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反腐建设研究

2019-12-09 01:58曹梦越
大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新时代

【摘 要】 腐败一直是人類政治生活中一个难以避免的重要话题。腐败问题的存在,会降低政府的威信,损害国家的形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但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却日益凸显,党中央高度重视并采取系列反腐方略。本文以精准扶贫领域中的腐败典型案例为视角,分析案例特点与腐败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新时代精准扶贫领域的反腐建设与展望。

【关键词】 新时代 精准扶贫 扶贫腐败 精准反腐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推进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扶贫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但与此同时,相伴而生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给扶贫带来了巨大的考验,扶贫建设工程中大量资源与资金的倾斜与贫困地区不匹配的教育文化程度,不科学的管理制度设计、不规范的监督反馈体系之间产生了脱节,大大滋长了腐败的出现,扶贫领域的反腐形势仍旧严峻。纵观我国的反腐建设历史,大体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执政条件下的反腐倡廉建设,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以及新时代的反腐倡廉建设四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人在加强反腐、惩治腐败、建立廉洁政府的过程中,对反腐倡廉建设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思考与探索,为我国坚决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有力的实践指导,推动了党风建设的不断深入。

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1]。他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就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应当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栅栏太宽,空隙太大,八面漏风,不仅关不住权力,而且会消解制度的正向功效,导致制度虚设和失效”[2]。在监察体制改革下,我国的反腐机构有了新发展,全国上下形成的强力反腐态势,推动我国基层扶贫领域的反腐进程,助力脱贫攻坚。

一、精准扶贫与精准反腐

(一)概念界定

关于“精准扶贫”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考察湖南湘西首次提出的,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扶贫攻坚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需要重点把握六个精准的力度,注意从发挥全社会、各方位的合力形成扶贫的凝聚力,从而实现有效的脱贫目的。精准扶贫理念是新时代我国扶贫攻坚战的重要遵循,对于精准扶贫的概念界定,国内学者做了比较多的定义,学者李鵾认为,所谓精准扶贫,是指“在科学有效的标准和程序下,因时、因地对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户进行精确识别,按照本地的实际开展联动帮扶和分类管理,并根据动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出精准考核的过程。”[3]总之,精准扶贫转变以往扶贫大水漫灌的粗放方式,强化精准识别与精准帮扶,极大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科学化发展。

而“精准反腐”则是近两年刚刚提出的说法,总结而言,随着国家反腐建设的不断深化,针对某一领域的腐败问题,是否能“精准”到位进行反腐治理至关重要。例如,“基层的腐败问题需要基层‘精准反腐,‘精准反腐重在 ‘精确与‘准确,可有效穿透腐败的层障,击中腐败的靶心,起到牵住基层腐败‘牛鼻子的作用”[4]。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和扶贫领域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这为精准反腐提供了理论与智慧支撑。基层扶贫开发领域的腐败不仅侵害困难群众利益,而且严重影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进展。因而扶贫领域的反腐败应当更加精准有效,这也有利于精准反腐的实施。

(二)精准扶贫与精准反腐的关系

精准扶贫需要精准反腐的政治生态保障,当前,精准扶贫需要防腐反腐同步跟紧,既需要脱贫攻坚的精准到户,也需要精准反腐到村到人。精准反腐涉及到国家扶贫政策贯彻落实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处于权力末端“最后一公里”的农村基层干部,他们掌握着国家扶贫政策、扶贫物资精准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权力,因而想要精准扶贫卓有成效,离不开精准反腐的政治生态保障。通过精准反腐,精准打击违法违纪干部职工,公开透明地使用拨付到位的扶贫资金,加大扶贫领域的反腐力度,防止各级各类干部中饱私囊,对于精准扶贫战略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作用。总之,精准反腐助力精准扶贫,既可以提高我国精准扶贫的工作效率,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也促进我国反腐建设研究的丰富和发展。

