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法治化

2019-12-13 07:19李晓波王胜坤
湖湘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领导权

李晓波 王胜坤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必须坚持的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抽象的政治原则,它的领导权必须借助依法执政,并通过国家权力最终实现,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形式。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转化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逻辑。依法执政和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理念,构建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强化党执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关键词:领导权;执政权;国家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9)06-0103-11

我国宪法序言以历史和革命叙事方式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改,“党的领导”被纳入到宪法正文第1条。①宪法序言和正文对“党的领导”的确认,从根本法层面树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党领导地位的宪法确认为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提供了根本依据。但是,党的领导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原则,宪法中党的领导也主要是作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一出现的。②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实现政治领导法治化,需要从法律维度将党的领导转化为现实中的执政规范,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转化,这种转化实现了党的领导。在此意义上,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具体实现方式。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对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的相互关系展开论述。

一、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法治化辨析

依法执政指执政党根据法律行使执政权,实现政党意志的过程和状态,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形成的,党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执政权,通过国家政权体系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和状态;而党的领导法治化指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组织和思想等方式实现领导权制度化的过程和状态,二者与执政权和领导权紧密相连。

(一)依法执政:执政权法治化

在学术界,何为依法执政?对此不同学者进行了界定,侧重点都不相同。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是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方式,[1]此界定强调了依法执政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实现方式是掌握国家权力。还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2]同样突出了执政的最高规范依据。依法执政还指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3]这类界定突出了依法执政中的权责统一原则。另外一部分学者强调依法执政的程序,并将依法执政看作是过程和状态的结合。[4]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学者从依法执政的具体内容,例如,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等维度界定依法执政。①从学术界对依法执政界定看,可以看出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国家权力实现执政规范化的过程和状态,它是党的领导具体实现形式。

依法执政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等若干历史阶段,从一个革命政党转变为一个长期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党情、国情和世情的深刻变化要求党必须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强化抵御风险和抗压的能力。在此背景下,依法執政作为改善和提高党执政方式和执政水平的重要议题被提上了日程。1995年,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第二次法律知识讲座中初次提到了依法执政内涵。[5]但依法执政作为一个正式范畴是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的。[6]26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6]2812006年6月,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时对依法执政作了界定,并指明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意义。[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系统阐述了依法执政的内涵、要求、途径、地位和意义,并强调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关键。[8]党的十九大上则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关系维度深刻揭示了依法执政的时代价值。从依法执政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依法执政是伴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而出现的,与党对自身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关。

从以上看出,依法执政涉及到执政权和国家权力关系,这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宪法学属性。从宪法层面来讲,依法执政应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执政党进入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力内部依法掌握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权力,并通过国家权力媒介实现党的意志;二是将执政党的意志表达、政治录用和资源配置等执政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9]因此,依法执政具有以下特点: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客体是法定的国家政权体系;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内容是掌握国家政权和运用国家权力;本质是执政党活动的合法化;评价标准是政党法治化。在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的依法执政可概括为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掌握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的意志和利益,并最终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过程和状态,属于宪法规定的政党法治范畴。

(二)党的领导法治化:领导权的制度化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0]我国宪法序言多处规定了党的领导,且正文第1条以修正案的形式再次进行确认,从而使党的领导从之前序言存在形态转变为正文状态。尽管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进行了规定,但党的领导主要还是一项政治原则。在实践中,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领导,思想领导主要是通过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来实现的,而组织领导是通过由上而下的组织系统进行的。党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三位一体”的领导方式,实现对国家的全方位领导。

但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不是游离于体制之外的,而是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党的领导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序言13自然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本段以根本法形式规定了党的领导行为的合宪性原则。除此之外,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本条不仅规定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宪法责任。除了宪法之外,《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是党内宪法,以党章为基础,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党的领导,还围绕党章制定了门类齐全的,有着高低效力等级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构成部分,对党的领导发挥着特殊的实效性。因此,党的领导法治化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党内法规的具体化而实现的。

从党领导的法治化表现形式来看,党领导的法治化实质上是党的领导活动的制度化,基本要求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根本方式是领导观念、领导思维、领导规则、领导机制、领导方法的制度化,核心是领导权的可约束性。在此意义上,可将党的领导法治化表述为党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范围内,依法领导、依法决策、依法接受各种监督,并依法承担领导责任的活动。

综上所述,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具有各自内在规定性,其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依法执政是一个具有规范属性的范畴,它突出了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通过掌握国家政权方式进行执政。在此意义上,执政党是作为一个宪法规范的主体而出现的,属于政党法治的内容,本质上是“执政权”法治化问题;而党领导的法治化指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的领导方式的转型,本质上是“领导权”法治化问题。从二者相互关系看,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是党的领导法治化重要实现方式,党的领导法治化是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执政与党领导法治化统一性

