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杀人带给我们多少心灵冲击?

2019-11-18 23:44王石川央视评论员
北京观察 2019年11期
关键词:刑责管教杀人

文 王石川(央视评论员)

日前,大连10岁女童被杀,加害人蔡某某13岁,因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收容教养。

蔡某某不承担刑责,于法有据。根据刑法相关条文可知,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刑法禁止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但是,具体到蔡某某一案,尽管他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责,仍让不少网友不解,也在舆论场中引发热议。究其因,蔡某某作案手法凶残、心理年龄比较老成、曾对成年女性“动手动脚”……如此种种,无不说明蔡某某不像个品格纯良的孩子。

正因如此,蔡某某杀人仅被收容教养,让不少人大失所望。情是情,法是法,在情与法相冲突时,我们有责任尊重法律。但是,蔡某某一案,是否就不值得反思?答案是否定的。

其一,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近年来,揆诸媒体报道,给人的感觉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于是,不仅普通民众,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应该看到,我国当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符合世界刑法潮流,也契合国情。降低刑责年龄,必须经过论证,不能只看个例。同时,即便降低了刑责年龄,如果出现了更低龄的刑事犯罪,是不是继续降低?

其二,该如何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也遇到了新问题和新挑战。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认为,要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

换言之,我们更应该关注如何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为此,有全国人大常委建议,草案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作为法治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应改为“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这样的建议富有建设性,也有深远意义。

其三,家长该扮演什么样的重要角色?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家庭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良因素,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与此同时,举凡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缺乏管教有关。

有全国人大常委认为,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应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现实中,在一些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中,其监护人存在严重失职,却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一直备受诟病。

孩子健康成长,国家才有未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离不了制度设计,也离不了制度贴地而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触犯财产刑的未成年人可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如果是故意杀人、强奸等侵犯人身犯罪以及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则需到专门的管教部门进行管教。除了实体性规定以外,还要有程序性规定,这需要启动立法填补现今空白。随着法治健全,全社会都应深刻意识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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