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会展专业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中企业积极性问题与对策

2019-11-16 06:45邹宇君
青年时代 2019年27期
关键词:会展校企合作积极性

邹宇君

摘 要: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职院校寻求发展和服务区域经济的必然要求。会展作为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学科,在校企合作这一课题上仍由较多问题亟待解决。文章主要分析了会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高职;会展;校企合作;积极性

校企合作,顾名思义,一般是指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共同培养人才的机制。尽管因其形式丰富、内容多样的特点,国内尚未对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形成统一标准与定义,学术界普遍认同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将课堂教学与企业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提升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实现毕业后能快速适应用人企业要求的教育模式。校企合作作为目前国内高职教育的一种重要人才培养方式,正受到中央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越来越高的关注与重视。2019年1月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国内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展,在发展较为成熟的专业学科中形成了诸如订单式培养、实习/实训基地共建、现代学徒制等形式多样且行之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具体就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下称会展专业)而言,因国内总体办学历史较短,相关学科研究相对尚浅等原因,目前高职会展专业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尚未发展出较成熟的模式,但各院校会展专业为提升教学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的专业相关度,一直有较强意愿与企业合作共同培养人才。另一方面,会展企业因自身利益等原因,通常仅对有限的几种合作形式(如学生参与会展或其他活动项目的现场管理、企业到学校开办讲座等)有较大兴趣,而这对于培养具有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人才的总体来说目标远远不够。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模式是建立在校企双方优势互补,各取所需,并最终达到双赢结果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在此过程中受益细微或利益受损都会使积极性大打折扣。深入了解会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机,理清其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将有助于高职会展专业摸索出适合专业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会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与动机,本文还将引用一份早前由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团队撰写的《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未发表)中的部分数据进行说明。该调研以电子问卷调查法、个别(重点)访谈法为主要调研方法,完成用人企业问卷41份。

一、会展专业校企合作现状分析

(一)校企合作总体情况

会展作为独立学科进入高校尚不足二十年,国内大部分高校会展专业校企合作的模式多参考其他较成熟专业的成功经验。据早前调查显示,超过75%的会展企业参与了校企合作,其中51.2%的企业选择在展览或会议期间与院校开展顶岗实习合作(图表1);有部分企业与开设会展专业的院校有长期顶岗实习合作;只有小部分企业参与了课程与教材开发、订单式人才培养及接收教师到企业挂职等深度合作模式。

(二)主要校企合作模式分析

1.弹性培养模式

该模式下最常见的形式为会展项目执行期间的顶岗实习;由上可知,该模式是目前会展专业最为普遍的校企合作模式。会展项目从策划到落地执行的过程中,现场执行、现场管理类岗位往往需要数量较大的临时工作人员,学校借此契机可灵活地安排工学交替,根据会展项目周期性的用人需求采取灵活的弹性培养模式。如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自创立以来组织学生参与了“广州国际汽车展”、“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等十余个展会、“恒大集团20周年庆”“港口城市发展合作高端论坛”等数个大型企业、政府及行业年会的顶岗实习。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合作内容刚好是会展企业所需要的现场执行工作,促使企业经常主动寻求合作机会;而学校也得以借助此机会带学生走进真实会展项目现场,体会氛围,积累经验,锻炼实操,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其缺点则在于企业一般只提供种类有限的现场执行类岗位,实习内容单一,无法解除其他环节的工作,难以从整体理解会展项目;企业仅在项目开展期间提供实习机会,其余時间合作较少,即便有些企业签订了合作培养协议,也没有真正参与到培养会展人才的过程中。

2.工学交替培养模式

工学交替模式是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学生到企业生产实践与在学校理论学习互相交替的合作模式。由企业提供部分实习场所、设施设备等, 同时企业派出员工参与课堂教学, 并由学校发放课酬等酬金。较有代表性的是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的“校企合作”, 其国际学院与米奥兰特公司的定向班于2012年9月份开始正式开班。该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校企合作,企业承担了部分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的经费,向学生提供了更丰富的实习内容,提升校企融合程度。缺点则在于该模式极其强调实践操作,不利于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此外,对于企业的资金、人力资源等综合实力亦有较高要求,才能支持该合作模式。

3.共同开发课程/教材模式

在该模式下,会展企业通过明确用人需求,结合学校教学资源,参与到课程/教材的开发中,同时还将根据企业特长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如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与广州鸿威展览有限公司开展了《会展营销》课程中“电话营销”项目的合作,科贸学院负责提供场地、通信设备和人力,广州鸿威展览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专项培训、技术咨询和运作经费,以“现场教学”的形式共同教学由校企双方共同指导教学。此模式优点是企业的参与使得课程内容有了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同时因企业参与到科学中增强了学生的实操体验和对企业用人需求的理解。缺点与“工学交替培养模式”类似,均要求企业拥有较雄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参与实训教学。

4.订单班模式

订单班模式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企业根据社会与市场需求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在师资、技术、办学条件等方面合作,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与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开展的“会展服务与管理专业白云班”。该模式的好处在于从课程设置到师资配备充分体现了就业为导向,强调学生在学习中掌握职业实践能力, 充分调动了校企双方资源。而存在的问题是家长及学生观念认识的问题, 认为上大学应该是到学校来学习, 而不是去企业工作的, 此外, 容易出现企业或学生诉求得不到应有保障的问题。

二、会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分析

调查显示,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是大部分企业最为接受的校企合作形式(65%的企业表示非常愿意或愿意),对于联合开发课程与教材、开办学生工作室、联办员工培训中心等较深度合作的意愿则相对较低(图表2)。院校与企业如何加强对接,如何提升企业对于校企深度对接的积极性,使学生未毕业就开始在相关会展企业观摩、实训、实习等,这将是具有会展专业相关院校今后探索的主要方向。

