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艺红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作为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制度性设计,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审判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新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源发于革命根据地时期,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首次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1954年《宪法》将其作为基本制度,并被《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为司法原则。之后,经历20世纪60至90年代的“衰落”,自1998年始逐渐勃兴。。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完善决定》),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内容,为该制度实施提供了操作层面的法律依据(2)该《决定》重新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但客观而言,对其定位的政治意义依旧大于司法意义。。之后,人民陪审制度历经十余年建设。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其存在的“选任失衡,监督弱化”“职业陪审,管理失范”“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权责模糊,制约失效”“专业不足,能力不强”以及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导致其运作“偏离”了原有目标。随着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决定》的通过,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相继出台,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一轮改革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