二、精准扶贫领域腐败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选择中央纪委于2017年3月29日八起公开曝光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综合梳理和分析,这些典型案例透视出扶贫领域的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从违纪人员看,一把手违纪较多。在案例中,违纪人员主要有扶贫开发局原局长、党支部原书记,原村委会主任等,大多数的违纪,都是直接负责扶贫工作的一把手所为,他们利用职权骗取扶贫资金、谎报扶贫项目,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第二,从涉及资金数额看,贪腐的巨款与小额资金并存。案例中,“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赣榆农商银行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73.04万元;而湖南省城步县丹口镇白水洞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德平等人违规获取扶贫工程项目并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8.88万元;陕西省户县五竹镇周店村村委会原主任李鹏向危房改造村民收取‘跑腿费3.58万元”[5]。从这些贪腐的资金数额看,大到千万,小至几万,小额与巨款并存。

第三,主要贪腐手段表现为骗取冒领,如河北省涞源县扶贫开发局原局长妥开祥2008和2014年先后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8万元和13.8万元;私自截留,贪污私分,如2013至2015年广东省紫金县扶贫办挪用扶贫工作经费发放手机补助的现象;优亲厚友,如甘肃省漳县金钟镇尖子村党支部原书记包尕宝和亲属共同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编制假的良种羊发放花名册、合作社代贫困户养羊的协议,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这些都是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常用的手段。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冲击着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精准扶贫领域腐败现象的特点

一是精准扶贫领域腐败群体基层化。从中纪委曝光的扶贫领域腐败案件可以看出,扶贫领域腐败的主体主要是乡镇、村委会等基层干部群体。作为在精准扶贫最前沿与扶贫对象接触最直接的基层干部群体,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扶贫攻坚的目标难以实现。扶贫领域腐败的基层化,使腐败主体和腐败现象蔓延,侵蚀了党的执政基础,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是精准扶贫领域腐败呈现“小官巨贪”。从中纪委已披露的扶贫领域的贪腐案件看,随着扶贫攻坚战的深入推进,国家在扶贫领域投入的资金和物资更为集中,数量更为巨大。以“蝇贪”、“蚁贪”为特征的基层贪腐行为逐渐增多,尤其出现了一批“小官巨贪”的腐败现象。

三、精准扶贫领域腐败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是扶贫相关资金管理环节存在缺漏。在新时代形成的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新式扶贫格局下,不论是空前投入的直接帮扶贫困人口的资金规模,还是庞大的产业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项目数量,都给扶贫相关资金的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扶贫款物的来源和渠道较多,涉及的部门较广,工作量大且复杂琐碎,管理难度极大提升,与此同时,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权大多都集中在职能部门,划拨涉及全国各地市县、乡镇、村的所有贫困群众,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太规范的地方,有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5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共 2640人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环节,占该领域同期立案总人数的55.3%”[6]。例如案例中向村民收取“跑腿费”,扶贫款物发放程序较为混乱,腐败群体可以通过巧立名目的方式钻空子,以便让其有机可乘,达到侵占扶贫资金的目的。我国针对乡镇、村等基层层面上的扶贫开发工作监督管理范围有限,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极易出现扶贫资金归属、流向等方面的情况不明晰,现有的监督深度不足以规避扶贫资金管理环节存在的风险。

二是扶贫监管督查机制不健全。有效反腐离不开对权力的监督,在目前扶贫开发的攻坚阶段,很多地方基层官员所拥有的公共权力远大于从前,但是,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并没有及时跟进。上述案例中,包尕宝以和亲属共同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编制假的良种羊发放花名册、合作社代贫困户养羊的协议,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尤其体现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此外,作为扶贫对象的村民或者贫困户,并不了解如何行使监督权,甚至连知情权都很难保证,更多的只是将自身的材料交与官员而无法参与整个政策实施的监管之中,群众监督软弱乏力,很难发现当地的扶贫工作人员出现标准不一、审核不严等问题。在当前的情况下,国家监督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仅仅依靠国家监督机制既不能完全杜绝基层官员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非法获取利益,也不能完全阻止干部群体相互包庇,一腐俱腐,群众监督亟待加强。

三是基层干部的侥幸心理。农村现有的社会结构失衡导致推行扶贫工作缺乏专门技术人才和专业队伍的支持,容易形成基层干部“一家独大”的主导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该领域内的干部缺乏有效监管,个人道德缺失、法纪意识淡薄,加之反腐机构普遍存在查处时间长、惩处弹性较大的问题,所以心存侥幸的官员屡屡触碰法律底线而彼此之间达成某种“共识”。

