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资格研究

2019-12-13 20:16:40江雨函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

江雨函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00

2012年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8年《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新增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7条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因此,公民无法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

一、公民作为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

(一)现行公众参与机制不能有效发挥维护公益的作用

公民不再局限于环境侵权的利害关系人,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早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有过先例——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理论界,公民诉讼制度是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础,特殊环境公益为利益前提,根据利益前提的存在与否,分为两种诉讼模式:

一是环境受害人之诉。原告以环境权作为理论基础,同时结合特殊环境公益作为前提提起诉讼。被告的行为既破坏环境、损害公益,又侵害原告个人的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原告已经成为了现实意义上的受害者(人身和财产利益上的受害者),又称为环境受害人。

二是环境权人之诉。公民仅有环境权作为理论基础,不存在利益前提,即污染者的行为破坏环境、损害公益,但并未侵害公民的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现今立法下,并没有给予环境权人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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