或单科类大学中音乐院系追求效仿的模式。质而言之,近代以来我国建构的音乐教育体系,实质是艺术音乐体系,核心是“音乐艺术观”。总体而论,其主要面向的是未来,也即我国应追求塑造什么类型的音乐的问题,体现的是近代以来国人的音乐理想。正因为以此为目的,长期以来,我国多数音乐研究主要侧重于寻找历史和现实中各种音乐现象中的艺术因子,以便为艺术音乐的理想追求提供依据和理论支持。

进入20世纪80年代,民族音乐学传入我国并迅速勃兴,对我国传统音乐研究产生了巨大冲击。民族音乐学主要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的音乐文化现象进行客观观察。其旨趣乃在探求客观存见的事实,问寻其真实面貌,总结其中规律,并无明确的建构何种音乐的意愿,更像一种纯粹的学术研究。正因此故,民族音乐学发现中国传统音乐,尤其是民间音乐,多数并不以艺术审美为主要目的,而是有着更复杂的基于多种实用目的和功能的文化现象,有其特定的文化空间和文化生存环境。民族音乐学凭借文化视角,对我国传统音乐研究许多论断提出了质疑和不同意见,对以往单一化的艺术思维模式产生了冲击。近些年学界持续不断的音乐与文化关系的讨论,就是这两种观念冲突的反映。实际上,民族音乐学已成为我国音乐研究新的分支和力量,具有独特的品格。

在笔者看来,音乐类“非遗”保护兼具有以上二者的部分特点,但又有所不同。与民族音乐学相比,最大的相同之处是,从事保护的研究者不应以个人的喜好、需求和想象为标准,而须根据考察所见之事实,对传统音乐文化的本质、核心功能及传承规律进行客观准确判断。不过,这并不是其目的。其最终目的,或说最高理想在于,设法使传统音乐文化在现在和将来不发生异化地活态传续下去。这一目的和主观意愿是十分明确的,同时也是对其性质的规定。而这,却不是民族音乐学必须面对的。也就是说,这是音乐类“非遗”保护与民族音乐学最根本的区别之处。但明确的目的指向,却是音乐类“非遗”保护与艺术音乐共有的特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各自的目标和路径迥异,艺术音乐对传统音乐文化更多地持革新甚至否定、取替的态度,音乐类“非遗”保护则以坚守和传承传统音乐为己任。

由此,我们就可看到,音乐类“非遗”保护实际有两大任务,一是首先要了解保护对象在传统时代的源流与本质,二是如何使其在今天及将来不断流。借用费孝通先生对‘文化自觉”的阐释,就是:“要知道我们各民族的文化是哪里来的?怎样形成的?它的实质是什么?它将把人类带到哪里去?”“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的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7]

至于研究的视角(或立场),笔者曾主张“纯本位立场”,以羌文化为例,通俗地说,就是“用羌人的眼睛看世界,用羌人的思维想问题,用羌人的价值观断是非。”[8]但在后期总结和回顾中,笔者意识到,现实中的人十分复杂,类型多样,既有亲传统文化的人,也有希望脱离传统之人,还有无明确取向者。许多文化持有者因受现实条件和认识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言行与其内心需求未必一致。有些渴望逃离传统文化者,还具有丰富的传统文化知识。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盲信通常问卷调查和采访考察得到的部分文化持有人提供的信息,因其未必具有全局的代表性,其意愿不一定就是这种文化今后的必然趋向。因而,应该以经全面综合考察、准确把握和确认后的拟保护之文化内在的逻辑和规律为准则来整体把握该文化的特性和演变走势,而不能仅仅依凭当今部分文化持有人的现时需求和取向。简言之,音乐类“非遗”保护研究应基于文化本位立场。

从前述音乐类“非遗”保护的任务及其与传统音乐研究、民族音乐学的辨析可以看出,音乐类“非遗”保护不但需要基于客观立场的纯粹的学术研究,以获得全面准确的认识;也需要主观方面的积极参与,以解决现实难题,并且以后者为最终目的。故这是一个主客观结合的,与实践联系极其紧密的学科。这种性质决定了该学科的调查、研究和保护方法须客观分析和主动干预相结合。

实际上,保护,就是一种人为的主动干预,目的是使其得以传承、振兴。若不明确这一点,许多难题便无法克服。当前我国从事音乐类“非遗”保护研究的人员主要来自民族音乐学领域,研究者们常常面临局内/局外、我者/他者等困惑和争议,正是由于在此问题上过于模糊,及其与民族音乐学的客观性质和要求相冲突所致。

所以,一位志在保护音乐类“非遗”的研究者,不应持含混不清、事不关己的所谓“中立”态度,而应该有明确的文化立场,加强保护的参与意识,进行适当干预。当然,主动干预应是有限度的、启发引导式的、尽可能不留痕迹地;而不应是过度的、越俎代庖式的、建功立业式地。换言之,主动干预的目的,并不是要代替文化持有人传承,更不是使之对干预者产生依赖感和感激之情。

(责任编辑:赵倩)

附注:本文为2017年度赣南民间区域文化艺术研究中心项目(项目编号:2017ZB-02),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YG2017079B),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助编号:2014T70208、2013M530865)阶段性成果。

注释:

[1]巫宇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及对策》,《民族艺术研究》2016年第3期。

[2]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台阶》,《艺术评论》2013年第2期。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政府网,2005年,http://www.gov.cn/z wg k/20 05 - 08/1 5/content_216 81htm,2015年3月22日。

[4]详见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2004年,htt p://w ww.ihe hin a.c n/sho w/feiyiweb/html/eom.tjopen.de fine.poj o.feiyiwangzhan.FaG uiWenlian.detail.html?id =a7433181-5125 - 45aea7d8-67ef2eaf4 843&classPath=com.tjopen.define.pojofeiyiweb.faguiwenjian.FaGuiWenlian,2015年3月22日。

[5]至2018年已增至11家,新增院校為:西安音乐学院、哈尔滨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浙江音乐学院。

[6]康保成主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7]费孝通:《关于“文化自觉”的一些自白》,《学术研究》2003年第7期。

[8]巫宇军:《羌山有水自然成:四川汶川阿尔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研究》,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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