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业院校法律职业教育的谋与变

2019-12-02 07:08张显华
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 2019年10期
关键词:实训基地

张显华

摘 要:司法职业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有其存在的特殊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学历低、就业面窄、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等问题凸显。面对这些困境,国家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给予了很多政策利好,本文将从改革课程目标及课程设置、创建实训基地、创新学习模式等方面,探讨如何在政策指导下抓住机遇,完善法律职业教育。

关键词:职教20条;法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法律技能证书

2019年初,职业教育迎来重磅政策: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7个方面提出职教改革的20条举措,提供了“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路线图”。无疑“职教20条”是高职院校的重大利好消息。

一、司法院校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与困境

司法院校法律专业的存在是具有其特殊性的。司法院校学生就业的方向大部分是执法类,所以人才培养基本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课程的开设是广泛而必要的。除此以外还有专门的法律专业,这些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大部分是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在没有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的初期,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法律行业的职业人要求相应提高,相应的职业考试也提高了门槛,法律职业教育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学历低。不可否认,学历是就业时的敲门砖。自从本科扩大招生规模后,专科学历在社会中沦为“次等教育”。毕业生在就业的时候没有任何学历优势。

其次,法律相关行业的门槛提高,就业面变窄。在传统的就业观念中,法律类专业的就业岗位群仅限于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等几类单位,但由于目前国家提高了这些行业的进入门槛,使得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这些单位的可能性非常低。

二、基于“职教20条”的对策探究

第一,做好社会定位,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人才培养目标,突出优势。回归教育本质,对应市场需求,培养到岗即上任的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依据“职教20条”的政策规定,职业院校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是中间层次,下有中职教育,上有本科法律职业教育,所以就业方向应当同本科法律职业教育相区别。法律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岗位应当是法律辅助类、法律调解类以及需要法律教育背景的相关行业,具体可以从劳动关系协调员及相关单位从业人员、法院书记员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型企业中的文秘部门、人事部门、市场营销部门以及各类中介及代理机构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二,做好课程定位,改革课程模式,突出技能,划分专业方向。实现从理论到技能再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法律辅助类、调解类的相关职业,说到底都是和服务相关的职业,服务业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服务的专业性。建议在校学习的最后半学期,实现具体专业分科制度。所分专业以就业为基础。例如:可以从调解类专业、企业类专业、中介类专业、公检法、律师辅助类专业等几个方面开设,明确就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开设课程。

第三,创立法律操作人员相应技能证书,解决学历短板。“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等。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我们国家现在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这个考试是以本科学历为起点,高职法律教育也应该创立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这种職业技能证书可以成为一种技能背景,成为一种类似于“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工具性资格。

第四,加大校企合作,以企业为主导,逐渐建立校内实训基地。改革实践实训课程,加大实践实训课程的比例,提高实践课程标准。要建立与学生就业相关企业、部门的合作,将学生放到有针对性的岗位上,直接面对问题,直接解决问题。以实操为主,以观摩为辅。学生与实践教师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比2,实践教师可以从行业中直接聘任,建立“师徒制”的模式。逐渐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窗口式有偿服务,直接面对社会,实践教师与学生配备比例不低于1比1。窗口服务项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的撰写、家庭事务咨询调解、土地纠纷咨询调解、企业事务咨询、法律中介服务等,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学习方案,鼓励团队合作。做好实训基地与企业的衔接,既能实现人才培养,又能创造经济效益。

第五,创新学习模式,针对实践,开创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主要针对实践课程,建立从面对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过程。在实践过程中,实践教师应对真实案例进行总结分类,制作工作手册。制作开放式活页教辅资料,学生和实践教师共同参与制作,为之后实践教学提供素材和解决依据。

“纸上谈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以上的建议是否能够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改变,还要看实践的最后结果。要把握好高职教学在职业教育深化改革中的地位,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赢得先机,赢得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良全.高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群定位的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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