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启发

2019-11-14 14:21/
长江丛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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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马列学院/人文学院

一、前言

华夏民族的世代积累是传统文化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在客观总结社会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精华。中国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多种来自于内部以及外部的问题的影响,其中就包括法治建设。而导致法治建设出现多种问题的原因仍旧较为复杂,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阶段,但是在结合传统文化以及现代法治精神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传统文化继承并不能真正意义上融合法治建设。二者呈现出一种相互背离的状态。

二、中国传统文化概述

人类社会至今,已经形成丰富和复杂的文化形式。那些能够被历史所铭记的,并且流传至今的才可被称之为传统文化。可以说传统文化是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多年演变而来的优秀文化。

自殷商“易”、“礼”和儒家文化形成以来,经过近4千年的沉淀,传统文化已经深深的植根于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心理和政治经济生活中。我国各个民族在发展过程中,所凝练出的许多有价值的文化内容,构成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瑰宝。传统文化中涉及多个层面的内容,主要通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各个阶层的行为习惯表现出来。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就是指中国在法律当中进行数千年实践取得的成果。中国上古时代的传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主要来源,是中国深厚礼法文化的基础与核心。封建法律制度就是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构建、形成,逐步培养中国人民千百年来的法律意识,在每个中国人心里,这种意识是不可磨灭的,带有根深蒂固的特征。中国封建社会伴随列强的入侵而土崩瓦解,这也是西方法律进入中国的突破口。在中西方法律碰撞的大背景之下,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传统法律中的特质并没有被完全磨灭。对现今的法律条文制定仍旧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传统文化的特征可通过多个方面进行直观体现,我们可主要将其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等级特权制度

目前的观点认为,人人平等这一思想观念最早出现于原始社会。随着夏王朝的建立,该种模式也随之瓦解,经过殷商礼制文化的培养,逐步形成相应的等级与特权制度。辛亥革命的胜利,民主共和制度成为历史的必然。但是礼制文化赖以生存的特权与等级制度,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礼制文化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导致中央政府在儒学家理论的支撑之上凌驾于法律。在整个社会与国家当中,绝对权威就是皇帝。君能代律、君能破律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清朝后期。行政权垄断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角度来说,行政长官也当然地行使司法权。法律的界限并不能对其造成约束,自己的想法与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不过是统治者利用一个说法来愚弄百姓。在家庭当中,同样有等级观念存在,相当严苛。“孝文化”的伦理观念以及家族大家长的权威,都是将儒家思想作为坚实的后盾。“准五服以治罪”的严惩标准就是依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建立,这种方式也是建立等级特权制度的重要前提。这种制度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

(二)诉讼意识淡薄

厌讼的心态普遍存在于民众当中,从古至今从未改变。受到这种文化心理的整体影响,普通民众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诉讼的方式。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往往成为制衡法律的重要力量。平争化讼、注重和谐是儒家思想极力提倡的一项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人民的诉讼意识。甚至将其上升至理论的高度,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的理论依据,和睦息诉就是“合礼”,表示这种理论就是社会中最为和谐理想的秩序。儒家最高的思想境界与追求则是“无讼”。儒家思想几千年来都会直接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整个社会都在尊崇贵和持中、贵和尚中这一思想理念。史书曾经大力推崇赞美成康之治,“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是推崇成康之治最为重要的因素。总而言之,诉讼在中国文化中始终代表官吏德化以及政治缺失。

(三)德法并用

法律和道德都是构成社会重要行为规范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同时发挥自身作用调整社会关系。道德的调整作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占据的位置相当重要,人们高度重视这一作用。中国古代同样密切关注道德的社会调节作用,道德与法律之间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始终被中国人所主张。不管是上古时代的“礼源于祭祀”“明德慎罚”还是唐律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又或者是唐后历朝历代的“一准于唐”都秉承了唐律中礼法的高度融合,统治者不止利用法律来约束人民,同样也会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臣子和人民在道德的影响下不断被教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影响与调节贯穿于古代社会当中。

(四)法律形式的多样性

律、令、格、式、典等都作为重要形式存在于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充分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式相当多样。在互为补充的同时,共同构成社会法律的基本体系。总而言之,多样化的法律形式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一种体现,满足社会发展提出的一系列需求,尤其是可以发挥自身作用,解决现代社会当中出现的多种问题。真正意义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能忽略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多样性法律形式起到的重要作用。虽然,古代皇帝在整个社会中占据权威地位,可以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从另一角度来分析,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为了统治与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家思想也成为帝王统治的需要,与“礼制”相适应的法律秩序也成为立法的重要依据。不断建立的法律体系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皇帝的权力。形式多样的法律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与价值,维持社会发展的有序性。

