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9-12-09 01:58何润泽
大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被告人违法机关

何润泽

【摘 要】 我国对技术侦查的研究相对较晚,各方面的规定也不太明确,操作性不强。立法应在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启动标准、实施主体等各方面加以完善,在有效发挥这一侦查功能的同时,也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人权。技术侦查所带来的效果是明显的,以其特殊的方式为获取案件的真实性证据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技术侦查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破案便利的同时也在某些方面损害部分人的人权。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定的不明确

1、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不明确。新法对技术侦查的具体种类规定较为模糊,将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予以明确,这就为侦查机关滥用侦查行为提供了不当操作的空间。他们可以自我否定自己技术侦查方式的使用以逃避法律责任。2、批准技术侦查的标准不太确定。通常的理解认为,严格的批准包括:严格的案件范围限制、严格的批准程序和严格的批准条件。这里的严格的批准条件,可以分为“可行性原则”与“关联性原则”。(二)案件适用范围的界定不太严谨。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重罪的界定基本上是对罪名的概括或者加以修饰来完成的。但是,这种描述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司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重视。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过于严格的限制也肯定在某些方面降低了技术侦查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取向。

(三)法律监督缺失

侦查机关违法滥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关机关或部门到底实施何种监督方式尚不好确定,是通过命令的方式让侦查机关立刻停止侦查活动,还是要求侦查机关在使用中纠正违法措施的使用还尚不可明确。另外,通知侦查机关终止或者撤销违法行为后,侦查机关不予理睬又该如何监督?上下级之间相互串通时又该由什么部门来处理?法律监督的缺失是技术侦查出现漏洞以至于侵犯人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完善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 针对技术侦查的完善建议

(一)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批准程序

1、理论上按照侦查目的的不同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明确确区分。从技术上面来看,除了卫星定位等能准确确定位置的措施以外,秘密监听措施也可以掌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位置等功能。但是电子监听等措施也不能随意使用,尤其是那种为采取强制措施而使用就不具有合法性。这类措施的不准确使用很可能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与权利。但是特殊情况下,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也只能用于确定被告人的位置信息而不是其他个人信息。单纯的确定位置信息也不能达到准确掌控的地步还需要进一步的跟踪调查。

( 二) 适当扩大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适用对象

对于在案件适用的对象上,适用年限确定的方式,把控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将可能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犯罪纳入技术侦查的范围内。如此,不但可以发挥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还可以无形中防止部分侦查人员滥用技术侦查手段,防止违法侦查活动的出现。另外,部分隐蔽性较强的犯罪活动应该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由于其对象的复杂化与伪装程度,侦查人员很难收集对控方有效的证据。现代社会通讯技术在不断发展,网络方面的犯罪案件在日益增多,并且作案的方式呈现复杂化多样化,技术含量高。

( 三) 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1、要建立起严格的信息监督渠道。相关部门在立案后采取技术侦查的,应将采取措施的情况向相关机关转达,以便其他机关对其实体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包括,立案决定,审批手续等,其次采取技术侦查的目的、期限。对于需要延长技术侦查的期限的,应该再次向有关机关报告。如果移送的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是片段性地,还要做出明确的说明。  2、准确把握具体的监督方式。首先,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检查机关应当以报告的形式将违法行为告知侦查机关并责令予以改正,侦查机关应将纠正的具体情况反馈给监督机关,以达到实际的监督效果。

( 四) 设置具体的质证程序

1、建立可行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对部分通过严重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用处。所谓的毒树之果,就是通过违法程序获取的证据,索然这种证据具有现实性,真实性,但是为保护当事人的人权,我们立法机关还是坚持排除。只要在对被告人明显有利的情况下所获取的证据才可以使用。每一项证据必须用于特定的目的,不可反复重复使用。以抓捕嫌疑人而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抓捕的目的,而不能作為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

2、通过其他方式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应在出示时一并做出说明,以防止内容的不完整与不准确。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相关材料提出的异议,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予以告知,必要时做出书面的回答,公布完整的证据材料。以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与其他权利,如果只是对部分或者个别证据有异议则只需要公布个别证据材料,不应全部加以公示,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3.通过截取方式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应在出示时一并作出说明,以防止证明内容的断章取义。当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异议时,应当公布较为完整的材料,以保障被告人的相关权利,但就单个证据而言,也不宜将全部材料向法庭公布,以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 杨洪梅:《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2 年第 12 期。

[2] 田益友、顾伟:《论我国技术侦查的制度构建》,《法制与社会》,2008 年第 36 期。

[3] 侯德福:《论我国侦查制度的完善——以两大法系侦查模式的比较为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年第 3 期。

[4] 李红霞,李滨.检察机关如何构建技术侦查制度,法制博览2015(5)

[5] 邵劭.卧底侦查的几个问题研究中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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