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达自由到语言暴力的界限探索

2019-12-09 01:58王迎香
大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暴力法律规制

【摘 要】 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提升以及网络的建设,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得到了物质支撑的飞速发展。然而超过界限的言论自由也将成为一种暴力,尤其是网络成为言辞暴力的泛滥之地。本文将针对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以及言论自由的界限规制做出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 言论自由 网络暴力 法律边界 法律规制

正文: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可以将其概括为网民在网络中行使的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与普通的社会暴力不同,网络暴力主要借助公民的言论对他人作品、隐私、人身等做出违反道德底线评价。使被攻击者在精神上陷入困境,影响被攻击者的工作、生活状态,严重的话被攻击者的家人也会受到冲击。关于网络暴力的成因,笔者做出以下总结:

1、网络世界的隐蔽性,为不法分子攻击他人提供了安全港。网络世界对于网民而言是另外一个维度的存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和形象被完美地修饰,如在生活中是淳朴厚实的农民兄弟,但在网络世界却摇身一变,把自己包装成某上市公司的老总,在财经论坛上“侃侃而谈”自己复制粘贴来的他人评论,满足于自己的幻想世界。正是这种对于自己原本身份的遮挡,让网络暴力分子穿上了一层隐形衣,每个人都有了不被他人所知的作恶机会。

2、网络言论的限制法规目前仍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相应法规,但因为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传统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涵盖该事务的方方面面,所以存在很多的疏漏,对于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事情往往是处在暧昧之中。同时网络世界瞬息万变,目前的立法无法应对各种新形势的网络暴力。

3、部分媒体为了谋取利益,引导大众参与不良讨论。随着网络的发展,媒体变得商业化,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接到更多的广告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逐渐丧失发现真相的社会责任,以夺人眼球的虚假消息攫取不道德利益。从侵犯伦理的角度过度解读他人绯闻轶事,其隐私成为大众饭后的谈资和消费品。

4、物质生活的丰富,给人们精神上更大的自由。笔者认为这是目前出现网络暴力的根本原因。一方面,物质生活的丰富,需要更多的精神产品去消费。然而目前的精神文化生活并没有紧跟物质发展的步伐发展,文化作品的缺少,导致群众进一步的消费他人生活琐事。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东家长,西家短”的“侃大山”、“摆龙门阵”等传统文化思想。物质生活的丰富,对他人事务的过度讨论和恶意攻击的文化糟粕,并没有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而消失,网络平台的出现为此种文化糟粕的孕育提供了新的温床。

网络平台的延伸性以及多样性的发展,更是为网络暴力的形式提供的多种多样的表达机会。其中较为代表性的主要由如下方面。

1、信息暴力,主要代表为“人肉搜索”,既利用当下的大数据,对当事人的隐私信息进行深度的挖掘,并公之于众。不顾后果的公开成为暴力者宣泄恶语的途径,给当事人不仅带来精神上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甚至会出现被搜索者失业、自杀等情形。随着网络的腾飞,大数据已经不仅仅拘泥于个别公司的使用,甚至普罗大众只要钱付的到位,也可以使用与自己无关的大数据库,同时个别网友在注册或者登陆网站时,往往被不负责任的网站管理者泄露个人信息或进行二次出卖,这些都为“人肉”搜索者提供了便利。

2、言辞暴力,既对他人在网上发表的个人生活事迹或者新闻媒体的报道给出恶意评价。目前由于网络的发展,当事人不仅仅用文字来表达自己的恶意揣测,也使用虚假合成图片攻击,营造出舆论氛围,使得不知真相的网友就虚假恶评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当事人造成更广的伤害。

3、线下真实暴力,网上暴力的发酵不仅仅在网络上对当事人产生阻碍。由于信息的暴露,当事人的家庭住址以及行踪都会被公之于众,因此往往会有部分起哄者利用网络上获得的信息,将对当事人的暴力行为延伸到线下,严重者甚至直接对当事人进行殴打。浙江网红温婉在地下车场发布的一段“CUCCI”的视频走红之后,不断有好事者通过在网络上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围追堵截,直到造成其无法出行的后果。

以上可以看出,网络暴力不仅仅违反了基本的伦理纲常,也造成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身体权、健康权的侵害。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迫在眉睫。然而现实情形中更多的网络暴力者却选择用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来为自己辩解,想借此给自己的暴力言行披上合法的外衣。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没有底线的自由,终将造成伤害。

关于言论自由我国宪法35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中国《法学大辞典》指出,各国宪法要求的意见自由,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思想方面的自由,指公民可以拥有自身独立想法的权利而不受剥夺;再次是指公民具有缄默的自由,指公民擁有在受外界压迫的情况下有权不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最后是指表现自由,既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和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言论自由应当是在不违反宪法以及有关法律;不侵害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表达自己的看法观点。

