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42条

2019-12-09 01:58赵圣昆
大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第142条内容的修改完善,增加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赋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权,也更加关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正值修改一年之际,我们来看看在实践中的运用和遇到的问题。

一、修改的必要性

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允许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包括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例外情形,并对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数额限制等作了规定。而我国上市公司较少进行股份回购,该条款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主要是因为:回购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库存股制度缺失、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和实践看,公司股份回购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时,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解读新修订的条款

1、原第(三)项采用了“奖励”的词语,所表达的主要是对本公司职工既往业绩的肯定, 未能突出将公司未来发展与职工利益的有机结合,甚至可能被误解为公司只能向职工无偿提供股份。相反,“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表达了向后激励的内涵,这种机制将员工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互结合,从而更加符合员工激励计划和持股计划的本意。

2、新增的第(六)项情形规定较为宽泛,赋予公司更多的回购股份的自主权。该款强调收购股份以“必需”为条件,即收购股份不是稳定股价的唯一措施。“必需”二字虽带有一定主观性,但公司或董事会在决定采用收购股份措施时,不能只是根据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某个预想价格而简单判断,而应当综合多种因素做专业性的判断,甚至要考虑公司财力能否支持某种规模的股份收购,否则可能造成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损害。

3、适当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除一、二项外,其余情形不必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只需要董事会会议决定即可。

4、提高了公司持有股份的数额上限,由5%提高到10%。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期限延长,从一年变成三年。

5、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出现在《证券法》第 67 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通过引入证券法规范,夯实了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程序规则。使得《公司法》与《证券法》实现对接。

6、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可能提高交易价格和收购成本,却有助于保持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的一致,向股票市场传递有价值的市场信号,从而提升股票交易公平性,也能达到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目的。

三、修订的影响

1、提振市场信心、短期内回购规模激增。据统计,从10月26日《公司法》修正案的出台至11月1日不足一周的时间内,共有193家A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另外,还有133家公司在这段时间发布相关股份回购信息。新政发布后第一个工作日,10月29日中国平安在港交所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将酌情及适时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内、境外股票。说明《公司法》的修改符合了时代和当下市场的经济需求。

2、允许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回购本公司股份,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有助于健全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深化金融改革。通过增加回购情形,有利于增强可转债品种的便利性,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4、有助于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1、可能出现部分公司盲目进行股份回购、投資者盲目投资现象,短期内可能带来股市虚假繁荣现象,中长期看可能影响公司及股东利益。

2、删去了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规定,上市公司能够用来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范围得到扩大,会出现有企业借钱“加杠杆”回购股份、强行负债回购等情况发生,损害公司的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

3、需要警惕股票回购单纯成为拉升股价的工具,可能出现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将其作为操纵市场、谋取私利的“工具”。所以,后续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也应严格要求回购股份去处和用途信息披露,防止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通过回购炒作股价、引导预期,等待投资者进入后套现离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4、修改后的第 142 条只是开启了完善公司回购股份制度的大门,为了落实该条款的规定,国务院和证监会仍亟待完善相关配套规则。

总的来说,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公司股份的回购,应以维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重点考量,并且以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为前提。同时,应通过进一步细化公司股份回购的具体方式及配套监管措施,为资本市场提供安全稳定的回购环境,让真正具备优质条件的公司通过股份回购提升市场的信心,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赵圣昆(1992.09),男,汉,湖北武汉人 ,研究生,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刑诉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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