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内在价值”理论之争
——重审摩尔对布伦塔诺的批评

2019-12-14 06:15郝亿春
哲学分析 2019年6期
关键词:正当性摩尔总量

周 宇 郝亿春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的序言中不无惊喜地指出:“我发现在布伦塔诺《道德认识的源头》一书中的一些见解,远比我所熟知的其他伦理学家都更为接近我自己的观点。”aG. E. Moore,Principia Ethic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36;也可参见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3—4 页。不过,摩尔在对身处遥远德语区的布伦塔诺报以盛赞的同时,也清晰地认识到他们之间的理论分野。虽然摩尔对布伦塔诺在伦理学上的“客观主义”理论及其对“自身善”和“手段善”所做出的正确区分不吝褒扬b值得一提的是,自身善和手段善的区分显然并非摩尔抑或布伦塔诺的原创,而是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被明确地加以区分。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5 页(1096b15)。,但他还是批评了布伦塔诺的“内在价值”理论a参见G. E. Moore,“Review of Franz Brentano’s 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in The Philosophy of Brentano,Linda L. McAlister edited,London:Gerald Duckworth & Co. Ltd. 1976,p.179。:其一,布伦塔诺虽然正确区分了“自身善”和“手段善”,但是在对前者的分析上却犯了严重的错误:即,把“正当地被爱”或“值得爱”这一复合概念而非“正当性”(rightness)这一单纯的非自然概念看作是善好(good)的基础;其二,在摩尔看来,决定外在对象“内在优越性”(Vorzüglichkeit)的本质要素并非布伦塔诺所谓的“偏爱”(Vorzug)原则,而是对象所拥有的“正当性”的程度;其三,布伦塔诺并没有认识到甚至含蓄地否认了“有机统一原理”这一原则,而这会造成其把明显不合道德直觉的恶劣后果也看作是一种善的选 择。

不难发现,摩尔的三方面批评在价值论上并非随意而为,而是沿着“好—更好—最好”(good-better-best)的顺序层层深入,其矛头所指,无疑正是布伦塔诺伦理学说的核心内容。如果摩尔所言属实,那么布伦塔诺辛苦构建的伦理学说也将毁于一旦。问题是:摩尔对布伦塔诺的批评是否恰如其分 呢?

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由于外部环境的诸多限制,摩尔实际上很难详尽地了解到布伦塔诺的伦理学全貌。b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没有证据足以表明摩尔在1903 年以前对布伦塔诺的理论有任何了解,这无疑极大地限制了摩尔对布伦塔诺伦理思想的整体把握。 另外,由于《道德认识的源头》的正文是由讲座稿编辑而成,在理论地位上只能看作布伦塔诺道德哲学的一个粗略概括。严格来说,甚至连布伦塔诺自己在书中也提醒道:“要了解道德知识的真正源头,我们必须考虑描述心理学领域中的最新研究成果。由于时间有限,这就要求我非常简要地提出我自己的观点。这也使我担心我的陈述不会像它应当成为的那样完美。正因如此,为了我们不至于遗漏对恰切理解我们的难题所需的根本性的东西,我恳请诸位要特别留意。”无疑,布伦塔诺关于道德哲学的详尽阐述主要集中在他的另一本著作——《伦理学的奠基与建构》——之中。但不无遗憾的是,这本根据布伦塔诺在1876—1894 年间的实践哲学课程讲稿(和《道德认识的源头》几乎在同一时期)编辑而成的著作直至1952 年才首次问世。参见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New York: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2009,p.7;Maria van der Schaar,“Brentano,Stout and Moore”,in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Franz Brentano and the Brentano School,edited by Uriah Kriegel,New York:Routledge,2017,p.349。另一方面,摩尔对其批评靶心——布伦塔诺的“内在价值”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就摩尔自己所理解的“内在价值”理论而言的,二者无论是在理论的定位上还是在采用的说明手段上都各不相同。严格说来,二者所面向的是两类完全不同的问题维度,于是摩尔的批评也就可能失去了“准星”。具体来看,在这一问题上,虽然已经有学者部分地意识到了摩尔对布伦塔诺的“误读”c参见Gabriel Franks,“Was G. E. Moore Mistaken about Brentano?”in The Philosophy of Brentano,edited by Linda L. McAlister,Gerald Duckworth & Co. Ltd,1976,pp.182—193;Lawrence Wilt,Franz Brentano’s Epistemology for Ethics,Indiana University,Doctoral Dissertation,1980,pp.93—103。,但遗憾的是,他们在两种理论本身的深刻区别上却语焉不详,而齐硕姆(Chisholm)对布伦塔诺的“内在价值”理论所采取的“摩尔式”的形式化、抽象化分析更是混淆了摩尔和布伦塔诺理论间的本质差别。因此,借由重新审视摩尔对布伦塔诺的批评,我们不仅可以呈现出摩尔和布伦塔诺的“内在价值”理论的不同维度,而且后者的独特性也将得以凸 显。

