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构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体系

2019-12-13 14:50陈多多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关键词:申诉人办案代理

陈多多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00

2015年6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律师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要求,本文从检察工作的实际,就检察机关如何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申诉案件工作体系进行思考,以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依法公正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相应的实施制度

律师法律地位、权利、职责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检察院提起申诉的,不必然直接的启动刑事再审程序,那么在这期间律师处于怎么样的地位,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导致这一期间的律师处于“身份不明”的尴尬地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行使何种权利、职责、分工也并未明确。

(二)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运行机制不健全

1.检察机关尚未建立起如何引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机制,没有充分的重视律师在刑事申诉中的作用。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的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刑事申诉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精力,如果纯粹的让律师义务劳动,或只有少量补贴,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甚至于让他们倒贴,那将直接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或办案的积极性。

3.优秀律师人才保障机制不健全。由于申诉案件的特殊性,需要优先选择法律功底强,社会实践经验足,能够很好从中进行斡旋,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刑事申诉工作。但是目前检察机关未建立起优秀律师人才库,可供选择的优秀律师较少,无法满足目前申诉案件的需要。检察机关也未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对年轻律师进行培训,让其参与到刑事申诉的化解和代理当中。

4.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律师本身工作繁忙的原因,其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的意愿不明显、积极性不高。如若没有适当的奖励或激励机制,邀请律师参与刑事申诉的难度会比较大,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尚无相应的奖励或激励机制。

(三)律师参与和代理刑事申诉案件选任、确定机制不健全

对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邀请律师参与化解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符合什么条件为其提供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对申诉人申请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如何选择律师、如何确定律师等相应的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的局面。

二、检察机关如何构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工作体系

基于上述问题,制定配套制度,搭建科学平台,是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的关键所在。

(一)完善制度,给与法律保障

为使申诉律师的执法有依据和保障,根据高检院及相关国家政策,笔者建议可以做如下制度设计:

1.申诉律师地位、权利义务。在申诉人提起申诉,法院尚未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前阶段,律师参与到申诉中的地位,笔者建议可以参照,侦查阶段的律师地位,为申诉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但是应赋予他们如辩护律师一样相应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对申诉案件中拟答复意见的法律及合法合理性进行评判,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查阅卷宗,调查取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释法析理工作等。

2.工作程序。①征得申诉人同意,由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律师参与;或由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律师参与。②决定由律师参与的,由申诉人在检察机关聘请的候选人员中自主选择1名律师,申诉人没有自行选择,由检察机关代为确定。③控申部门负责律师参与刑事申诉的组织、协调工作,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准备该申诉案件相关材料,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④该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结论后,及时向参与申诉案件化解的律师反馈,并收集他们的意见建议。

(二)建立保障制度

1.人的保障。检察机关邀请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首先要确保有可用的律师。笔者建议,检察机关与司法局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动机制,由司法局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业务扎实、品行优良,社会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经司法和检察机关认定后,建立一个申诉律师人才库,并由各方协商,实施律师值班制度,由值班律师轮班在检察机关的信访接待室值班,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当日申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劝导等工作,由当日的值班律师继续负责当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实施一站式服务,检察机关负责配合律师提供相关的材料。鉴于目前适于做刑事申诉工作的律师较少,因此,检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年轻律师的培训,不断提升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诉的能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建设一支符合时代需求,能切实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的律师队伍。

2.经费保障。针对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周期长、收益小、耗时耗力的特点,为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笔者认为付给申诉律师的经费应该多于刑事法援律师的经费,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较一般申诉案件增加服务费用,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办案时长,区分支付费用,比如办案时长3个月以内的一个支付标准、办案时长3-6个月一个支付标准,以三个月为界限,依次类推,或根据律师的工作量相应的给付劳动报酬;若现场解决了申诉人问题的或只是释法说理,可以不需要支付费用。同时律师去公检法复印相关的材料,要免复印费。

(三)完善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刑事申诉案件的方式

1.参与公开审查。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是对案件进展和处理的知悉并有效地参与到诉讼过程的权利。①通过公开审查,能让当事人更好的获知案情。申诉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异议的申诉案件,分别通过公开示证、公开论证等形式,围绕事实、法理,争议证据及法律适用先由检察机关当面发表意见,再由申诉人提出自己的异议,律师听取双方的示证、论证后,对检察机关答复的合法、合理性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从中斡旋,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案件审查的透明度,提升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从源头上少申诉案件,并有效防止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之类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2.参与释法劝导。由申诉人自主选择律师,由检察机关邀请该律师全程参与申诉化解的各环节、律师通过定期接待该申诉人,面对面听取其诉求,全面了解其内心症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申诉人诉求不当而缠访闹访的,由律师开展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耐心引导信访人息诉服判。如发现仍有救济途径的,由律师提出合理建议,并妥善引导信访人息诉服判,并根据信访人的心理状态及时调整化解方案,与检察机关共同化解申诉矛盾。

(四)运用大数据,网络、视频办理申诉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开通“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实施“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反馈”,当事人通过网络可以足不出户的反映诉求,一方面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给其带来便捷,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检察机关就地接待信访的压力,兼顾律师工作繁忙,可以让律师在网上机动为当事人解疑答惑,释法说理。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全部录入到办案系统中,鉴于律师参与到申诉案件中,建议运用大数据,给律师一个统一的登录账号,对可以向律师公开的案件,可以允许律师登录该案件办案系统,了解案件,进行网上办案,再在官网上对申诉人,进行网上答复、释法说理。通过律师的参与,可以加强对案件办理的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另外,可以加强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反映问题,解决问题,检察机关实行律师远程视频接待,逐步实现从来人申诉到视频接访、网上申诉的模式的转变,促使申诉向现代化发展,提高申诉效率。

三、结束语

良法善治,民之福祉。“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②检察机关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与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是申诉人走法治化申诉的一个有效途径,更有利于化解刑事申诉难题,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我国法治进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③

[ 注 释 ]

①程滔.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94.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③习近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EB/OL].新华网,201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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