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军人优抚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及成因探析

2019-12-08 23:00
军事历史 2019年6期
关键词:军人法律制度

★ 高 攀 李 斌

“赏罚”措施一直是治理军队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正如《卫公兵法辑本》所言:“持军之急务,莫大于赏罚矣。”这里的赏,不单单是指对将士的物质赏赐,而是泛指对军人在各个方面的优待,以及对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军人优抚,它对鼓舞将士士气,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唐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开创强大武功的时期之一。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曾评价:“唐代武功为本民族空前盛业。”唐在对外用兵中大多以胜利结束。唐朝军队强大的战斗力,除了先进的武器装备和强大经济实力支撑外,最重要的还是依赖将士高昂的士气和战斗精神。而在这方面,作为军事法主要内容的唐代军人优抚法律制度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探讨这一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对我们进一步了解唐代法律制度,乃至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优抚法律制度体系完备、对象广泛、内容丰富

从法律形式看,唐代优抚法律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律典、军令、诏敕中。其中,律典是常法,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规定。军令是战时对常法的补充或变通,诏敕是平时对常法的超越或补充,军令、诏敕都是根据特殊情况进行权宜处置,其效力要高于法典对同类事项规定的效力。既照顾到了法的一般性和权威性,又考虑到了军事活动的特殊性,将原则性和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反映了唐代优抚立法技术具有较高的水平。从优抚对象看,不仅针对军人,而且涵盖军人家属,不仅涉及一般军人,而且涉及伤残、亡故军人等特殊群体,不仅包括现役军人,而且涉及退役军人,体现了唐代优抚对象的广泛性。从优抚内容上看,不仅包括经济、政治、人身等方面的优抚,而且还包含荣誉等方面的精神激励,体现了优抚内容的丰富性。从优抚法律制度实施保障看,不仅从正面规定了优抚保障机构和人员的义务,而且从反面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制度的操作性。

总之,唐代优抚法律制度比较完备发达,这与唐代法制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法制内容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中的成熟地位是具有同一性的。细究唐代军人优抚法律制度的发达,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由唐代政治军事形势所决定。终唐一代,战争频繁。唐建立政权之初,周围众雄环列,东有王世充、李密、窦建德,南有萧氏政权,西有薛氏父子,北有刘武周,当时的军事活动主要是消灭其他割据政权的统一战争。唐建立全国政权后,太宗、高宗相继用兵辽东。边患一直是唐代严重的威胁,初有突厥,实力非常强盛,“东自契丹,西尽吐谷浑、高昌诸国皆臣之,控弦百万,戎狄之盛,近代未之有也”①《通典》卷197《边防十三·北狄四》“突厥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069 页。,突厥屡次进犯,曾几次进逼长安,给唐以极大震动,直到贞观四年(630年)太宗才彻底击败了东突厥。但此后,回纥、吐蕃、南诏等又相继崛起。从武后到玄宗之世,边疆战事不断,尤其玄宗时“志在四夷”,北与奚、契丹,西与吐蕃战争尤为频繁。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内乱不断,军人亦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藩镇竭力争取和依靠的对象。唐代特有的政治军事形势,客观上要求必须重视对军人的 优抚。

其二,唐代尚武、崇武传统的影响。唐代以武开国,其统治者本身出自于关陇军事集团,李渊先世出自武川军人集团,祖父李虎为西魏八大柱国之一,其父李昺为北周安州总管、柱国大将军。李渊本人也精通武艺,其子李世民更是文武兼备。李渊父子本来就是将门之后,充分体现了关陇集团的尚武精神,唐初关陇集团依然为其统治支柱。②参见冯金忠、郝黎:《论唐代的出将入相》,《河北学刊》2001年第1 期。尽管和平时期统治者也曾主张“尚文堰武”,但由于唐代武功的极盛,崇武、尚武的情怀与风气始终弥漫于有唐一代,以至于杨炯曾发出“宁为百夫长,胜作一书生”的感叹,杜甫更是豪言:“男儿生世间,及壮当封侯。战伐有功业,焉能守旧丘!”基于这样一种社会氛围,唐代始终没有出现宋代那样重文轻武的情形,这也成为唐代军人优抚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文化因子。

