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大光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警察权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除了一般的维护社会秩序之外,还包括刑事诉讼、司法活动、公共服务等问题。警察权本身具有双面性,既能服务社会,也能影响社会发展,由此也导致了普通民众对于警察的信任度较低,认为警察滥用职权不可避免。因此对于警察权的法理研究极为重要,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性质和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权力的功能,让民众能理解警察权的基本内容,引导警察权更好地运行。
“警察”一词并非是我国原有词汇,最初为希腊语“politeia”,主要描述的是军队。现代意义上的“警察”主要是从十九世纪英国而来,当时英国经济飞速发展,相应的也带来了较多的社会矛盾,各种违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原本的巡捕制度并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于是制定了高效的警察制度。广义上警察权为警察活动中的所有权力,中义上为国家赋予的权力,狭义上为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权力。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警察队伍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国家赋予了警察队伍管理和活动权力,也就是警察权,这一权力不仅仅包含在执法上,在立法、司法、经济层面都有所涉及。
警察权的权力属性会受到其国家权力体系位置影响,从基础角度分析权力的根本属性,具体来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警察权具有政治性、人民性和武装性这三种根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