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2019-11-15 08:33:42山茂峰
时代法学 2019年5期

山茂峰,郑 翔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4)

网约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人们特别关注其安全性。从交通法律制度设计来考虑,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当事人责任如何承担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因为“社会车辆加盟”(1)吴晓灵.互联网专车如何规范发展[N].第一财经日报,2015-10-14(A15).模式已成为网约车平台主要的经营模式之一(2)本文探讨私人车辆从事网约车的情形,不考虑公车私用情形,如无特别说明只探讨私人产权小汽车(非巡游出租车)加盟网约车平台运营的情形。为简化讨论,除特别探讨之处外,本文所及网约车司机与车主视为同一人。。私家车加盟网约车平台则主要从事顺风车、快车、专车业务。顺风车为非营利的民事行为(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第38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截止2018年7月18日已有38城出台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规定,都认为网约顺风车为民事行为,其中杭州市规定已满试行期失效,现行有效共37城,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葫芦岛、芜湖、淮北、宜昌、郴州等等。,本文限于主旨不再讨论,而专注于讨论快、专车业务。网约车平台对此似乎责无旁贷,但其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仍是悬疑,审判实践和理论研讨都分野鲜明。本文从典型案例分析入手,探寻各裁判争议之所在,并结合理论中的有益探讨,深入分析网约车运行模式,试图界定约供乘交易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而梳理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对网约车交通事故时的平台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清晰的分析,冀益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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