其三,传统优抚思想及制度的影响。中国对军人实行优抚的历史源远流长,优抚作为军队奖赏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古代治军“赏罚之道”的产生而产生,至春秋战国时期不仅有可以称为优抚待遇的事项,而且也有了比较明确的优抚思想。③参见王文涛:《春秋战国时期优抚思想管见》,《史学月刊》2002年第10 期。如战国时吴起主张:“其有工用五兵,材力健疾,志在吞敌者,必加其爵列,可以决胜。厚其父母妻子,劝赏畏罚,此坚陈之士可与持久。审能料此,可以击倍。”④《武经七书·吴子兵法·料敌第二》,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00 页。吴起相楚时,“申明法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⑤《史记》卷65《吴起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168 页。,从而建立了“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的丰功伟业。同一时期的墨子、韩非子、商鞅、荀子等均对优抚问题有过专门议论,有的甚至变为当时的法律。⑥参见郭成伟:《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史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第25 页。秦最为突出的优抚措施就是军功赐爵制,“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⑦《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2230 页。,爵有二十级,士兵能够斩获敌国甲士一颗首级,可获爵一级,而且还能得到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⑧参见张觉译注:《商君书全译》第5 卷《境内十九》,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3 页。汉在继承秦军功赐爵制的基础上,还注重军人复员安置,如汉初裁军时,高祖曾下令,强调依军功爵位大小给复员军人土地房屋等优待,要求社会上按照一定的礼遇对待他们。⑨参见刘国林:《中国历代优抚》,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第14 页。此外,汉代强调礼葬死亡将士,如规定:“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⑩《汉书》卷1 上《高帝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46 页。“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⑪《汉书》卷1 下《高帝纪下》,第65 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也都在不同程度上采取军人优抚措施。任何思想、制度都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形成的,唐之前历代优抚思想与政策之影响,也是造就唐代优抚法律制度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四,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应以德教为主,要体恤民情、爱民如子,只有如此,才能从内心促使民众的臣服,从而稳定其统治秩序。唐代统治者深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太宗认为:“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①《贞观政要·仁义第十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49 页。所以,他特别强调以民为本,曾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②《贞观政要·君道第一》,第1 页。“仁政”“民本”思想反映到治军中,就是要爱兵如子,抚恤士卒。贞观十九年(645年),太宗征高丽,“次定州,有兵士到者,帝御州城北门楼抚慰之。有从卒一人病,不能进。诏至床前,问其所苦,仍敕州县医疗之。是以将士莫不欣然愿从。及大军回次柳城,诏集前后战亡人骸骨,设太牢致祭,亲临,哭之尽哀,军人无不洒泣”③《贞观政要·仁恻第二十》,第194 页。。太宗的仁政思想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承,《杜阳杂编》曾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德宗时身边一位裨将为流矢所伤而无药饵,德宗将自己钟爱的琥珀剑匣砸碎作为药饵。近臣谏曰:“陛下奈何以禆将金疮而碎琥珀匣?”德宗说:“今凶奴逆恣,欲危社稷,是军中藉材用人之际,而战士有疮,如朕身之疮也。昔太宗剪须以付英公,今朕以人为宝,岂以剑匣为宝也!”④转引自王立、郝明:《人际关系与唐代社会的豪侠精神》,《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 期。这些事例说明唐代统治者还是深受儒家仁政思想影响,这也是唐代军人优抚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思想基础。

二、优抚手段经历了从政治、荣誉激励为主到物质刺激为主的变化过程

总体上看,唐代运用物质、政治、人身、精神激励等综合手段对军人进行优抚,但在唐三百年的历史中,这些手段各自的地位和比重是不同的。概略而言,唐前期以政治利益、荣誉激励为主,后期物质利益的刺激逐渐上升为主导地位。这可以从多个角度得到体现。从士兵待遇看,唐前期的府兵,服役期间不发军饷,宿卫和戍边时需首先自备衣粮和武器,退役后国家不直接供养。唐后期的士兵称为官健,其服役期间发放军饷、衣粮等,国家供养终身。从赏赐内容看,唐前后期存在赏赐标准由少到多的趋势,由偏重赏勋(阶、品、级)向偏重赏物(钱、绢、庄宅)的转化。⑤参见贾志刚:《唐代军费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50 页。从家属的优恤措施看,前期国家不直接供养军人家属,军人之家不免杂役,士兵阵亡主要从暂缓或不收回土地方面给予优待。后期的官健,国家给予其家属口粮,军人阵亡往往三年不停其衣粮。

