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玲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共享经济模式在学界中有不同的类型划分,较为被大多数人认可的有以下三类:第一类为产品服务系统,该类型的特点是用户无需考虑该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物的使用权,如共享充电宝、共享单车等;第二类为再分配市场,指的是将二手、闲置的物品从不需要的人手中转让到需要的人手中,从而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如咸鱼等平台;第三类为协同生活方式,也就是将自己的物品放置于公共平台使其得到分享使用或者互换使用,如时下比较普遍的滴滴打车等。共享经济模式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极大的便捷了人们的生活,高效激活了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其带来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以下将对共享经济模式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其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目的是为了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缔约成本。共享经济模式是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型经济模式,它依托网络平台得到了迅猛发展,格式条款成为其与用户缔约必不可少的方式,然而其限制用户权利、加重用户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一方面,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用户常常不会详细阅读格式条款,更不会对比其中之优劣,即便有所阅读,出于便捷之考虑往往也会抱着侥幸心理达成缔约,这就使得用户一旦陷入纠纷,维权之路将会带来巨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