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下的高校学术诚信机制

2019-12-09 01:58邢曦
大经贸 2019年10期

【摘 要】 学术规范对高校学术诚信建设起到规范和监督的作用,但由于科研问题多、情况复杂、性質难判断等问题,导致学术规范在监督上存在弱执行力的缺陷;学术道德对高校学术诚信建设起到约束和预防的作用,但由于道德建设的内容虚化、学校建设的短期性、效果不显著性,导致学术道德在高校内存在难建设、无体系的缺陷。通过全国和高校内实行学术规范监督常态化,学术道德建设体系化。

【关键词】 学术规范 学术道德 科研诚信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要展开“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肃查。高校学术诚信机制目前在外部学术规范的规制和监督和内部学术道德的约束和预防下,以内外兼具、共同发展的模式对学术行为进行引导,以培养诚信学生,建设诚信科研。

一、学术规范下的学术诚信:规制和监督

学术规范对学术诚信起到规制和监督的双重引导作用。学术规范由行政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两部分构成,在日常学术活动中对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规范,同时监督违背诚信科研的行为。

1、学术规范的规制作用

我国历来重视学术规范,自2006年公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来,我国对诚信科研的规范建设不断完善,2009年由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三部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2014年为强调医学科研诚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等。我国关于科研诚信规范的内容是多学科、多层级、多方面的约束。在规章制度下,高校内部也对学术行为做了相应的诚信要求,例如在上海大学2018年《上海大学学生手册》中明确规定的《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制定的学生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其中囊括了学术不端行为、诚信缺失行为以及对失信学生的处罚规定。

但在繁杂的规制下,我国高校依旧存在学术诚信难治理的原因,其根本原因还是回到规范本身上。科研问题层出不穷、制度多且无序、科研内容较为复杂,这就导致规范本身并不完善。同时诚信缺失存在科研诚信问题本身难发现、违背科研诚信的性质难以判别、科研失信结果难处理等问题。在科研诚信规范不明确下,学术规范的规制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2、学术规范的监督作用

学术规范除了对学术行为进行规制外,更重要的是规范的监督作用。有规则而无监督机制无异于“无牙之虎”,对违背诚信规范进行学术行为的人没有威慑力。近年来此类由于规制监督不力的事件层出不穷,前有“南大博导梁莹学术不端”,后有“博士后翟天临不识知网”。国家难道没有出台关于青年学者的学术诚信约束规范,南大就没有对教师诚信科研的约束吗?北京电影学院没有相应的学术规范规制,毕业论文没有经过开题、校内审、送外审、毕业答辩等流程吗?从此后对二者的处理来看,所有的流程规制都是完整的,都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但是由于缺乏监督机构、执行机构,这些规制最终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作用。

英国在学术不端治理过程中也曾出现过此类疑惑,特别是在2006年英国大学联盟(Universities, UUK)组织创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UK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 UKRIO),迈入系统治理阶段后,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认为应当将UKRIO升格为法定机构,授予其监督执行的权利,否则其作为单一组织,无法监督诚信科研,最终政府以《支持科研诚信协议》与多个科研领域中的重要组织达成一致,同时开展以资助机构监督科研的成果。美国专门设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来处理学术不端,在调查后发现不端属实的,予以公布和处罚,美国高校据此也专门设立了类似机构,对校内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纠正。北欧国家往往以设立独立机构的形式对科研诚信问责。

二、学术道德下的学术诚信:约束和预防

比起有形可依,实施即有效的学术规制而言,学术道德更注重对学生内部的诚信思想培养,强调以心理建设影响外部行为,学生诚信自主行为是学术道德的最终目标导向。同时比起学术规范在短时间内迅速整顿学术行为,学术道德更强调建设诚信环境,以“润物细无声”的形式使学生在一段时间后,自觉规范自我行为。

1、学术道德的约束作用

学术道德建设并非是简单的以“学术道德课”的形式进行传播,道德从心出发,以环境影响人。目前我国众多高校对学术道德建设更多的是流于表面,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挂科研诚信条”的形式走过场,并没有对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跟踪,这样的学术道德对学生不具有约束力。相较于学术规范的成熟清晰,我国的学术道德建设仍然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高校倡导学风建设正是响应了学术道德建设。

比起以学术规范规制学生诚信科研,国外高校的学术诚信建设更强调建设学术道德,形成诚信科研的氛围。美国自2008年开始发起的“学术诚信项目”中的价值取向原则,要求高校通过建设良好的学术道德氛围来使学生意识到科研诚信的重要性,从而可以使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适用于学生。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内部诚信学科建设遵循的五项原则中,其中有两项强调了诚信环境的重要性:第二项,要求保证研究符合诚信道德、不违反法律和专业框架、遵守研究义务标准;第三项,建立诚信文化、良好治理、最佳实践以及对科研人员发展支持为基础的研究环境。由此来看,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好的学术道德环境可以改变学术风气,建设更诚信的科研高校。