当然,唐前后优抚内容的变化只是一种大致趋势,并不排除某些时候某种特例的发生。优抚内容呈现的此种变化特征与唐前后期兵制变化及社会形势变化的趋势相一致。

众所周知,唐前期主要实行以府兵制为主的征发制。这种兵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具有义务性、非职业性和身份性的特点。在兵员的来源方面,征发制特别强调兵役承担者的政治身份和经济基础。例如,府兵系统中,内府的三卫卫士要求由五品以上官员的子孙充任,外府的普通卫士则要求由六品以下官员子孙和编户百姓充任,卫士拣点的原则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⑥《唐律疏议》卷16《擅兴律》“拣点卫士征人不平”条,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02 页。。征发制下兵募和团结兵,也都差自编户百姓,兵募的拣选原则是“户殷丁多,人材骁勇”,团结兵的拣选则是“选丁户殷赡、身材强壮者充之”,家庭殷实也是首先强调的一个条件。总之,征发制下的军人,均需具有一定的身份和产业,这种选取军人的条件是与唐前期经济上实行的均田制和人身上较为严森的等级性相一致的。正是基于对军人拥有一定身份和产业的现实基础及理论预设,所以在唐前期的军人优抚法律制度中,更多地运用政治身份赏赐和精神荣誉褒扬等措施来激励军人而非突出经济的手段,加之唐代“从高门到寒士,从上层到市井,整个唐代社会弥漫着一种为国立功的荣誉感和英雄主义激情”⑦李泽厚:《美的历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59 页。。所以,尽管前期军人的物质报酬不是很高,但军人的积极性并未受到很大影响,唐初募兵,“百姓人人应募,争欲从军。或请自办衣粮。谓之‘义征’”,究其原因,就在于“曩时东西征役,身没王事,并蒙敕使吊祭。追赠官爵,或以死者官爵回授子弟,凡渡辽海者,皆赐勋一转”①《资治通鉴》卷201《唐纪十七》“麟德元年十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340 页。。

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唐后期主要实行雇佣职业兵性质的募兵制,其兵员来源更为广泛,“不问所从来”,以身体健壮作为唯一的拣选准则,不强调兵员的政治身份,也不强调兵员的经济基础。相反,兵员大部分来源于无田地的流民。雇佣制反映了等级森严的人身关系在唐后期得到一定程度的松弛,体现了军人与国家之间关系具有一定的契约性,隐含了军人从军动机中具有的趋利性特点。职业性使得此时的军人脱离农业生产,以从军为终身职业,以食军粮为谋生途径。因此,雇佣职业兵的性质,使得唐后期军人优抚法律制度必然加大物质刺激的比重。

此外,唐前期体现政治身份内容的优抚措施伴随着执行中的缺陷,显得越来越没有吸引力。以赐勋为例,唐初士兵作战有功,往往能够获得勋赏。可是自唐高宗咸亨元年以后,由于长期作战的缘故,“战士授勋者,动盈万计”,大量地授勋本身就造成勋官的卑微化,加之与勋官配套的政治经济利益由于勋官泛滥而无法兑现或大打折扣,使得军人感到“虚有赏格而无其事”,获勋的战士“虽在行间,仅无白身者”,其身份与白丁无异,致使赐勋的激励作用丧失殆尽。府兵的地位也随着时代发展而下降,李繁《邺侯家传》记载:“时承平既久,诸卫将军自武太后之代,多以外戚无能者及降虏处之。……至是,卫佐悉以借姻戚之家为童仆执役,京师人相低瞥者,即呼为待官。时关东富实,人尤上气,乃耻之,至有熨手足以避府兵者,悉上者贫盛受雇而来,由是府兵始弱矣。”这种情况亦使得军人尤其下层士兵自然将目光和需求更多地转向物质方面,作为反映这种需求的优抚法律制度必然也逐渐转向以物质激励为主。