一、对“内在善好”概念的批评与回应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的序言中便立场鲜明地同布伦塔诺划清了界线,他指出由于在基本伦理概念上的分歧,导致他们在“何种事物是自身善好”的结论上“实质上很不相同”a参见G. E. Moore,Principia Ethic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36。。而所谓基本伦理概念上的分歧,实际上指的是他们在“内在善好”(intrinsic good)概念上的不同定义。与摩尔将“善概念”看作是不可定义的单纯非自然概念不同,布伦塔诺认为“善概念”是指“正当地被爱”或“值得爱”这一复合概念。正是在这一维度上,摩尔认为布伦塔诺的道德学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并且在相似的意义上,摩尔通过类比将批评自然地延伸到布伦塔诺对判断(Urteil)现象的分析中,这与前者一道构成了对布伦塔诺道德学说批评的核心环 节。

在内在善好概念上,摩尔不无尖锐地指出:“即使我们可以同意布伦塔诺所说的所有自身善之物都是值得被爱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同意所有值得被爱的事物都是善的。”bG. E. Moore,“Review of Franz Brentano’s 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in The Philosophy of Brentano,edited by Linda L. McAlister,London:Gerald Duckworth & Co. Ltd.,1976,p.177.在摩尔看来,“值得被爱的事物”同“自身善之物”在概念上并不重合,甚至有些并不具有内在价值的对象(像美丽的非生物)经由布伦塔诺的定义依然会被纳入“自身善”的领域之内。相似地,在判断领域内,摩尔对布伦塔诺提出了同样的批评。摩尔指出,在布伦塔诺那里,“真”概念意味着“被正确地相信”c不过布伦塔诺似乎并没有把“真”看作“被正确地相信”,他更多的是直接把“真”同“判断”相联系。他还明确指出:“明证判断与盲目判断的差别并不在于相信的程度。”参见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New York: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2009,p.12;Fra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New York: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2009,pp.84—88。,与“善概念”类似,“真概念”也被看作是一种与意向性活动紧密联系的复合概念。当然,摩尔对这方面内容的批评也几乎如出一辙,他指出:“不仅‘真’不意味着‘正确地被相信’,而且就好像被爱的善事物并不总是自身善一样,对真的事物的相信也并不总是善好的。”dG. E. Moore,“Review of Franz Brentano’s 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178.据此,摩尔指出了布伦塔诺在定义与实质内容之间的割裂,而造成这种裂隙的根源所在,正是因为布伦塔诺在定义中试图掺入的“情感”意向。根据摩尔的主张:“事物是否拥有内在价值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拥有内在价值的问题只取决于它的内在本质(intrinsic nature)。”eG. E. Moore,“The Conception of Intrinsic Value”,in Philosophical Studies,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22,p.260.而这也就自然地把主体的情感剔除在外,因此在他眼里,布伦塔诺对内在善的复杂性说明无疑混淆了决定对象内在价值的真正因 素。

在摩尔看来,如果根据布伦塔诺的定义,与主体的意向性活动“爱”或“相信”相联系的复合概念不能作为一种对内在价值概念——即摩尔认定的完全客观的“正当性”概念——的恰切界定,因为这会不可避免地把一些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内在善”的事物纳入其中。这样一来,虽然布伦塔诺的“内在善好”概念在定义上明确地表露出了客观主义的内涵a因此摩尔会强调布伦塔诺定义的优点在于其是客观的。参见G. E. Moore,“Review of Franz Brentano’s 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177。“真的定义和善的定义具有同样的罕见优点,即它是客观的。”,但是在最终表现上,由于主体意向性活动的涉入使得布伦塔诺混淆了下述事实:误识了真正决定对象内在善的因素只是“正当性”这个基于对象本身中的客观性质,取而代之的是由主体发出的所谓“正当地去爱”的意向性活动。倘若如此,布伦塔诺基于心理学的道德哲学乃至整个哲学体系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问题是,果真如此 吗?

当然不是!诚如弗兰克斯所言:“在那里,摩尔基本没有理解布伦塔诺。”bGabriel Franks,“Was G. E. Moore Mistaken about Brentano?” p.187.然而,弗兰克斯没有看到的是c参见Ibid.,pp.187—188。,摩尔对布伦塔诺的本质误解并不在于对“正当”的解释这种细枝末节处,而在摩尔对“善的定义”的意义上。相较之下,他们之所以呈现出差异,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摩尔的指责实际上忽略了他和布伦塔诺在“内在价值”理论上的不同指向,如果澄清了这一点,摩尔的批评也就可以迎刃而解 了。

