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对老子认识论的批判思考

2019-11-20 03:10王善铭太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鱼之乐认识论惠子

■王善铭/太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根据《史记》的记载,庄子是蒙人,虽然没有具体的生卒年份,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其生活年代在战国中期,至于蒙属于哪个国家,司马迁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现代学者大多认同汉代学者的说法,即庄子是宋国人,大致位于今河南商丘。《史记》仅仅用二百多字,说了庄子三件事:曾为漆园吏,写书十万多字,不愿当楚国丞相。也说了庄子在学术上,虽然无所不学,包括孔孟,墨子,老子,但是更多的继承老子,并且发展了老子的学说。庄子的为人处世与学术态度是基本上一致的,虽然清贫,却不愿出世做官。《秋水》中这样记载:庄子钓于濮水,楚王使大夫二人往先焉。曰:“愿以竟内累矣。”庄子持竿不顾,曰:“吾闻楚有神龟,死已三千岁矣。王巾笥而藏之庙堂之上,此龟者宁其死为留骨而贵乎?宁其生而曳尾于涂中乎?”二大夫曰:“宁生而曳尾涂中。”庄子曰:“往矣,吾将曳尾于涂中。”可以说,庄子认为做官这种追求名利权力的行为不适合自己,反倒是一种精神上的不自由与束缚,对精神上的逍遥追求才是庄子想要的东西。然而,这并不代表庄子不关心世俗事物,不参与任何社会生活。庄子有妻有子,也曾为漆园吏,而著书十万多字,也体现了庄子对社会现实的关切。

一、庄子对老子认识论的批判继承

老子最先提出了人的认识和被认识的对象可以概括为“道”与“器”的问题。“道”在这里并不是一个感官可以把握的事物,而是一个高度抽象的东西,与之相反,“器”则是一个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东西,这两者构成了一个概念体系,从此之后,后人多把认识对象分为“道器”和“道物”。而庄子在此基础上,把“物”又分为“形”和“精”两个方面。“形”是事物的外在,可以被感官把握;“精”指事物的内在,是一个微小的概念,可以被我们的理智所认识。[1]《庄子》中就有相关记载,“夫昭昭生于冥冥,有伦生于无形。精神生于道,形本生于精,而万物以形相生”(《知北游》)。可以说,庄子继承了老子的道物之分,并进一步将其细化了。庄子的“形”是可以被感觉所把握,可以被语言来描述,“可以言论者,物之粗也”(《秋水》),而且是可以变化的。“精”与“形”不同,它无法被感觉所把握,因此也不能用语言来说明,但是它是可以意会的。“精”是“形”的本,形本生于精,这里可以把“精”理解为事物最小的原质。这样一来,庄子对于“形”与“精”的理解就有了本体论的意味。在“形”和“精”之间,庄子认为二者是不可分离的。他通过讲述一个故事,来表明了这一观点。庄子曾经路过楚国,看到母猪死掉了,猪仔很快就抛弃它而跑掉了,这说明猪仔爱的是它的“精”,即精神,而非它的实体。庄子认为相对于“形”,“精”更为重要一些。

老子最早提出了“道”的概念,并认为它属于某种实体物质形态。庄子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观念。在《庄子》中,“道”出现的频率就比较高,但是在不同的语句中,“道”的含义又不尽相同。有的地方,“道”是一种准则或者方法;有的地方,“道”又是一种本体论上的对存在的把握。庄子把“道”也做了区分:“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在宥》)。他认为“道”分为“天道”和“人道”。“天道”侧重于自然物质世界,指的是宇宙的自然规律以及演变和发展的过程。而“人道”,则主要是人文社会领域之间存在的伦理法则,如君臣、父子、群体之间的关系。人类自身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都属于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庄子将“人道”置于宇宙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之中,体现了“人道”的独特性,也表明了“人道”也是“天道”的一个重要要素[2]。

二、庄子自身对认识论问题的思考

庄子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道”与“器”的思想,他还提出了关于认识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一些问题。他在《庄子》中提到:“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这里主体与客体的矛盾,体现在认识主体的人生是有限的、短暂的,因而在宇宙面前也是渺小的,而作为客体的宇宙却是无限的[3]。庄子认为,宇宙是没有开端和结束的,即,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无穷无尽的。在这个过程中,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在变化的。因此可以说,被认识对象是无穷的,但是人的生命却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庄子认为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还提出了“知止”这个概念。在庄子看来,人们有限的认识能力不可能匹配无穷尽的客观对象,因此不能强求,而应该承认认知的限度,这体现出了庄子对无知的敬畏之心[4]。“知止”这个概念最先由老子提出,但是他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老子的“知止”更多的偏向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应当适可而止,而庄子的“知止”则完全倒向于纯粹的认识论。

庄子的认识论还体现在自我意识方面。《庄子》中记载了,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鯈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秋水》)。

有人批评庄子与鱼不是同类,因此快乐的标准也应当不同,从这里出发,庄子是自相矛盾的。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庄子与惠子没有输赢之分,因为他们认为,庄子“知鱼之乐”,惠子“不知庄子”都属于移情判断,没有高下之分[5]。其实在我看来,这里的“知鱼之乐”的“知”,更多的是一种相信,而不是知道。庄子不是没有意识到人和鱼的不同之处,而是认为他已经认识了这些不同之处。庄子并没有说鱼也知道他的快乐,他只是说自己作为认识主体有能力认识鱼这个客体,而不是相反。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庄子的立场在于“鯈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庄子认为鱼是快乐的,来源于他自己的经验判断。人有着认识自然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需要建立在经验之上。庄子在自己的生活经历中,通过观察,得到了如果鱼出游从容,那么鱼就会是快乐的的结论,这是因为内心的感受一般会通过外在的行为表现出来。在庄子看来,人对于鱼的认识是可能的。

“我知之濠上”这种毫无推断的回答,也隐喻了通感的前提在于空间的相通。在相同的客观世界中,认识主体可能对事物有着相同的感知,这无疑是一种类似于自明的观点。这一点与儒家的思想十分接近,“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认为了解自己就能推广到他人,但是其实个体之间是存在着差异的。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鱼之乐”也可以理解为我们是有可能理解他人的,它更多的是一种隐喻。

三、结语

庄子哲学是博大精深的,其认识论内容直到现在还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以庄子为代表的中国哲学的认识论有一个特点,即其没有把真理与价值区分开来,并且规定了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它的思想方式也掺杂着价值取向,因而是比较模糊的。我们在学习和继承中国哲学认识论的的同时,也要努力克服它的局限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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