从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的规定性来看,依法执政和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合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和状态,它建立在现代政党制度基础上,体现了政党法治基本原则,是宪法政党制度的内容。而党领导的法治化则通过制度化形式将抽象的政治权威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威,进而实现党的领导力,二者在依法治国上达到了历史和具体的统一。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产物。依法治国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依法治国的内涵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的依靠力量和领导力量,指出了依法治国的依据和途径,以及规范对象。

中国共产党作为在中国长期执政的政党,依法执政符合政党法治基本原理。政党政治是现代宪法关注的重要议题,政党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政党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政权组织和运作的基础,“它就是政府本身,它俨然已经成为政府主要组成部分,对它加以有效的管理,就和对其他国家组成部分一样,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问题”。[12]从形式上看,政党与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和司法分支不同,“它将政府中分立的机构融合在一起,弥补了权力分立的导致的政府分裂”。[13]因此,执政党依法执政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保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控国家权力机关进而实现党的意志。

依法执政必须通过国家政权体系这个媒介来实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了各级国家政权机关,进而实现管理国家的一切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是国家政权体系运作的最高准则,因此,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2]中国共产党在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体系中行使执政权,从制度上确保党能够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的政治权力结构内,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事务,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并依法享有权利。

党的领导是一个具有中国意义的范畴,它指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体系中党的领导权问题。党的领导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中国人民的选择。从这个维度上讲,党的领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来自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之后,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将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建設和改革实践相结合,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对中国人民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逐步探索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党领导我们制定宪法,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形式,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的领导,有学者将此称之为“党导立宪制”。①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章为党领导的法治化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我国宪法和党章主要是从政治原则角度来对党的领导进行确认的,其规定具有原则性,在性质上具有政治性,在功能上具有不可操作性,从根本上不利于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党的领导”作为政治原则,核心是“领导权”问题。“领导权”更多是政治上的权威,而不是法律上术语。党的领导法治化关键在于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转化,从“执政权”向“国家权”转化。换句话说,党领导的法治化就是将党的政治领导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14]通过依法执政方式实现党对国家政权领导。

综上所述,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都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变的产物。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和推进的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有机联系,“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15]189依法治国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强化党的领导,而这最终都是通过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的。由此可见,党的领导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证,而依法执政则是党的领导具体化实现形式和法治化方式,在这过程中,党的领导权实现了向执政权的转化,执政权通过国家权力具体化实现党的领导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5]189

三、党领导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在依法治国新时代,党的领导必须通过若干途径法治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现依法执政。党的领导的法治化途径必须根据党的领导内容进行构建,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然后根据内容和原则构建具体化路径。

(一)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

党领导法治化的路径必须以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为基础,然后针对这些内容进行制度设计。从一般意义上讲,党的领导是以其成员和组织进入国家政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具体实现途径有:“一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员的作用;二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组的作用;三是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形式执政。”[14]还有学者认为党的领导内容包括代表选举 、干部推荐 、管理决策和立法建议等四大方面。[16]通过以上多元方式,党能够进入到国家政权内部掌握国家政权,形成党领导的组织体系。

在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前提下,党的意志的实现主要是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实现的。在我国,由于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具有同质性,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实现对立法的领导;在执法领域,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在司法领域,党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支持者和保障者;在守法领域,党能够以身作则,树立表率,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领导法治化,意味着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领导权衍生出来的执政权必须在法律上有所体现,这主要是通过国家机构体系和国家权力体系这个载体体现出来的。因此,实践中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正确处理党与各级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的关系,通过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司法,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在依法执政中实现党领导的法治化。

根据以上论述,可将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总结为:代表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治化;推荐党的干部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的法治化;党对国家和社会建设重大战略决策法治化;党将自己意志和主张上升为法律行为的法治化;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的法治化等方面。

(二)党的领导法治化原则

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遵循基本原则,然后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在学术界,有学者认为党领导法治化必须遵循权利优先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多元宽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3]权利优先原则指的是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将公民权利放在优先位置,即“权利优位主义”;权责统一原则指的是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平衡,权责要符合比例;诚信公开原则借用了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但在意蕴上更加接近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多元宽容原则指的是执政党的行为要在保持主流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在互尊互信的基础上营造和谐宽松的执政环境;而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是“环保主义”对执政党法治化的要求。以上原则具有一定的学理价值,它为党领导的法治化提供了根本准则,是党的领导法治化遵循的指南。但该原则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缺乏从合法性、程序性等维度阐述党的领导法治化应遵循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当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党的领导法治化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其中的合法性原则指的是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讲,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由法律明确依据,一切执政活动服从于法律,执政权的设立、运行、程序、责任都必须法定。公益原则指的是党领导制度化的实现形式执政行为必须要确保和增进人民的利益。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认为整个法制度不过是公益之文明规定,法必须增进公益,顾及公益。[17]党的执政不仅是实现党的意志和利益的过程,而且是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过程,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正当程序原则来源于1215年《大憲章》第39条,奠基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20世纪40年代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后,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奥地利等国相继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正当程序原则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公法基本原则,对党的领导法治化而言,指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且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执政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程序来证实。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党的执政行为必须公开、公正,以此保障执政相对方的程序权利。权责统一原则指党的领导权衍生出来的执政权必须符合比例、体现均衡,执政权越大,责任越重,反之亦然。