三、优抚内容根据军人身份不同而差别对待

唐代军人优抚法律制度根据对象身份不同而差别对待,而且这种差异存在扩大化趋势。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军官与士兵之间,即使在同一阶层内部,也会因身份的不同而差别对待。例如,同样是军官,在唐前期,同品级外官官禄要比京官低一等。与古代社会森严的等级性相一致,军官也分为高中低三等,三品以上为高级军官,属于“贵”的范畴,五品以上为中级军官,属“通贵”范畴,六品以下为下级军官,三者在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对于广大士兵群体而言,也根据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唐后期物质赏赐为例,德宗朝时“边兵衣饷多不赡,而神策军廪赐赢三倍,繇是诸将多请遥隶神策军,往往称神策行营,皆内统于中人矣”②《文献通考》卷58《职官考十二》“左右神策军”,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29 页。。穆宗即位时,赏赐诸军的标准,北衙神策军人赏五十缗,六军、威远军人赏三十缗,南衙金吾军人赏十五缗,长行人赏十缗左右,将吏赏赐又倍之,神策外镇士卒人赏五匹左右,而边军将士一无所获。③参见贾志刚:《唐代军费问题研究》,第54 页。敬宗即位时,“诏赏神策诸军士人绢十匹、钱十千,畿内诸军镇绢十匹、钱五千,其余军镇颁给有差”④《旧唐书》卷17 上《敬宗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507 页。。文宗以宝历二年十二月即位,“赐少阳院宿直官健共四百人钱各二十五贯,绢二十五匹。于槐林卓队左右军各五千人,绢各十五匹,钱十五贯。又长行各钱十贯,绢十匹。左右三军长行绢各十匹,钱五贯。左右金吾、皇城、威远、飞龙官健等各绢五匹,钱五百文”⑤《册府元龟》卷81《帝王部·庆赐第三》,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946 页。。

总体而言,中央禁军待遇好于地方驻军,内地驻军待遇好于边军。即使在禁军内部,也存在差别,北衙优于南衙,而且此种差异呈扩大化趋势。如玄宗时,南衙将士由太常寺供药,而北衙将士由专为皇帝服务的殿中省尚药局供药,礼遇不同。当时也有南北衙军同时赏赐的记录,北衙飞骑、万骑一般赏4—5 段,而南衙之正番卫士、彍骑、募士等一次赏2—3 段,相差约为1 倍。穆宗即位时,北衙驻军是南衙驻军的2-3 倍。文宗即位时,北衙驻军仅赏钱一项即是南衙诸军的10—50 倍,赏绢还不算在内。①参见贾志刚:《唐代军费问题研究》,第55 页。

唐代优抚法律制度呈现因人而异差别对待的特征,主要因为:第一,中央禁军担负着保卫皇帝安全的重任,与皇权最为接近,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无论从情感还是从机遇讲,其优遇自然比地方驻军及边军隆重。第二,中央禁军优于地方驻军,与中晚唐的政局有很大关系。唐后期藩镇林立,中央政权真正掌握的军事力量唯禁军而已,尤其是神策军,是维系中央政府统治的重要支柱。而实行募兵制后,国家财政支出骤增,两税法改革又将以前统一的财政体制分为中央、藩镇、州县三级,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客观上也只好厚此薄彼了。德宗朝时,朔方节度使李怀光上奏抱怨:“诸军粮赐薄,神策独厚。厚薄不均,难以进战”,“上以财用方窘,若粮赐皆比神策,则无以给之”②《资治通鉴》卷230《唐纪四十六》“兴元元年二月”条,第7402 页。。充分说明了唐后期统治者的窘迫境地。

四、优抚法律制度的执行存在降低标准和超越标准并存现象

任何国家和时代,法律制度的文本表达和现实执行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唐代军人优抚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也存在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现象。但唐代优抚内容的执行同时存在降低标准执行和超越标准执行两种情况。

一方面,由于官员腐败等无组织力量及财力有限等因素,存在损害军人利益的情形。如唐前期府兵,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一定标准的田地,因军功获勋还可获得勋田,但从出土的文书和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看,授田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又如,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在论述租庸调法弊端时说:“旧制,人丁戍边者,蠲其租庸,六岁免归。元宗方事夷狄,戍者多死不返,边将怙宠而讳败,不以死申。故其贯籍之名不除。至天宝中,王鉷为户口使,方务聚敛,以丁籍且存,则丁身焉往,是隐课而不出耳。遂按旧籍,计除六年之外,积征其家三十年租庸。天下之人,苦而无告,则租庸之法弊久矣。”③《唐会要》卷83《租税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819 页。边将怙宠而讳败,士兵死而不报,以至于国家仍以其在世而征收赋税,严重损害了士兵的利益。

