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失衡现象与法治对策

2019-11-21 21:36银喜卓玛
农家致富顾问·下半月 2019年9期
关键词:保护

银喜卓玛

摘 要 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对草原生态环境质量水平提升产生了积极影响。实践中为了实现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科学保护,保持相应保护工作良好的应用价值,则需要对这方面保护中的失衡现象加以思考,找出切实有效的法治对策予以处理。基于此,本文将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失衡现象与法治对策进行系统阐述。

关键词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失衡现象;法治对策

重视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失衡现象的探讨,运用有效的法治对策进行处理,可使这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更加显著,有利于丰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内涵,拓宽这方面的工作思路。因此,在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研究时,应深入思考其中的失衡现象,找出相应的法治对策并进行高效利用,促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更加科学、合理。

1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失衡现象

在落实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工作时,为了丰富这方面的研究内容,则需要对其保护中的失衡现象有所了解。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1 保护意识与经济发展关系失衡

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生态系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到传统思想观念、认知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牧民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未能给予其落实过程资格的支持,过于看重经济发展,从而对草原生态环境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威胁,给其保护工作水平提升中带来了制约作用。同时,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的影响下,会使其经济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功能特性也回受到不利影响。

1.2 环保倡导力度与投资机制失衡

新时期国家大力倡导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相继采取措施加以落实,各地政府虽然响应国家号召,但是在草原生态建设方面的投资存在着诸多问题,像资金投入不足、来源渠道少、投资方式缺乏有效性等,不仅影响了这方面的投资积极性及效果,也会给草原环保工作计划推进中带来阻碍作用,间接地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发生率。同时,受到投资机制不够完善、投资理念有待更新等因素的影响,会使草原生态环保效果不显著,影响着相应倡导工作的落实效果。

1.3 人员方面的法律地位与现实需求失衡

草原除了是畜牧业的生产基地外,还具有多样的资源供人们开发利用,这些都属于非农牧产业,在这类产业发展过程中,会给草原生态环境带来破坏作用,影响着农牧民的切实利益及生态环境质量。但是,针对草原的非法开采行为,农牧民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法律权利都无力与之抗衡,自身的法律地位不突出,难以满足他们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需求,加剧了彼此间的矛盾,影响着农牧民参与这方面保护的积极性。

1.4 保护行为与破坏行为失衡

我国草原地域辽阔,人口稀疏,资源丰富,为不法行为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加剧了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同时,由于其破坏速度远高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进程,导致彼此间出现了失衡现象,无法实现对这方面生态环境的科学保护。同时,受到执法力量有待加强、执法不严等因素的影响,会使草原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权威性有所弱化,相应的保护工作质量缺乏保障,可能会扩大草原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范围。

2 应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失衡现象的法治对策

2.1 协调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突出环保方面的法律地位

当地政府应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草原的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协调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为这方面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参考依据。在此期间,应做到:(1)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实施好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做好其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方面的宣传工作,强化农牧民的环保意识,为相应的保护工作开展提供支持;(2)在《草原法》的基础上,完善奖惩机制并实施到位,促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地位更加突出,为其保护计划的高效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2.2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投资机制

结合草原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及保护要求,在提升其保护水平、增加产业效益的过程中,需要健全这方面的保护与建设方面的投资机制予以应对。具体表现为:(1)当地政府部门应重视草原生态环保投资机制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并从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细化政策内容、深入推进环境保护计划等方面入手,保持草原生态环境良好的建设与保护状况,增加这方面的投资效益;(2)重视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科学引导,在专业理论知识、创新理念等要素的支持下,完善这方面建设中的投资机制,逐渐加大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2.3 增加农牧民的法律权利,积极参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过程

国家及政府部门应根据草原的利用状况,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为非农牧业开发诉讼方面的权利增加提供参考依据,促使草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时农牧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好切身利益,提高他们参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性,促使其保护工作开展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壮大这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力量。

2.4 其它方面的法治对策

基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积极应对,也需要考慮这些法治对策的使用:(1)从法律层面入手,给予草原监理及执法机构地位的突出更多支持,促使相应的执法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加大对草原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惩处力度;(2)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人员在实践应注重法治思维的合理运用,充分发挥法律方面的保障作用,将切实有效的环保工作落实到位,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的全面提升打下基础,实现对其存在问题的科学处理,满足草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性要求。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这些不同法治对策的配合作用下,可提高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效率及质量,实现对其失衡现象的科学应对,避免对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未来在提升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的过程中,应关注与之相关的失衡现象,积极探索这方面所需的法治对策,确保草原生态环境在实践中的保护状况良好性。

参考文献:

[1]杨晓慧.新时期草原畜牧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分析[J].今日畜牧兽医,2019(08):65

[2]杨晓慧.草原生态保护与畜牧经济可持续发展[J].新农业,2019(13):44-45.

[3]刘俊香.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失衡现象与对策[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3(11):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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