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第二原则中社会合作下的互惠性

2019-12-09 01:58盘俊余龙智张曙
大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平衡性正义效率

盘俊余 龙智 张曙

【摘 要】 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理论中,“正义”愈来愈获得思想家的青睐,逐渐成为了衡量某种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该书中详细而深刻探讨公平正义的含义。本文从罗尔斯正义的第二原则入手,从提高社会的效率、调节社会平衡性两个方面论述其理论意义。

【关键词】 正义 效率 平衡性

一、罗尔斯正义的第二原则及其理论意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道: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我们不妨把第二原则分为两部分进行探讨。首先罗尔斯承认和肯定了一个前提,即不平等现状。这种不平等可以分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两个方面,从这一固定前提进行思考,罗尔斯首先认为要保证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书中,罗尔斯还介入了“开放”的概念,也就是强调机会公平平等,而且兩个部分是出于“并且”的状态而不是“或者”的状态。

第一,承认了差别。这种差别是对社会现实的不平衡性的一种认同,它没有回避社会的原本面貌,是对现有状态的一种深入的思考,从而还原了社会的本真和面貌。站在这个角度来思考公平,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和标准内寻求公平的条件,从而要求平等分配应该最有利于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

第二,罗尔斯最终所要确立的正义观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书中认同了国家在调节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维持公平的自然“天平”中,要发挥国家的调节作用,提供必要的平台,让个人在机会公平的环境下得到最大的红利。

这就是罗尔斯在书中论述了第二原则,在书中分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进行探讨。前者作为前提和基础,后者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罗尔斯在探讨正义的原则上,还进一步完善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

二、提高社会的效率,增加人际关系的效率性

马尔斯在书中这样论述:“对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某项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来说,只要不可能把规范改变得、把权利义务方案重订得能提高某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而不同时降低另一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

这也就是说,罗尔斯在探讨正义的主题中,充分认同了国家的价值和意义,并且把个人放在一个社会大环境中进行思考,评价了作为社会人的存在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两个之间本应处于的一个环境和状态,维系着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和谐性,通过合理地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人际关系的和谐化和社会效率的最大化。

罗尔斯首先大胆地去关注个人的利益,这是符合社会大众的现实心理追求的。同时,他又不局限于个人的利益方面,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范围。因为罗尔斯把个体放在一个整体的社会综合体进行考虑,看到了社会本身存在的复杂性和综合性,把个人放在一个综合体去考虑,承认个体的特殊性前提下由有了对社会的思考。也就是说,人和人之间是有着一定的差异性的,这是社会存在的实际状态。

另一方面又兼顾个人利益调节着正义的具体表现。他认为,国家的调节和干预是有必要的,这样的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调了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从而使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的整体效率。

三、调节社会平衡性,兼顾弱势群体。

关于“弱势群体”一词的含义,说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总体上是最大化的困难群体,这个最大化的前提是已经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力量仍未能维持一般的生活标准。有的认为弱势群体是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竞争力或能力不足的一群人,比如说致富能力、就业能力、基本生活能力等,从而造成了弱势的局面。

这也就意味着,弱势群体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一类表现为生理因素,另一类可以表现为社会因素。总体上来说弱势群体是无法摆脱和解决自身存在的不利条件,从而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关怀,需要群体的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关注,为其摆脱不利条件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关怀。

罗尔斯的第二原则首先体现在没有回避这种弱势群体的现实存在性,但是也不是“沉溺”于一种无助的状态下去探讨问题,二是关注两者之间的平衡,并且肯定了融入国家政府的积极关注,以能够具有可视性的角度来探求正义的平衡点。罗尔斯在书中这样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并还提出了“无知之幕”,在这个“无知”的背后是将个人对自身任何关于自身特征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去选择地理解和分析,建立起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他的正义原则。从这个原则中,充分肯定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积极正视了社会中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差异性问题,并且认为政府要发挥特有的调节功能,在相关的政策面前关注弱势群体的现状和状态,从平衡两者的差异性上多下功夫。另一方面,呼吁了每个人获得公平的权利,解决不平衡的状态作为一种可以持续的方式就要从自身出发,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机会公平为突破口,这是每个人发展的必要性。

结语:正义第二原则体现了在社会合作中的人们的互惠性,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是无可避免的,而社会作为人类进步的重要保证,只有保持其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这将会让人们享受最大的公平性,缩小差异性和不平衡性。

【参考文献】

[1] 罗尔斯正义论的稳定性问题探究[J]. 武书静,何历宇.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1(09)

[2] 儒家学说与正义观念——兼论与西方思想的比较[J]. 唐士其.  国际政治研究. 2003(04)

[3] 正义·制度·秩序[J]. 崔希福,李璐.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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