四、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启发

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法律文化需要借助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在现代社会,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仍然可以发挥自身的现实作用与价值。广泛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同时,也要给予本土法治资源应有的重视,在深入挖掘其潜在价值的基础上,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一)以民为本,注重人民意志

“民为邦本”,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当中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整个法律体系是将统治者的意志与利益作为核心内容。这与西方法律体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神的意志是构成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中国古代帝王们普遍认定,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将统治者的思维作为依据,法律甚至是归统治者个人所有。体现“礼制”、“重民”的思想在传统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古代法制建设中,这一思想同样起着深远且长久的作用。“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一思想最早于百家争鸣时期出现。“重民”是西周时期治理国家的主要观念,孟子也是将这一思想作为基础不断建设。直至提出更为重要的理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通过细致探究中国历史脉络可以发现民众力量的强大,很多统治阶级也已意识到上述问题的重要性。在治理国家时,都会将“以民为本”作为核心思想。甚至在治国当中将这一思想作为指导策略,利用这一思想的价值与作用有效强化法治建设。在封建社会当中,会有不可避免的人为因素干扰问题存在,所以吏治以及法制会在原有基础上有所下降。官吏并不会直接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民众需要真正意义上听从法律。维护上层阶级的管理是封建统治的最终目标,真正意义上防止“官逼民反”的问题。但我们仍然不可否认此种背景下提出以法治吏、刑无等级思想观念起到的重要作用。上述观念作为相当宝贵的财富存在于我国传统文化当中,这部分价值是不可磨灭的。

(二)发扬集体本位的传统,以避免私有化极端

从战国初期到清朝末期,宗族以及国家始终是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核心内容。通过约束个人行为的方式,保障社会团体的利益不会受到破坏,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也就是说,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维护来获取相应的个人利益。我们不能否认在集体本位这一精神当中,封建专制阶级属性得到较为集中的体现,其中法的国家意志性也较为鲜明,该特点是符合现代法律以及时代发展必然趋势,社会无论如何发展都无法彻底摆脱上述规律。只有国家的安全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才可以凸显出人民生命财产的意义,否则人民的生命财产会失去应有价值。国家于每个个人之间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这种关系是从每个人生命的开始就客观存在,虽然每个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但是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以及集体利益为基础。

(三)天下本位的思想,权利义务对等

“义务本位”是中国人一种传统的思想观念与意识,在古代法治当中占据绝对地位,可充分表现出中国古代法制的一大特征。与中世纪西欧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制社会,民众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中国社会也没有平等的观念。显然这与中世纪的欧洲存在本质区别。在罗马法的市民法典里,城市法还是在商法当中,都有或多或少的民主思想存在。各个阶层之间都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移植罗马法中公民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理,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保护公民的法律权利。还需要公民为社会国家负责,也要为他人负责。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五伦相关问题,都涉及到相应的人际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以及朋友等是构成中国古代社会关系的五个类别。二者之间的义务可以用根据法律法规这一说法来简单说明。官员必须恪尽职守,效忠于统治者,并爱护国家,统治者在对待下臣时需要给予一定的礼遇。赋税以及劳逸是百姓必须承担的义务,这部分内容有相应的规定来约束百姓。国家面对百姓时的职责,体现在需要爱护民众、教化民众以及保护民众。族长在宗族当中同样承担保护家族幼小的责任,还要给予相应的抚养与教育。家族当中的老年人则需要由身强力壮的年轻人来赡养。在现代法制化建设中,如何合理、合法地发挥孝文化伦理进步作用,以及乡村文化建设中,如何合法地发挥家族文化的进步因素,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五、结语

在多种历史原因的影响之下,中国古代法制建设普遍存在缺乏权利思想的问题。在封建社会当中,儒学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指导思想,对传统法制的形成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天下本位”、“民本”和“礼”治是儒学当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儒家其余的法律建设观点都是将“天下本位”这一思想作为基础,不断衍生发展而来。儒家也是将这一观念作为核心追求最高的价值。通过对中国历史发展轨迹的客观研究,可进一步明确中国数千年来执行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这不仅是制约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导致统治者以及平民百姓缺乏应有的权利思想意识,甚至不存在平等自由的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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