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抚养事实公证

2019-12-13 12:58项正慧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抚养人收养人公证书

项正慧

浙江省温州市东南公证处,浙江 温州 325012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初期,人们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还尚未彻底转变的社会背景下,民间私自收养子女情况不断出现。收养法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没能依收养法登记收养子女的情况依然存在,致使被收养人无法进行落户登记。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设计,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可以通过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予以解决落户问题,从而解决他们的入学、就业和婚嫁等一系列生存问题,而该被收养人在法律上即被称为被抚养人。现就有关抚养事实公证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抚养事实公证的概念及其办理依据、效力

抚养事实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抚养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抚养人抚养被抚养人的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从法律角度看,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不同,因此不能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来确认,但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抚养事实公证提供了办理依据。如:司法部在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形成的收养关系,如果不符合当时收养法要求,可以对双方之间的抚养事实进行公证。民政部等五部委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擅自收养子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国内公民在原收养法修改前擅自收养子女且已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抚养人可以凭该公证书向相关部门办理落户登记手续。新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施行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离婚或丧偶后,该女婴由男方抚养满一年的,且双方差距少于40周岁,抚养人可凭抚养事实公证书等材料向相关部门申办收养登记。

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公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事实可以进行公证的情形有:1、国内公民在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擅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但不符合原收养法要求的收养条件;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离婚或丧偶后,该女婴由男方抚养满一年的,且双方差距少于40周岁。抚养事实经公证后,当事人可凭该公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或收养登记等手续。

二、抚养事实公证的法律特征

(一)抚养事实公证受民法通则、公证法及其程序规则约束,但不受收养法的约束。抚养关系的当事人即抚养人、被抚养人双方资格条件不受收养法的约束。

(二)抚养事实公证不具有创设和变更亲属身份的法律行为。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不因抚养事实公证而产生法律上的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抚养人近亲属也不产生法律上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抚养人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抚养事实公证而消除。

(三)抚养事实公证书在公安部门申请落户时登记为“非亲属”。抚养事实公证后的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遗产继承只能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规定,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条中关于子女、父母的继承规定。

三、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意义

(一)从法律上确认了被抚养人的公民身份。通过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在公安部门落户登记,使被抚养人获得了正式的公民身份,从而可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因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定义务。

(二)有助于强化社会管理功能。使政府决策有准确的数据支持,如人口、教育和就业安排等领域的数据。帮助一些被人擅自收养,一直未落户的弃婴和儿童顺利落户,使其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同时也使部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得以消除,使被抚养人的落户、求学、就业、婚姻等诸多生存问题得以解决。

(三)稳定了家庭财产关系。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抚养事实,那么抚养人一旦死亡,被抚养人要取得其遗产于法无据,既使抚养人在世时想把财产送给被抚养人,如果该财产需要登记也会因其没有正式的公民身份而无法变更到其名下。

四、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所需提供的材料

1.抚养人的身份证件及户籍资料。

2.抚养人的婚姻情况证明;抚养人为单身的,还需进一步核实。

3.村(居)委会、计生办、街道(乡、镇)共同出具的捡拾小孩的情况证明或社会收养弃婴情况调查表。

4.村(居)委会、计生办出具的抚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5.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抚养情况的证明。

6.被抚养人的近照以及成长过程中与抚养人的合照。

除上述材料外,还可视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小孩的报案证明、被抚养人的儿童预防接种证以及学习情况证明,如学生证、在读证明、毕业证、学籍卡等。

(二)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重点

1.审查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尤其是对女婴由单身男方抚养,而年龄差距不到40周岁的情形,在办理公证时,应重点审查该单身男性的婚姻家庭情况。如该男性是否为离异或丧偶?该女婴是否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现该女婴是否由该男性抚养且已抚养满一年?如不是,则不宜为其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因为办理该类情形扶养事实公证是作为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据使用的,如不慎重审查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而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凭该公证书去办理收养登记,则该公证书及收养登记是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及其有关的政策规定的,这也是为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和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2.审查弃婴或儿童的来源。严禁借抚养事实名义买卖弃婴和儿童行为,要求提供由村(居)委会、计生办、街道(乡、镇)共同出具的捡拾小孩的情况证明或社会收养弃婴情况调查表,以防止拐卖婴儿和偷盗他人子女的情况发生;对有可能以捡得弃婴为掩护违反当时计生政策的,必要时建议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或提供计生办的环透证明等材料。

3.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注意工作方法。对共同抚养人应进行单独面谈。必要时,对年满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被抚养人也可以进行询问。但需注意的是,在被抚养人不知道自己身世的情况下,要注意不伤害其自尊心,要针对重点问题问清被抚养的情况。如与抚养人平时如何称呼?记忆中何时开始共同生活?小时候读书时是否由抚养人接送等。要告知抚养人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法律上的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受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约束。

4.特殊情况下,如有矛盾纠纷、经济纠纷的家庭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时,要询问抚养人的子女对父母办理这一公证的态度。抚养事实公证虽然不像收养公证那样会产生法律上的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对社会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将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因为根据继承法,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可见抚养事实公证会影响到今后在继承权方面的问题。

5.调查核实要全面。如向两个以上的捡拾人或捡拾知情人核实被抚养人被捡拾的事实经过;向抚养人的邻居、村(居)委会核实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是否存在抚养事实,是否共同生活,何时开始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如何称呼,被抚养人的亲生父母情况等;向村(居)委会核实抚养人是否有抚养能力,以及与被抚养人的关系如何,以确定抚养事实情况;必要时向当地计生办、街道(乡、镇)、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实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相关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

五、对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设想

(一)原收养法规定了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部门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但如果在原收养法施行期间发生私自收养,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现公证机构是否还能办理收养公证。本人认为,即使当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都符合原收养法的规定,但未办理收养登记也即违背了原收养法的规定,况且根据时间推算,被收养人现在也应该超过14周岁了,就不能直接办理收养公证,但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二)新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而民政部等五部委的文件中指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擅自收养,应送交社会福利部门抚养。但如果国内公民在新收养法实施后擅自收养子女,因种种原因未来得及在被收养人14周岁前办理收养登记的,此时当事人已过14周岁,即不能办收养登记和收养公证,也不适合送交社会福利部门抚养,是否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处理政策。本人认为,在相关政策出台前,应予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因为抚养是一种持续的事实生活状态,公证只是确认这一抚养事实存在的真实性。至于办了抚养事实公证后能不能落户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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