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到赝品不提货,反被起诉《拍卖法》免责条款再起争议

2019-12-02 10:07李洪鹏
投资与理财 2019年6期
关键词:赝品盛世拍品

李洪鹏

2018年11月,中嘉能源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中嘉能源公司)参加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举办的2018年北京秋季艺术品拍卖会,拍卖会上选中一幅图录内容介绍为“说明:上款人为赵宝华为已故某部军政委”的范曾的作品《促织图》并交付了10万保证金。中嘉能源公司提货时发现,该拍品为赝品,且拍卖人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无法提供任何与此说明相关的资料或依据。

近日,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把中嘉能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成交价款、佣金、保管费等款项。

公司称拍到范曾画作赝品反被起诉

中嘉能源公司经理沈晓琳告诉记者,公司参加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举办的2018年北京秋季艺术品拍卖会,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招商银行汇款,向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支付10万元拍卖保证金。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提供的拍卖图录171号拍品为范曾的作品《促织图》,在该作品左侧提款部分注明“此促织中神品宝华其藏之”,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图录对该款内容介绍为“说明:上款人为赵宝华为已故某部军政委”,且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对该部分说明通过标红方式进行重点提示。

中嘉能源公司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拍品竞得。随后,中嘉能源公司的授权代表到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提货,要求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提供拍品的相关说明资料。但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做出的关于图录中对提款内容“宝华”其人身份说明的答复,令中嘉能源公司的授权代表吃惊。

沈晓琳称,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工作人员给的答复是:其公司工作人员基于从网上搜索到有个喜收藏的已故军政委叫赵宝华的信息,凭个人联想,自行对该拍品进行说明介绍。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无法提供任何与此说明相关的资料或依据,属虚构事实。

沈晓琳经多方验证还发现,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提供拍品《促织图》是模仿的。沈晓琳表示,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拍卖的画,是模仿了范曾画册曾刊载过的《促织图》,其线条和细节有明显的模仿痕迹。拍卖图录上关于上款人为赵宝华的说明是虚假的,该画作的上款人应为范曾的前妻边宝华。

然而,还未等沈晓琳与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进行交涉,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却将中嘉能源公司告上法庭,诉请中嘉能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40万元款项,并支付佣金和保管费等。

拍卖公司未提供拍品以及其“说明”来源

近日,该案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开庭,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是原告。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提交拍卖标的物《促织图》的来源、委托人等相关信息。该公司诉讼代理人称,“公司负责人在外地出差,现在没有掌握相关信息”。

中嘉能源公司的代理人请当庭拨打负责人电话,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诉讼代理人并未回应。法官对其提醒称,关于拍卖标的的来源、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庭前被告要求调查取证,法院已经要求原告提交,并且告知原告,如果不提交,要承担法律后果。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诉讼代理人也未回应。

对于图录中拍品内容介绍为“说明:上款人为赵宝华为已故某部军政委”的来源,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诉讼代理人也未给予回应;为何要套红,其辩称是“提醒竞买人注意、核实”。

中嘉能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当代美术家范曾》画册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画作是赝品。

中嘉能源公司的代理人张起淮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画是模仿的。原告拍卖的画,是模仿了范曾画册曾刊载过的《促织图》,其线条和细节有明显的模仿痕迹。

中嘉能源提出撤回对该拍品的竞买,要求石家庄盛世东方公司退还拍卖保证金。

记者发现,就去年的拍卖会,河北媒体曾发布了一条消息称,2018年北京秋季艺术品拍卖精品12月4日9时在北京湖南大厦开始拍卖,此次2018年北京秋拍精品展由中山博物馆和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主办,展出的书画精品包括齐白石的《群虾图》、徐悲鸿的国画《奔马图》、张大千的《修竹仕女》、黄胄的《饮水思源》、曾国藩的《行书七言联》、张之洞的《行书》等名家作品700多件。

5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想了解该画作的相关情况,该负责人拒绝了采访。

专家建议修改《拍卖法》不保真条款

《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此条款本来是针对一些很难掌握真伪及品质的特定拍卖标的(如文物艺术品),很难要求拍卖人与委托人百分之百地为此承担责任。然而,业内人士指出,在现实中,此条款可能被一些人用作“挡箭牌”,知假卖假,因拍卖行无法保证拍品的可靠性,风险就被转嫁到更缺乏经验的买家头上。

记者梳理媒体公开报道发现,拍卖公司拍赝品屡见报道。

2008年,上海女藏家苏敏罗以235万元在北京翰海拍卖公司拍得一幅吴冠中油画《池塘》。其后,这幅画被吴冠中指为赝品,并将结论写在了画布之上。藏家将翰海和卖家一起告上了法庭。在有画家本人作证的情况下,法院依然驳回苏敏罗的诉讼请求。当时就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拍卖法》给买受人预留的空间过于苛刻,应该修改,或增加一些解释性的细则规定。

2012年7月19日,著名画家赵建成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北京某拍卖公司5月27日在济南举行的一场拍卖会中,有10幅署名“赵建成”的作品并非其本人所作,为假画,并将该拍卖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赵建成说,由于拍卖法第61条的免责条款,当前国内的拍卖行上拍假画已司空见惯,很多买受人买到假画,只能是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当代画家看到假冒自己的赝品上拍,多半是“敢怒不敢言”。“我这次维权是不得已而为之,拍卖公司拍卖赝品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声誉。”

1997年《拍卖法》开始施行时,艺术品拍卖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拍卖法》第61条第2款制定的初衷是为保护拍卖公司合法经营,现在却成了拍卖公司的瑕疵免责金牌。有了免责条款的庇护,一些拍卖公司对赝品上拍,自然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两年对于修改《拍卖法》的意见层出不穷,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应修改为“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不知道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知道并故意隐瞒真伪或品质瑕疵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16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其中又有了新的变化,即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那么当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拍卖法应要求拍卖公司在成交后公开缴税凭证;第61条应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若有证据表明拍品有瑕疵,可按一定方式退换”的内容;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须加入刑事处罚。

摘自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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