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降低诉讼费用的社会效果

2019-12-09 01:58崔霞
大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律思维诉讼费用

崔霞

【摘 要】 降低诉讼费用,制度初衷是为了让人们体会到司法的公正。然而,好的出发点不一定带来好的结果,当事人滥诉,法官压力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多。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回到制度的本源去寻找答案。

【关键词】 诉讼费用 争议解决 滥诉 法律思维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不断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司法的角度来讲,让人民群众能成功立案、立得起案,是需要解决的第一问题。在有案必立的思想指导下,绝大多数起诉的案件都能成功立案。在立得起案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就已经解决了因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过高而打不起官司的困惑。

2007年开始正式施行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与1989年的规定相比,大大降低了诉讼收费的幅度。以婚姻案件为例,如果不涉及财产纠纷,每件只需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50-300元。以前因为家庭暴力、两个人性格高度不合等原因而想离婚的夫妻一方,如果家庭比较困难,那他连提起离婚诉讼都是一个梦想。新的办法就从源头上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一般的已婚人士都可以拿出这一笔费用来提起这样的诉讼。如果是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需缴纳诉讼费用10块,这就更便宜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降低,旨在有效保护处于弱势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伴随着案件诉讼费用的降低,起诉后成功立案案件大幅增加,打破了2007年以前一直稳定的案件量。案件量的增多,保证了起诉权的实现,让起诉难成为历史。在实现公正司法上,迈开了关键的一步。似乎可以合理地推测,当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的时候,这个国家的人们很快也很容易养成法治思维,这个国家很快也会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在美国,甚至还有一个案例,关于西红柿到底是水果还是蔬菜,都要看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如此一看,结果甚好。然而,案件量增多的背后,产生了当初意想不到的结果。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诉讼收费当然是越低越好,这样才能司法便民,让更多的人去维权,伸张正义。但对于司法系统和整个社会来说,诉讼收费低,诉讼成本低,真是个好事吗?不一定。因为看似司法便民的初衷,最后很有可能是司法不便民。

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1、从成本角度进行考量

当事人一旦提起诉讼,除了诉讼费用,接下来会有更多的后续成本陆续产生。如果请律师,就会有律师费用;如果不请律师,而对方请了专业的律师,那起诉一方很可能因为不够够专业、不知道怎么搜集证据,而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接下来是时间成本,立案需要花时间,搜集证据需要花时间,准备开庭需要花时间等。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如果发现判决结果不符合自己的诉求、不符合当初的预期,就想着反正诉讼费低,那就再上诉,如此又是新一轮诉讼的开始。周而复始,成本就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使得当事人疲于奔命。

2、从案件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角度进行考量

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希望法官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将所有的希望都放在法官的最终裁判上。从原被告双方来看,都希望法官按照自己的诉求来进行判决。一旦判决结果不符合自己当初的预期,就会认为法官不公正,进而对社会产生更多的怨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违背了当初易诉的目的。

3、从争议解决方式的角度进行考量

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应该是单一的,而应该是多方面、多渠道的。既可以是私下沟通,也可以是请第三方个人或机构介入帮忙调解。既可以用亲情感化,也可以用朋友同学关系沟通。诉讼只能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一种方式。当所有的人都把纠纷解决方式放到法院的时候,法院的压力可想而知。

4、造成当事人滥诉

对于当事人而言,既然诉讼费用这么便宜,明明可以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的问题,就一股脑地都往法院去起诉,造成了结果上的滥诉。

二、从法院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1、法官的压力大了。

由于案件量大幅度增加,而法官的数量不可能迅速增加,就会形成案多人少的客观现象。使得法官天天疲于应付,甚至应付不过来。比如,广东东莞有一个法官2009年办了1658件案子,算上节假日,每天办案4.5件,这个工作量实在是超乎常人的能力和水平。

2、案件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每一个法官承办的案件增多,但是审限是没有变化的。为了案件不超期,如期完成案件程序,法官只得拼命开庭,写判决书。那对于证据的审查仔细程度肯定就大打折扣,最后判出来的案件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引起当事人的高度不滿。北京就曾经有当事人因为法官判决不合其义而将法官故意杀害的。作为纠纷解决最后一环的法官,竟然连自身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实在悲哀。

3、巨大压力导致优秀法官离开队伍。

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既有工作考核的压力,也有来自于当事人的压力,更有来自于领导打招呼的压力。在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背景下,优秀的法官也承受不了这么多、这么大的压力,那么就会导致法官离开法院系统,要么做律师,要么到公司做法务,收入比法官高,承担的责任还比法官少。最后,法官队伍剩下的,除了极端热爱法官这个工作、具有高度的理想与情怀的,剩下的可能就是业务不太好的法官了。然而,从法治国家的建设来看,越是业务不好的法官,越会阻碍全面依法治国的建成。

三、从社会角度来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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