2、学术道德的预防作用

比起学术规范的事后监督,学术道德更强调对学术行为的事前预防。有学校通过收集整理具体科研事故案例,从事实层面阐述违背学术道德可能产生的科研事故、该事故可能对学生和学校产生的影响等情形,以此形式告诫学生要诚信科研,遵守学术道德。目前我国在学术道德建设上,更倾向于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以约束学生在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而并非将其作为预防工具。

国外高校强调学术道德建设,坚持将学术道德放在学术规范前面的原因,是因为学术不端的善后成本远高于学术道德的建设成本。一位学生作出的学术不端行为会毁坏整所高校的诚信建设的努力,成本异常高昂,可能会持续影响学校后续招生、校内师生申请课题、社会评价等。而学校的学术道德预防只需在学校内强调诚信建设,同时开展诚信科研的活动,时刻关注调查学生对诚信科研的了解,包括学术意识、考试作弊、论文抄袭、数据造假等,及时普及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全校上下协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以定期公开全校诚信建设的进程的形式向全校汇报诚信建设,形成公开化、透明化的科研诚信机制,定期公布信息的同时也是对学生科研道德的再建设。

三、我国学术诚信机制补强建议

目前我国学术诚信建设主要强调学术规范监督执行的常态化,学术道德诚信建设的体系化。学术规范监督执行的常态化是将现有约束学术规范的文件有效利用起来,使文件真正达到其实施效果。学术道德诚信建设体系化是重塑现有学术道德诚信体系,将原有的零散文件体系化和规范化。

1、学术规范监督执行常态化

我国可借鉴国外学术规范监督的成功经验,以独立机构或以完整体系对现有学术不端现象进行监督,以下通过国家和高校两个层面进行阐述。

从国家层面讲,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各领域中挑选具有名望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科研项目进行监督规范。专家库为非常设机构,只在接到学术不端举报进行评判时,才从专家库成员中抽取部分组成临时专家小组,其中挑选进入专家小组的人员必须是该领域内具有权威性的人员,最终以小组讨论形式形成学术不端判定报告。此项建议的优势在于专家小组成员本身是了解科研内容,并且在学术方面具有权威性,对于他们最终讨论得出的判定报告,一般比目前由相关部门得出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

从高校角度讲,首先对于校内科研機构来说,可以参照英国对科研监督的做法,以资助机构为主体,对科研方进行监督管理。这样做的优势在于,对于科研资助机构来说,其资助的目的是得到与其预期相符的科研成果,由其进行监督会比由学校进行统筹管理更加细致。同时适用归责认定时,资助机构由于参加监督全过程,可明确责任分担。其次对于普通学生的学术监督来说,目前众多高校采取的教师监管制存在多重漏洞,主要问题是学术不端的后果与学生利益之间的不平衡性。例如对于考试作弊项来说,学生被当场抓获考试作弊可能会出现开除学籍的严重处分,学校在设立该条款之初是为了威慑学生,减少考试作弊率,但是由于其过于严重的处罚可能会对学生心理和未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学校教师在面对作弊情况时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过作弊的学生。因此,想要建设高校学术诚信,必须平衡学术不端的利益和学术不端的惩罚,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实施监督。

2、学术道德诚信建设体系化

学术道德诚信建设关键在于建设良好的学术氛围。由于学术道德概念无法以实体形式存在,学术道德建设效果也不能在短时间内直接出现,因此,学术道德建设往往成为学校“阶段性”的建设,在学术道德检查之风过去后,学术道德建设也跟着进入“休眠期”。长此以往,虽然学校一直断断续续在为学术道德建设做努力,但是学术道德效果一直不明显,学生也不能有直观的道德代入感。

因此如果高校要建设道德学术,必须要以长期、连续、体系为建设基础,建立可产生持续道德影响的诚信科研制度。首先在国家层面,应收集学术道德相关规则,整理汇编成专门的学术道德条款,在各部门牵头下,要求各科研机构积极适用,签署。同时定期更新学术道德建设进程,使科研人员不但成为学术道德的执行者,也成为学术道德的监督者。学术不端难判断性注定了不能以列举式穷尽所有的学术不端行为,因此需要有专业的科研人员成为学术道德建设的参与与执行者。其次在高校层面,学校在吸收国家相关规制后,可以建立系统的道德诚信体系,将“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建设中,同时各学院依据特色建立符合其学院特色的学术道德制度,从上至下建立学术道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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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邢曦(1994-),女,汉族,浙江绍兴人,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