另一方面,唐代尤其是唐后期又存在超越法律规定给予优抚的现象,体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滥赏。《通典》载:“按兵部格,破敌战功各有差等,其授官千才一二。天宝以后,边帅怙宠,便请署官,易州遂城府、坊州安台府别将、果毅之类,每一制则同授千余人,其余可知。”④《通典》卷148《兵一·兵序》,第773 页。史载:穆宗“于驭军之道,未得其要,常云宜姑息其臣。故即位之初,倾府库颁赏之,长行所获,人至巨万,非时赐与,不可胜纪”⑤《旧唐书》卷16《穆宗本纪》,第495 ~496 页。。非时赐与,可见一斑。各地方节度使也以物质赏赐作为控制军队的手段。《册府元龟》载,严授任山南东道节度使,“到军日,遽发公藏以赏士卒,累年蓄积一旦而尽”⑥《册府元龟》卷438《将帅部·无功》,第5199 页。。田布回任魏博节度使,“又籍魏中旧产,无巨细计钱十余万贯,皆出之以颁军士”⑦《旧唐书》卷141《田弘正传》,第3852 页。。类似事例,举不胜数。总之,中唐以后,赏赐名目甚多,唐军每有出征、远戍、作战,或是局势变动,或是主帅更移,都会给予一定赏赐或优给。⑧参见王赛时:《唐代职业军人的谋生途径》,《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牡会科学版)》1990年第3 期。

在唐代上述不按规定执行优抚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中,超标准执行军人优抚内容的情形占很大比重。这是由中晚唐政局所决定的,唐中后期政治形势最大的特点就是藩镇割据,此形势维持了一个半世纪,占唐王朝整个统治时期的一半左右。在藩镇林立下,唐王朝名义上尽管还是一个大一统的政权,但中央权威下降,中央与藩镇,藩镇与藩镇之间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维系这种均衡的重要力量就是军队,正如杨志玖、张国刚先生所认为的,充当职业雇佣兵的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是唐代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因此,军人成为唐后期中央政府和地方藩镇维护统治竭力争取的对象,优抚自然也成为其争取军人拥护的主要手段,反映在优抚法律制度的执行上,就是皇帝与藩镇统帅往往超越法律规定优赏,以换取军人的忠诚与拥护。

五、结语

如前所述,唐代建立了完备的优抚法律制度,对象广泛,内容丰富,注重从经济、政治、人身、精神等多个方面激励军人,极大地提高了军人的战斗热情,也吸引了更多的人从军建功立业和效命疆场。在培育“人”这个战斗力的核心要素中,军人优抚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唐代强大武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随着经济基础(均田制的破坏)、军事制度(兵制的变化)以及军人诉求的变化,唐后期的军人优抚法律制度在内容上更加突出以物质激励军人,特有的藩镇政局又迫使统治者为争取军人的拥护而经常超额进行优赏,这就带来了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方面导致军费开支过大,财政支出骤增。德宗时“天下财赋耗斁之大者,唯二事焉,最多者兵资,次多者官俸”①《旧唐书》卷149《沈既济传》,第4037 页。。懿宗时“天下租庸,半资军食”②《全唐文》卷85《懿宗三》“安恤天下德音”,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89 页。。这必然加重百姓的负担,客观上为农民起义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加剧了军人的趋利性,进一步造就了军人的骄怠暴戾。在唐后期的军镇动乱中,将士往往因经济利益而逐杀主帅,发生哗变。军人反而成为唐末动乱的社会基础。在中央与藩镇之间,地方藩镇相互之间军事实力相对均衡的时候,还能维持着统治秩序,一旦出现诸如黄巢农民起义这种猛烈的外部介入因素,这种平衡的局面迅速被打破,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唐政权的土崩瓦解。

总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唐代军人优抚法律制度必然要反映和回应唐代的社会现实,并随着唐前后期经济政治军事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反过来又对社会现实产生一定的反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唐代军人优抚法律制度既包含促成唐代强大武功的积极因素,也蕴含了导致唐王朝失败的消极因子。这再次说明,优抚法律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内容设置上要合理,在执行上要适度,既要让军人感受到职业的优越感和荣誉感,保持军队的吸引力,同时又不能助长军人的跋扈,保持军队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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