四、新时代精准扶贫领域的反腐建设与展望

其一,应完善精准扶贫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7]。精准反腐应当助力精准扶贫,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监督的科学化,竭尽全力填补制度运行漏洞,进一步提高制度的严密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明确全国各级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实现层层监管,整合所有监督力量,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预防腐败行为的出现和保证脱贫攻坚工程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其二,应规范精准扶贫资金动态管理。通过建立扶贫资金信息对账库,对每一笔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相应的腐败风险排查和数据核对,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明确相关责任人,规范扶贫款的流向和具体功能,做到每一笔扶贫资金都有专用数据采集和动态信息追踪。明确资金流向,大大压缩基层干部权力寻租空间,从而让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促进反腐精准有效。

其三,应加强扶贫开发领域的反腐预警教育。加大对广大扶贫干部的反腐教育,增强时效性、严肃性和针对性,坚决做到以“零容忍”的姿态对待一切腐败行为。通过在扶贫开发部门的干部办公室悬挂廉政标语,集中学习反腐教育专题片的形式开展相应的预警教育,强化对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同时,大力宣传基层干部的先进事迹,树立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公仆意识。强化扶贫开发工作干部违法违纪的预警教育机制将有效助推精准扶贫的全面开展。

其四,应畅通便捷精准扶贫的群众举报渠道。由于知识欠缺的农村群众对举报知识的了解少之又少甚至一无所知,群众举报最常见的方式是直接到乡镇政府反映村干部的贪腐行为,但如果面对镇、村干部早已形成的利益团体现状,其举报行为效果甚微,拓宽举报渠道尤为重要。将群众对扶贫工作的满意程度作为考量当地官员政绩和工作开展情况的衡量指标之一,实行脱贫工作考评制度。用大数据时代的多种软件和公众信息平台,将群众意见直接反馈到监管部门,从而减少因为中间环节过多导致的信息失真,提高扶贫监管效率。

其五,基层反腐需要任人唯贤。从上述典型案例中也可看出扶贫领域腐败群体基层化,一些人虽然官小,但是手中掌握的资源多。在农村基层组织中,任人唯亲的现象依旧存在。由于村干部一般由该村的人员担任,在做相关决策的时候难免会倾向于有利于自己家族,或者形成某种利益团体而产生腐败行为。因此,要着力加强基层干部尤其是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基层干部结构,使其能够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基层干部的晋升任用上要注重考察干部的基本素质与过往经历;要严肃惩处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拉票、操纵选举等违纪现象,保障基层干部群体的政治素养与道德水平。

其六,反腐重在正本清源,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发现从外在因素来看,监督机制,管理机制,教育机制等制度执行的不完善是造成精准扶贫领域腐败的重要原因,而从内部因素来看,在这些贫困的基层开展扶贫工作,当地的官员和村民由于教育水平,生活水平的落后难免造成思维的局限,对贫困领域大量扶贫款项的诱惑难以抵制,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直接的,不劳而获的财富容易激发人性贪腐的恶念,而且对脱贫的进程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我们应当用多样化形式帮助贫困地区从内生发展出发,建立发展有效可持续的致富行业,让贫困地区找到适合的发展方向,从而有持续性的内生动力。扶贫方式不仅仅依靠资金与资源上的一味支持,更有多方面技术的指导与实践创新。让贫困者自己学会捕鱼的方法,不仅能使得脱贫更彻底,更持久,也能切实产生反腐的效力,减少腐败发生。

【参考文献】

[1] 任仲文编:《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關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讲话》[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2。

[2] 赵秉志,彭新林.习近平反腐倡廉思想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126.

[3] 李鵾.农村精准扶贫:理论意蕴、实践路径与经验探寻——以湖北恩施龙凤镇扶贫实践为例[J].理论导刊,2015(06):59-62.

[4] 赵秀玲.基层精准反腐的有效路径及其瞻望[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5):8-15.

[5]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八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EB/OL].中央纪委监察部网,2017年3月29日。

[6] 最高检:贪污扶贫款物犯罪的起刑点是1万元[EB/OL].人民网.2016年6月23日。

[7]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破解深度贫困问题”新思想[EB/OL].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7年8月10日。

作者简介:曹梦越(1995—),女,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硕士在读,学校: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专业

【基金】: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政治学学科”(项目编号:17013031001)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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