(一)会展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收获有限

校企合作的核心在于“共建共赢”,共建是基础,共赢是目标和成果,若共建后无法做到共赢,则整个合作体系也将面临崩塌。上述多种校企合作模式中,企业参与积极性最高的是弹性培养模式,因该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会展项目一时用人之需,然而校企融合程度有限。其他更深度的合作模式则要求企业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而短期内企业几乎无利可图,长期来看这些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让企业认为此类合作得不偿失。

一方面,参与教学培训工作要求会展企业具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与资金储备。调查显示,大部分会展企业规模在100人以下(图表3),过于频繁地参与校企互动无疑会扰乱这些企业的日常运营。另一方面,在企业耗费人力、资金与时间培养出来的人才中,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自由择业就业,并不一定为企业效力;即便在订单班模式下,也有可能在短期入职后跳槽至待遇、环境更好的企业,毕业人才的不确定性大大影响了会展公司共同培养人才的积极性。

(二)会展企业对校企合作认知的局限性

不少会展企业单纯地认为企业最大职责在于创造利润,学校最大职责在于培养人才。会展项目策划、运营等最核心的工作是企业的事,学校无需过问;而教会学生各种必备技能是学校的工作,不需要企业参与。同时,会展企业过于乐观地看待劳动力市场,认为目前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下招聘不成问题。由于对校企合作认知的局限性,会展企业忽视了自身才是协同育人的最终受益者这一事实,导致其中多数者对校企合作缺少热情。

(三)校企合作的法律与政策保障不完善

从职业教育较为成功的发达国家身上不难发现,校企合作的达成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如德国的“双元制”教学模式是在联邦政府颁布了多项法规对学校、企业及学生三方在校企协同育人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实现的。与之伴随的是各个部门、不同行业和各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补充条例与具体实施办法,从各个方面完善校企合作的法律依据。相较之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对校企合作的有关规定,如第一章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四章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 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上述条款仅规定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却无视企业在此过程中应保有的权利;同时,对于企业在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时该承担何种责任,在上述条款中也没有体现。

会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能否通过合作获得直观的利益。为此,国务院于2019年1月发布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到“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尝试通过多元化的激励组合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这一方案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落地实施仍需在各部门、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跟进出台更为具体的实施方案后,才能真正为校企协同育人保驾护航。

(四)校企合作平台与机制不健全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学校方主動向会展企业提出合作意向,尽管与企业签署校企合作协议的是各院校或下属二级学院,但实际合作主体却是各院校的会展专业。对于会展企业而言,往往需要策划、运营、销售、财务、文秘、设计等多方面的人才,而绝大部分高职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主修内容为会展策划、运营、营销类的课程,财务、文秘和设计等通常是辅修课程,这导致院校向会展企业输送的会展人才类型单一,而上文也提到大部分会展企业规模不大,每次可吸纳的实习、就业人数有限。为此,各院校会展专业寻求与多家企业合作,同样,一家会展企业也同时与多所院校建立合作。由于缺乏健全的平台中介与合作机制,校企双方在合作之前无法对彼此有深入了解,其中平台中介也无法通过深入调查双方需求后再牵线搭桥,导致校企双方合作往往成效较低且成本较高。

三、提高会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对策

在国务院发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大力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的大背景下,各院校除了积极响应行动,也应该思考如何激发企业积极性,共同探索校企合作模式。

(一)院校积极参与企业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校企合作作为各高职院校积极推动的育人模式,不可避免地片面强调了校方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企业的实际需求。在被问到“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中最希望得到院校的服务于支持是什么”时,解决员工培训、提升效益和宣传企业品牌是最为突出的三项(图表4)。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合作收获的并不仅限于财务受益或人力资本上的便利。如“解决员工培训”一项,正好是各院校的专长所在。在制定校企合作方案时,除了考虑企业如何派职员参与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院校也应该了解企业在员工培训上的需求,发挥所长,设计有针对性的企业员工培训方案,解决企业痛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融合。例如,针对举办外贸类展会的会展企业,可由院校组织教师对员工进行商务英语、礼仪方面的培训;针对会展企业中的市场营销部门,可对其开展专业市场调研的课程培训。

(二)发挥会展行业协会的平台作用

考慮到院校与企业的根本诉求有较大差异,以及在实际操作中校企双方各自面临的困境,校企合作须有第三方组织来从中协调关系、调配资源和化解矛盾。会展行业协会的中介性质与服务特性使其成为连接会展企业与院校的重要平台。我国有关会展行业协会数量不少,也确实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桥梁纽带作用,但就目前而言,其作用还不甚明显。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广州市较为重要的会展行业协会有广州市会展协会、广东省组展商协会、广州会展产业商会和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当前,上述四家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还是集中在促进行业交流、发展上,在促进校企合作一事上也仅是以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开展,不少会议形式大于实际,未能完全发挥其协调关系、调配资源的职能。

为更好地发挥会展行业协会平台中介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应行使其协调关系、调配资源的职能,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下制定更新会展企业人才技能指标,为院校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提供统一依据;制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资质标准,甄选能够参与校企合作的会展企业,建立校企合作规章制度,约束合作双方。另一方面,考虑到会展企业普遍规模较小,通常无力承担合作院校为其执行调研课题的经费,会展行业协会应发挥其行业号召力,向协会成员征集调研意向,以协会身份向院校发布横向课题,使规模较小的会展也能享受更多元的校企合作成果。

(三)完善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确保企业权利义务相统一

如上所述,目前的《职业教育法》仅规定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之义务,对应享有之权利只字未提。校企合作应是“共建共赢”的局面,忽略任何一方利益都无法使合作健康长久的地开展下去。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校企合作相关法律,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企业与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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