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的责任认定

2019-12-09 01:58王双双
大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

【摘 要】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生机。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本法的出台对电商平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电商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 保护义务与责任

序 言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也日渐兴起,因其便捷性、虚拟性的特点体系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冲击。同时造成了侵权举证难、损害难以估量的困境,在通知—删除归责的保护下,尤其是作为电子商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问题,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阻碍。2019年1月1日正式出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一扫之前法律规范笼统性、冗杂性,明确电子商务经营平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新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具有承前启下的作用。

一、电商平台的认定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概念的区分。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向网络通讯另一端的消费者直接提供交易、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卖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自身搭建平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服务提供空间和基站,主要包括提供信息、转接对话、提供平台等,即电商平台,常见的如各大直播平台、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

除了提供上述服务的平台可以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外,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与经营者的约定,为其提供货物仓储与转运、支付结算、接收等服务的也属于电商平台。这一规定,为明确区分电子商务中的角色定位,厘清各自的业务范围与责任具有指引作用。

二、电商平台的保护义务

以往的法律对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没有规定,仅有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审理类似案件的法院解答。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则取长补短,通过立法活动将各种处理办法融会贯通,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的相关义务。其第五条规定,电商平台在交易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平等的原则,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义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

根据民商事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许可事项。除个别为小规模经营,数额不大的自产自销小家庭模式的手工业,办理登记许可意义不大的,可以不用办理登记。对此学理上虽争议较多,但最终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为应坚持一般登记为原则,个别不用登记为例外。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的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即经营平台应当按照市场管理规定向市场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者的信息,提示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及时办理,并为其办理登记提供必要的帮助。

在目前的电子商务中,各大网络平台的进驻门槛较低,对卖家的资格审查要求不高,只需满足经营平台的内部手续和认证即可。因此目前各大平台质量不齐,侵权事件屡屡。明确电商平台的协助办理登记义务,有助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行使的充分实现。但具体如何协助、提示与帮助,法律并没有做出细致规定,尚需要市场实践和理论的进一步探索。

(二)制定规则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加强自身规则体制的建设,完善相应的保护规则。同时加强与权利人和其他专业鉴定机构犯合作。根据该规定,电商平台具备两项义务,即制定规则,与权利人合作。

电商平台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通常会制定管理章程,第四十一条要求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更为具体的规定。该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可执行性强、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台卖家进行查阅、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和建议,被投诉卖家进行申辩以及相应的处理规定。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目前最大的网络服务平台公司,每年收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数不胜数。为应对频发的投诉,不断改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阿里巴巴公司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并不断更新完善相应的审查规则。其审查流程大致如下:权利人向平台提交侵权投诉通知——平台将通知转达给被投诉卖家并采取封冻等措施——卖家可以提供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平台将反通知转达给权利人。若最终查明卖家没有侵权,可以申请恢复之前的积分。该规定就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要求,能够方便权利人和卖家之间纠纷解决。若电商平台没有制定相应规则,则应视为违反法定义务。对权利人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在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斗鱼直播平台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中,法院认为,斗鱼直播平台在各用户注册登录时,都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了禁止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尤其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在运营的PC端和手机客户端上都注明了接受侵权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设置了接受投诉处理的快捷程序,在接受投诉后立即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侵权视频等紧急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处理和注意义务,对不承担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有义务制定保护规则,但该规则不能被滥用,不能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最高院第83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指出:网络平台卖家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通知,并提供有效的证据,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电商平台自行设立的投诉处理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即电商平台的规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电商平台以投诉不符合自身规定而不予处理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加强与权利人和专业机构的合作与完善规则同等重要。电商平台应与权利人建立对话留存机制,通过对某类产品的外观、商标等信息的描述,動态监测服务平台内有无侵权产品,一旦发现,无须主张,即可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化。除此之外,电商平台作为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审核不够专业,仅依靠自身对平台内的投诉与申辩进行认定,存在诸多困难。在对淘宝公司涉及的诸多投诉整理后发现,许多投诉人利用淘宝热搜词,如“破洞”、“百褶”等来注册商标,利用专利证书来达到勒索或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缺乏专业技能的电商平台无法识别此类较隐蔽的恶意投诉,因此各电商平台可以与专门知识产权审核或鉴定机构建立长期合作,遇到重大、复杂、困难的知识产权投诉,可以及时传递,邀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作出专业鉴定,更好解决纠纷。

