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林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根据仲裁员作出裁决的依据,仲裁被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①。适用友好仲裁的前提有两点:一是双方当事人授权同意,二是不违反强制性法规和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虽没有确定友好仲裁制度,但学术界,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适用友好仲裁时,只有先适用法律规则并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裁决者才可以不依据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公平善意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②。
由此可知,在友好仲裁制度上,与公平善意原则相比,我国学者更注重法律规范的作用。但在友好仲裁中,法律规范真的是不可或缺的吗?基于此,对公平善意原则和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平善意原则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对一些事物形成的普遍认识以及在这种认识下进行社会交往活动时所持有的准则;而国家法律则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由此可见,无论是人们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公平善意原则还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其本质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