从国家根本大法对言论自由做出明确规定来看,言论自由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毕竟公民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拥有言论自由权是行使监督权的保障。首先,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不仅是对自己民主权利的维护,更是参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其次言论自由也是公民对于自己受到不公待遇的宣泄,是心理压力的释放,观点发表并得到采纳,也会让人民感受到自己受到尊重和被社会需要,健全人民的人格。最后,人民的言论自由更多的是关于真理和谬误的讨论,网络为更多人参与真理谬误的讨论提供了一个大平台,亿万人皆可参与其中,大数据的建设也保证了每个人的观点都可以被收集,在讨论中实践更加接近真理。

但正如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简言之,人在社会生活中服从经自己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卢梭称这样的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配享有自由。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对自由做出限定之前之前,法律的普遍原则也是自由应当遵守的界限。在此基础上,言论自由作为自由的一种也应当最自身做出约束。在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在网络世界得到了最大的发散,针对网络言辞带来的暴力笔者认为应当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以下的规定。

1、网络言论自由应当以尊重与他人的隐私权为前提。与公民有自由发表的权利相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既公民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互联网时代不法媒体贩卖他人隐私牟利,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大数据对他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毫无疑问,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自由。

2、网络言论自由应当以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为前提。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网民经常借助网络的掩盖,为自己的不法言论以及恶意揣测披上合法的外衣,对他人进行人格性侮辱,尤其是有所谓的“水军”,利用自己所带的节奏,对当事者进行直接的污蔑攻击。精神上的伤害已经使得部分当事人深陷抑郁症的痛苦之中。名誉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是公民实现个人价值,得到他人拥护的基础,也是公民生存的权利之一,他人名誉权不得侵害是社会正常运行给每个人提出的任务。

3、网络言论不得危及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网络为广大的民众提供了更广阔的畅所欲言平台,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个别媒体对于事件的过度渲染、网民对于他人生活的过度介入,均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准守义务,才能为自己和他人的权利行使做出有效的保障。

以上可见,网络言论自由一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将转化为网络暴力。两者之间的转化限制不仅仅要权利使用者的自制,更需要法律的硬性规定。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的立法建设可以说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很明显网民的自制力也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在这里对网络暴力各个方面的限制提出了以下的构想:

1、必须对于网络暴力做出精确的立法,该立法对象不仅仅包括普通的网民,同时也包括部分非法使用他人网络信息使用的法人。该立法首先要从网络本身的隐蔽性抓起,落实网络实名制。在崔雪莉事件中,雪莉自杀前曾就相关恶评向其经济公司求助,但是大部分的网络攻击者注册地登记为海外,只能选择忍受恶评。不实名认证则无法评论的抖音,应当成为部分社交网站学习的典范。其次,立法不仅仅完善网络世界的规制,使得网络世界与现实的道德接轨,也要保证网络的开放性发展。开放性本身属于网络虚拟世界的优点,使得人们畅所欲言,因此有必要进行保留。最后网络立法针对网络更新发展较快的特点,应做出宏观性立法,以使得法律在应对网络新情况时可以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

2、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让文化的建设跟得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网民对于部分事件和明星的过度消费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精神文化生活的缺失。应当鼓励更多的艺人创造出真正需要品味的好作品,而非如今的靠流量和知名度來提升自己的演员水平,只有好的作品才配得上艺术家的称号,并不是给群众制造多少“性与爱”的话题。政府应当建设基础文化公共设施,给人民群众进行精神文化活动提供场所。媒体应当报道积极向上的作品,不要仅仅将目光放在明星的家庭琐事之中。引导公众的目光汇集于优秀的文化作品之上。

3、人民群众作为网民的一员,应当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首先,不盲目跟风,对于网络中关于别人不好的言论,雪崩之前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罪过,对于他人的伤害往往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是众多人加入形成的恶评潮流。其次,网民应当要求自己在不知事情真相之前不要恶意揣测他人。不知情却在好为人师的澎湃情绪下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往往在揭露真相之后,批评者仅是轻飘飘的一句:呀,当时我也不知道。但是对于被批评者的伤害却已经形成,治愈的时间往往长过批评的时间。最后,网民应当关注国家民生,而非个别明星离婚结婚的事情上,努力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做出有利于当事人或者政府改进的好评论。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利。

互联网时代的到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颠覆性的变化,网络暴力作为伴生物,不仅仅是对某个人的侵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挑战,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利用网络行使自己的权利之前,我们必须正视网络暴力的危害,从基本的法律层面对其做出规定,主流媒体引领积极向上的文化思潮,公民对非法发网络言论监督举报,企业作出实名制的限制,受害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净化网络环境,合理利用网络,各方主体参与其中,对网络进行全方位的治理,构建和谐美好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 吴思儒《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界限与保护》 [J]法制博览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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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  法学2008-11-20

[5] 王杨《公共领域视角的网络暴力概念界定》[J]  新闻研究导刊2018-12-25

[6] 殷宇潼 《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J]  法制博览2019-09-

作者简介:王迎香(1997.10-)女,汉族,籍贯:安徽阜阳,本科,研究方向:网络暴力,南华大学,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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