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整体分离痕迹的应用1例

2019-12-13 07:05赖雪锋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事故现场保险杠肇事

赖雪锋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东莞 523047

一、整体分离痕迹

根据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标准,整体分离痕迹是指物体受力发生断裂,分离为若干部分产生的痕迹。

在交通事故碰撞过程中,碰撞客体除受力发生断裂而在事故现场遗留散落物外,亦存在因受力但无发生断裂而散落现场的散落物,第二种类型散落物与碰撞客体重新拼接组合后,可形成一个整体,但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因此在检验鉴定过程中,依据痕迹检验鉴定标准中关于整体分离痕迹的阐述,无断裂痕迹的散落物的分离痕迹不属于整体分离痕迹。比较上述分离散落物的分离类型,根据有无断裂痕迹可分为破坏分离和分解分离两种类型。

二、整体分离痕迹检验案例

2019年9月1日21时许,办案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在某市县道某村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办案民警赶到事故现场时,发现现场有一名死者、一辆两轮自行车及路面、道路护栏外排水槽散落若干车辆碎片。经勘验现场,两轮自行车后轮严重扭曲变形,前轮及中部车身有遭车轮碾压痕迹(见图1),根据散落在事故现场的车辆碎片(见图2),办案民警初步判断本案为肇事逃逸案件。由于事故现场没有视频监控,办案民警通过事故现场前、后路段的监控卡口做了大量的排查工作,锁定了一台白色小型轿车有涉案嫌疑。查扣回肇事嫌疑车辆后,办案部门委托我中心对事故现场散落物与肇事嫌疑车辆进行整体分离痕迹鉴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经检验,肇事嫌疑车辆右前雾灯饰罩缺失,右前雾灯透镜碎裂;右前组合灯外罩距地高61cm-62cm范围内见一条横向减层刮擦痕迹,表面粘附褐色铁锈类物质;前保险杠右前角距地高33cm-47cm范围内见片状刮擦痕迹,表面粘附黑色橡胶类物质;前保险杠右前角距地高36cm-56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表层白色漆片局部剥脱、缺损;前保险杠右侧距地高26cm-33cm范围内见斜向条片状刮擦痕迹,表面粘附紫色油漆类物质;右前翼子板前部凹陷变形。(见图3、4)

办案部门提供的现场散落物为黑色塑胶碎片两块,银色弧形条状碎片两块,白色不规则漆片四块(如图5)。经检验比对,其中一块黑色塑胶碎片的外形、颜色及材质与肇事嫌疑车辆的左前雾灯饰罩相似,肇事嫌疑车辆右前雾灯饰罩亦缺失,但现场散落的黑色塑胶碎片与肇事嫌疑车辆之间无断缘吻合痕迹,两者的整体分离对应关系不具有唯一性,在此不将其作为整体分离的比对客体进行认定。其中两块白色不规则漆片碎片在分离线、分离面、分离缘以及对接形态方面与肇事嫌疑车辆前保险杠右前角漆片剥脱、缺损部位高度吻合(见图6),反映出部分与整体的对应关系;此处白色不规则漆片碎片与肇事嫌疑车辆前保险杠右前角部位漆面的断离痕迹具有随机性、不可重复的特征,与上述黑色塑胶碎片不同,这两块白色不规则漆片属于破坏分离类型的散落物,因此肇事嫌疑车辆与上述两块白色不规则漆片碎片的整体与部分的对应关系成立。现场提取的其余散落物与肇事嫌疑车辆的碰撞断口均未能拼接对应。

最终我中心对此案委托事项中的整体分离关系,出具了认定意见的鉴定意见书,给办案部门侦破这单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提供切实有力的依据。

后期经肇事嫌疑车辆当事人交代事实,由于事故现场路段照明条件较差并且两轮自行车自身无照明信号装置,因此肇事嫌疑车辆当事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向行驶的两轮自行车,最终发生追尾碰撞事故。事发后,抱有侥幸逃脱心理,从而驾车离开现场。

三、结语

在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是目前比较直接且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之一;整体分离痕迹的检验相对比较简单,但在鉴定过程中应辨别碎片的分离类型,分离类型可分为分解分离和破坏分离两种;对于无断缘的分离碎片与分离体重新拼接组合后虽可形成整体,但分离碎片对于分离体不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分解分离类型,破坏分离痕迹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重复的特征,分离碎片对于分离体具有唯一性,因此可作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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