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

2019-12-09 01:58辛竹
大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法律规制共享经济

辛竹

【摘 要】 近年来,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本文阐述了共享经济的内涵及基本特征,分析了现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共享经济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共享经济 法律规制 法律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以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降低交易成本、建立陌生人之间信任为典型特征的共享经济逐步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为促进共享经济更加成熟、安全,必须尽快解决共享经济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亟待运用法律方式进行规制。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

共享经济是依靠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分散的个体之间闲置资源(物品、服务或资金等)的使用权暂时性移转,进而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的一种网络运营模式。共享经济允许人们分享资源,而不影响他们自身的生活,其逻辑是“我们需要的并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它带给我们的实用价值和切身体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每个人都可以同时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拥有创造收入的能力。

共享经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共享经济的本质是暂时性转移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即将个体所拥有的作为一种沉没成本的闲置资源进行社会化利用。

(二)共享经济的主导和核心是互聯网信息技术平台,它承担了准公共服务平台的职能。

(三)共享经济具有人人参与的特征,人人可以借助互联网共享平台直接进入相关市场,满足相关市场的需求,从而获得一定收益。

(四)共享经济的基础是信任机制的构建,共享平台需要构建一整套有效可控、公正公开透明的机制,以保障共享经济具体参与人的利益。

二、我国共享经济面临的法律问题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自身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其自身独特的法律结构关系和运行机制,导致既有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用或者难以完全涵盖。

(一)共享经济的风险控制问题。共享经济作为共享平台,发挥准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在其提供的双边市场中对供需双方进行管理。需要实名登记闲置资源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个人相关信息并及时监控,平台已经成为了巨大的个人信息资源库。共享平台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常常通过后台获取用户的浏览搜索记录、地点、出行路线等个人隐私,并根据用户偏好推送商业信息。虽然给用户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便捷,但同时,一旦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无论是共享平台的信息被窃,还是其他利益追逐投机行为,必然会损害用户的利益。保护用户的个人利益,不仅需要通过技术和其他手段来规范共享平台行政运营部门,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追责并施以一定惩罚。此外互联网具有跨区域性和虚拟性的特点,如果大量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被外国服务平台掌控,很可能会危及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必须通过设置适当的市场准入监管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规定,实现对共享平台的安全审查。

(二)供需双方的权益保护问题。共享经济充分利用个人闲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社会中的每个个体只需要进行简单的信息注册,就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共享经济中。没有严格规范的核查机制容易导致闲置资源供需双方发生相互侵权事件,进而“劣币驱逐良币”,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共享平台帮助供需双方进行对接,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大部分时间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尽管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其责任能力也是有限的,而且参与主体在追究责任时遇到了很多障碍,成本过高,这不禁让人对共享经济产生质疑。

(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共享平台在交易行为中居主导地位,它决定了交易条件、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实践中已经在各个领域出现了独角兽公司。创新模式的竞争演变为资本力量的角逐。这样一个拥有巨大市场份额、掌握海量资源的平台滥用优势地位,采取“烧钱”等恶意补贴的方式非常容易引起不正当竞争。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后,共享平台单方修改限定条件如资质准入、交易模式、报酬分成比例,资源供求双方没有话语权,只有接受才能进入交易市场,这可能会导致强迫交易、价格联盟等非法行为,导致用户权利受到极大的损害,并可能最终毁了整个市场,还可能通过联合传统产业形成垄断行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在共享经济中,由于资源提供者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并且范围不固定,纳税核定具有一定的困难。一是共享经济具有形式的多样性,业务的复杂性,以及从业人员流动性,难以明确纳税主体。二是在共享经济中,征税对象杂糅在一起,呈现复杂化。三是在收税对象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税率界限具有极大的模糊性。税收对象及其税率问题的规定缺失,导致征税时不能适用,导致共享经济征税制度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健全共享经济的法律制度

对共享经济模式采取适度的底线管制策略,逐步介入,鼓励合法创新,完善监督评价体系,采取试验和灵活的监管技术和评价指标体系以实现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均衡。

(一)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制定共享平台公司隐私制度,规定基本隐私原则以及有效的执行机制,落实和实施隐私保护。应确保在法律中加入适当和充分的隐私和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共享平台公司只应收集和处理为实现合法商业目的所必需的个人数据。此类数据除非得到消费者肯定明确的同意,不应被披露或用作其他用途。在提供的要式合同中要进行特别提醒,并保证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利。

收集和使用客户个人资料的性质和程度应在收集之时或之前清楚、显著地识别和传达给消费者。共享平台公司应明确说明如何保留和共享用户的数据,并提供明确的选择或退出机制,保证用户有权查阅和更正平台持有的个人数据。应实施适当的行政管理、实物和技术保障措施,并定期进行测试,以保护用户个人数据免遭恶意访问、盗窃、销毁、使用、修改或者披露。获取敏感的隐私数据,如地理位置和金融数据,应只允许授权个人进行有限和明确界定的合法业务。如果消费者个人资料是由平台公司与第三方共享的,平台公司应采取必要的硬件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此类数据的安全,并应获得消费者对使用这些数据的明确许可。跨国公司应获得独立第三方审计主体对其隐私和安全管理的定期评估,以确保遵守上述要求。当数据泄漏时应迅速向应用程序用户发送数据泄露通知。对于消费者信息泄露滥用的平台应建立明确的惩罚和淘汰机制。

(二)建立共享经济参与主体信用保险机制

本着区分和公平的原则进一步确定保險成本的分配:资源提供者应承担完全责任,共享平台应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并成立储备应急保障基金。同时,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相关险种,平台把供给双方的保险作为事前审查准入资质和信用评级的一种评价指标。信用经济早先于共享经济的出现,并且发展经验丰富,能够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目前的许多应用产品都是“共享+信用”的模式,这为共享经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思路。

未来要推动共享不良记录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让失信用户无处遁形。我国目前的整体信用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部分公民缺乏信用意识,我国信用机构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常常出现受利益驱使损坏共享设施的恶性事件。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理念没有跟上,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信用制度的推行举步维艰。从整体上看,我国还要继续向发达国家借鉴个人征信的经验弥补存在的差距。

(三)健全共享平台监督管理制度

针对一些平台滥用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恶性价格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惩。现在,很多共享平台利用抢占市场份额的先发优势,培养客户忠诚度后,随意变更服务价格和服务标准,还存在押金、保证金挪用等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都造成了恶劣影响,制约了共享经济模式的良性发展。因此,要加强对共享平台的跟踪监管,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明确共享平台和服务提供方的责任划分,通过商业保险等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四)完善共享经济税收征管制度

对共享经济设定相关的税收监管机制,如根据资源提供者在共享平台服务的时间、频率、收入比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动态的评价体系,如果资源供方将平台作为职业谋生或超过一定的比重,就要根据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共享平台也要建立在线纳税计算制度,从而保证税收公平。参与的主体都要实名认证,按照每一项交易的结果核算,由平台代理纳税申报。创新相关的税务政务,如完善电子发票制度,开通网上税务客户端。公示在线缴税流程、税收征缴条例和纳税激励办法,由共享经济参与者按每次交易的类别、金额进行一键式纳税申报,系统自动计算,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这样既方便群众,也避免了税源的流失。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可以出台相应的试点办法,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节。

【参考文献】

[1] 柏慧杰.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12)。

[2] 康世强.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J]. 法制与经济. 2018(09)。

[3] 游细辉.共享经济模式法律问题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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