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相关问题浅析

2019-12-13 20:59王晓兵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人民法庭宣传教育法治化

马 磊 王晓兵

昭通学院管理学院,云南 昭通 657000

人民法庭制度创设并实施五十多年以来,为有效化解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并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就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的各项要求和部署最终要落实到基层,而成效也要通过基层来体现和检验。人民法庭如何在遵循“两便”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进一步使人民法庭的职能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功能作用,是人民法庭工作中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人民法庭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主要作用

(一)诉讼职能作用

随着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讼逐渐成为基层人民群众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重要途径。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发挥着明断是非、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发生在基层群众之间不具有根本利益冲突的抚养赡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可调和的矛盾纠纷,人民法庭还承担着通过案件的有效解决去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法治环境形成的重要职能。“审理好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依法处理好相邻权等纠纷,能促进邻里关系的改善;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能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1]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参与作用

人民法庭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还发挥着桥梁纽带和法治保障作用。人民法庭通过与乡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联系,通过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开展工作,有利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建立健全。

(三)法治宣传教育作用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也起到对基层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然而,人民法庭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不仅于此,其可以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针对司法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以法治方式防范和化解矛盾。

二、人民法庭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职能未有效发挥

适用法律审理案件解决纠纷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但解决纠纷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然而笔者发现,随着人民法庭处理的纠纷越来越多,再加上法院内部管理的各种考核,法官必须要快速高效地处理案件。为了达到案件审理完毕并解决纠纷的目的,法官往往跳出规则之限,采用灵活方式处理,忽视了法律规则的适用以及案件背后的公平正义,往往造成“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的情况,滋生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2]。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参与度不够

在笔者查阅的人民法庭的年度工作总结中,很多法庭没有开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的内容,即使有也局限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人民法庭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认识不到位;二是人民法庭对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能动性不足。很多人民法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片面地理解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而没有主动与乡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沟通联系,没有形成有效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三)法治宣传教育流于形式

一是宣传手段单一,局限于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宣传;二是忽视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没有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有效普法宣传,没有针对司法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3];三是没有把法治宣传教育有效融入到审理案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当中。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人民法庭的人员和物质保障不足

随着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逐年增加,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光是审理案件就疲于奔命,要发挥人民法庭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其他作用,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对于发挥人民法庭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其他作用,缺乏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激励机制,很多时候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

(二)人民法庭法官对于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缺乏正确认识

很多人民法庭的法官认为人民法庭职能就是审理案件,而忽视了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其他作用。

(三)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对于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缺乏正确认识

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同样认为人民法庭的职能就是审理案件,对于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在工作中没有主动与人民法庭沟通联系。

四、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庭建设的人员和物质保障

我国广大农村属于“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熟悉当地风俗民情,不仅要善于从法律层面办理案件,还要善于立足社会视角化解纠纷。[4]基层法院要构建一套人才保障机制,从人员选聘、法庭管理、教育培训,纪律作风等方面着力提升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能力。同时人民法庭法官人数要依照人民法庭辖区面积大小、人口数量、案件受理状况等因素合理配备。另外,还要建立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激励机制,让法官能动地参与到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中。

(二)创新审判机制,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不仅要立足于审判职能,还要法官能够从审判案件中解脱出来,有余力开展其他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创新人民法庭审判机制,节约司法资源。

一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当地为人公道正派,有一定威望的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这样不仅能缓解人民法庭人手不足的压力,还能促进案件的解决,并有效发挥审判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

二是在民事审判中探索调审分离机制。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民事纠纷,并且是小纠纷。如果在人民法庭设置一个纠纷调解机构,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另外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利于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防止案件久调不决。

(三)多措并举,搭建基层治理法治化综合平台

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靠任何一个部分无法完成,必须形成合力,人民法庭和其他机关、组织要相互协调配合,发挥能动性,利用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用,方能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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