(三)党领导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通过具体路径实现。党领导法治化的路径设计是由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以及党领导法治化的原则决定的。在学术界,一些学者对党领导法治化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阐述,可梳理如下:一是主张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必须转变思维,从政治思维转为法律思维;①二是主张从政策转向法律,实现执政模式转变;②三是主张树立法治思维、法治原则、依法执政;③四是要正确处理、理顺与国家机关关系,将执政党、执政权、执政行为纳入宪法;④五是构建关于党执政行为的监督制度⑤。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主张为了实现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高位阶的《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或《政党法》,以此来规范党的执政行为。①以上研究为党的领导法治化路径提供了方向,也为具体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新时代,面临党情、国情和世情变化带来的挑战,新时代面临的“四个全面”任务,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笔者认为党领导的法治化路径可从以下方面构建:

第一,在观念上树立宪法至上理念,维护宪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强调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只有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坚持宪法至上原则,使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约束公权力,维护社会共识,其他权威都不能超越宪法权威,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强化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增强政治权力的统合功能,使政治认同获得全社会的承认。“在现代民主国家,执政党权威是政治权威最主要的代表者,维护执政党权威要通过宪法权威来实现。”[18]由宪法权威来保证党的领导,从宪法权威中寻找党的执政行为、执政程序依据,使党的权威更加有效。

党的领导法治化和依法执政,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它主要处理的是作为执政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权制度化,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制度化过程中,领导权、执政权与国家权之间,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党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都属于宪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遵循宪法意识、宪法思维、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对“领导权”进行制度化,科学设计“执政权”的范围,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衔接和转化,实现执政党、执政权、执政行为、执政责任的宪法化和法律化,在维护宪法权威中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

第二,在规范层面构建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这个基本原则,但却没有提出具体领导形式实现领导权。党的领导权实现主要不是通过政治手段,而是法律手段达到的,即通过法律将党的领导权转化为执政权,通过立法形式对党的领导具体化。法律是执政者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律监督等环节实现自己执政目标的重要途径,[19]党领导的法治化的主要路径在于法律化,法律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和依法执政的根本路径。

党领导人民进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善于使党的各项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议案,从制度上保证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法律,形成完善的依法执政法律体系,这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宪和修宪,领导立法来实现的。在制度层面,要具体制定黨的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规范;党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管理行为的规范;推荐党的干部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重要领导职务等的系列规范;将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制度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党的领导权,做到真正的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法治化还必须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通过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党的领导权、执政权与国家权的相互关系。为了实现党的领导权,以党章为中心,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体系,从体制和机制层面保证党的领导的全覆盖,保证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除此之外,还应该重点制定一批党进入国家政权机关程序和机制的法规,最终形成内外兼备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系,从而为党的法治化提供规范基础。

第三,在专门法方面制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规范党与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关系。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制定《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明确党的执政地位与国家机关关系,即党的执政权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机关关系。[14]从制度上讲,制定这样一部专门的高位阶的法来实现党的领导权确实有其必要性。但笔者认为仅规定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还不够,这实际上缩小了党领导权的范围,除了国家机关之外,党的领导权还体现在对人民群体、社会组织的领导方面,以及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层面,实现党的领导的全覆盖。鉴于以上原因,可制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来具体规定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的领导关系,通过法律化实现党的领导权。

第四,在监督层面构建以国家监察制度为中心的监督制度。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0]权力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腐败是必然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握着国家权力,拥有国家治理权。为了防止权力变异或滥用,必须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合法运行。

尽管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能够领导立法以成为法治的先导,模范守法以成为法治楷模,完善法制以成为法治保障,[21]但仍需构建相应监督制度对党实现领导权的执政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监督规范党的执政行为,提高执政法治化效能。首先是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作用。我国《监察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属于法定的监察对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各级党的机关监督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覆盖了党的一切活动和党的一切机关,这种国家监察体现了国家权力对执政权的制约。除此之外,还要强化对党的执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将合宪性审查贯彻到党执政活动全过程,构建党执政行为审查和国家机关审查的联动和衔接机制,以及党内法规审查和法律审查联动和衔接机制,通过审查保证党的执政行为的合法性,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

综上所述,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强化监督制度效能,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监督制度的建设要以规范和约束执政权为重点,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做到权责统一,有责必究。监督制度的设立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地位,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党内和党外两个方面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从体制和机制层面规范党的执政行为,将党的一切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

结语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要继续领导人民全面决胜小康社会,继续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变是时代发展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时期,党的领导必须通过法治化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本质上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实际上是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关系问题,只有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转化,畅通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的转化通道,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执政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中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制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强化党执政的监督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提升依法执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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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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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抓住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大力加强领导干部意识形态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