(三)审查通知义务

电商平台接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通知后,应如何及时有效的操作,方能保护权利,打击侵权是关键之处。在考察国外相关处理机制时发现,美国苹果公司对此采取以下流程:在接到投诉通知后,转送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若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应担保的,通常不会采取下架、封账号等强制措施,而是继续将申辩转送给投诉方,由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此进行多番争辩,最后根据争辩的情况苹果公司在作出处理决定。这一流程充分听取了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作出的决定正确率高,能更容易为双方所认可和接受。具有可取之处。但同时也会存在拖沓问题,尽管被投诉方提供了担保,但不能免除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为此,《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规定了可以采取的相应举措,具体如下:

1.采取必要措施

电商平台在接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不得延误,造成损害的扩大化。虽然法律没有赋予电商平台对投诉的审查义务,但其作为平台的管理者,对内本就有监督管理之责。且四十二条规定,当权利人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时,才须采取措施。可见是否符合初步证据要经过审核才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一条中规定了何为有效信息:权利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权利证明材料;侵权行为存在;材料真实性承诺。若权利人未能全面提供上述信息,电商平台可以不采取必要措施,以此来避免权利人恶意投诉造成卖家损失。

2.转送通知与反通知

电商平台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告知被投诉人相关信息,在合理时间内有权提交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采取措施”与“转送通知”二者应当是并重的,电商平台不能忽视转送通知。在通知—删除规则的保护下,许多平台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终止交易等措施,忽视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申辩,导致许多恶意投诉猖狂盛行,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电子商务法》增加了“反通知”,来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利益。电商平台在转送的同时也要保证准确送达被投诉人处,使其知晓投诉内容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方便其反通知。

在接到被投诉人的申辩说明后也应及时告知权利人。由权利人选择接下来的维权行为。此外,《解答》还明确了电商平台对反通知的审查义务。若权利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中证据能证明电商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则平台就没有尽到先前审查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3.告知投诉或起诉并终止必要措施

电商平台在转送了被投诉人的申辩说明后,应当同时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法律还规定了对被投诉人利益的保护,即在告知相应权利后的十五天内,权利人未向法院起诉或投诉的,平台应当终止采取的必要措施,避免在恶意投诉的情况下,过分迟延对卖家造成更大的损失。但电商平台未告知相应权利的,则不应当开始计算十五天的期限。这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若未告知就终止必要措施的,会剥夺权利人通过投诉或起诉来阻断终止措施程序的权利。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电商平台一定要审核起诉或投诉通知的真实性,但为避免恶意投诉的发生,必须有确定的起诉或投诉通知后,电商平台才能采取下一步措施。

4.公示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商平台将接受到的投诉通知、反通知以及相应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方便公众的查阅。通过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督,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加大侵权人的成本,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以往法律对电子商务方面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无法遏制违法现象的发生。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未尽到合理保护义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方面,共同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一)民事责任

本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的民事责任,通过对法条的整理可以归类为两种民事责任: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和通知错误的责任。顾名思义,前一种责任是电商平台接到有效通知后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在莎鸥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李林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拼多多公司在接到投诉停止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侵权信息等方式,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义务,对损失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嘉易烤生活公司诉金仕德工贸公司、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被告天猫公司过错,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通知错误的责任,法律没有限定责任主体,即若电商平台因自身原因导致通知错误,如通知不及时,未告知采取何种必要措施,最终造成卖家损害的,电商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认定为恶意投诉,电商平台要加倍赔偿。

(二)行政责任

《电子商务法》突破以往法律缺陷,独创规定了行政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电商平台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行政责任。该规定是本次立法的一个亮点。以往电商平台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依据本法,电商平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平台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予以放任,或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本平台内确定有侵权行为的,该电商平台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面临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和较大数额的罚款。

结 语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是一次开拓创新之举,对于研究和開展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具有重大意义。通过立法活动对电商平台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方便法律实践的操作。规定了电商平台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审查核实的义务,力图在通知—反通知规则体系下完善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甚至遏制恶意投诉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法律规定毕竟具有滞后性与抽象性,无法对各种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对电商平台的各项义务规定尚处于模糊地带,对此需要实务中的操作运行后再作出相应调整,不断完善电商平台的审查运行流程,建立健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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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双双(1996年—),女,陕西安康,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30073,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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