根据摩尔的理解,布伦塔诺对“内在善概念”的定义同他自己的一样:它们所指向的问题都是“内在善好是什么?”可实际上,布伦塔诺的著作中清晰透露出,在这一问题上他的解读实际上另有所指,而且同摩尔的定义处在不同的维度上。首先,在“内在善好是什么”的问题上,他与摩尔对此的定义并无二致,即都认可一种绝对客观的“正当性”,认可在道德领域中是有对错之分的;其次,更重要的是,在客观的善同主体的沟通方式上,即在“人如何把握善”这一问题上,与摩尔直接诉诸直觉不同,布伦塔诺引入“爱”这种意向性活动,将“善”又重新界定为“正当地被爱”或“值得爱”。这样看来,布伦塔诺的内在价值概念不仅没有忽视摩尔所言的客观性维度,而且在摩尔自己有所疏漏的层面上做出了一个更为精致的补 充。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摩尔对此的混淆在某种程度上也情有可原。因为根据布伦塔诺自己的说法,真正的“善概念”本来就是就第二种维度而言的,这也表露在所有他对“善概念”的定义上。而且,正如弗兰克斯所洞察到的,布伦塔诺模棱两可的表述似乎也会招致误解,例如布伦塔诺指出,“先天理念”的假设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善概念必须从内直观或内觉知中抽取出来”dFra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New York: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2009,p.85.。但是在更多的时候,甚至就在《道德认识的源头》的正文中,布伦塔诺也并没有因此就忽略了第一种维度。他明确指出:“那些只从主体方面来确定正当性的人都误用了正当性概念。”a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New York: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2009,p.98. 也可参见布伦塔诺:《爱与恨》,郝亿春译,载《现代哲学》2008 年第5 期。言下之意,布伦塔诺并不像摩尔所指责的一样,会将所谓不具有内在善但却“值得爱”的事物看作是善的,因为我们所经验到的正当的爱直接来源于“一般概念”:“只需一瞥就能明晰地觉察到整个善的序列。”bFra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p.93.更不用说摩尔屡次用以指责布伦塔诺所举的事例——美丽的非生物——在后者那里已经被明确指出不能被看作是因其自身而言的善,充其量它只能被看作是一种手段善。造成误解的原因只是因为“作为一种手段的值得爱的事物容易与正当的爱和本质上值得爱的事物联系在一起”c参见Ibid,p.130。 值得一提的是,布伦塔诺在这里是以植物为例,而不是严格的非生物,但是摩尔所举例子也能合适地列入其中。罢 了。

同样地,在判断现象上,布伦塔诺也表露出了对上述两种不同维度的认识。他在强调判断的明证性与确信程度并无关联时指出存在一种“正确性特征”(richtig charakterisiert),而我们所确信的肯定判断之所以依然是盲目的,正是“因为这些肯定判断并没包含给予其正确特性(als richtig charakterisiert)的东西”dFranz Brentano,Vom Ursprung sittlicher Erkenntnis,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1969,p.21;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New York: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2009,p.12.。正如琳达·麦卡丽斯特(Linda McAlister)所注意到的,盲目判断和明证判断的区分就在于是否拥有“正确性特征”e参见Linda L. McAlister,The Development of Franz Brentano’s Ethics,Amsterdam:Rodopi B. V.,1982,p.39。。这种特征显然是可以不依赖意向性活动而作为一种客观条件存在的,而摩尔恰恰忽视了这点。更明显的是,布伦塔诺在另一处谈及他在善和真的定义中所需的客观条件时强 调:

一个对象是善的是所有指向它的爱之为正当的客观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说,可能具有这种爱好的任何人都实际地呈现出这种善了。这一点可以通过诉诸与存在意义上的真理相类比的方式立即得到澄清。如果我们说,某物是真的,如果它可以在认知的正确判断中得到承认,我们并不是说这样的判断必定已被某人做出了。即使没有人已经承认它,存在的事物仍然会一如既往地继续存在下去。fFra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p.131.

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预警流程包括主题规划、信息收集、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危机处理,而危机处理又涵盖了舆情采集、监测、预控和发布等机制[17]。危机预警是危机管理的第一步,也是其关键所在。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树立预警观念、建立预警体系和构建预警系统来保障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有效运行[18]。

这清晰地表明了布伦塔诺的“内在价值”定义与摩尔的定义在所要处理的问题上并不相同,布伦塔诺受人诟病的对内在善好的“定义”并非是如摩尔一般以“第三人称”视角把“内在善好”抽象化、形式化并把主体情感完全否弃,而是侧重于在“第一人称”视角下刻画主体如何通过经验来把握客观的善或真。与其说布伦塔诺是通过主体的意向性活动来定义善,不如说是通过主体的意向性活动来把握善。这也可以在布伦塔诺于1904 年给奥斯卡·克劳斯(Oskar Kraus)的回信中得以窥见,他指出:“我们确实拥有一种先天的(priori)的知识,但当我们说某种知识类型是先天的时候,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暗示存在未经感知或统觉而被给予的概念。”a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76.相反,布伦塔诺认为这种知识概念仍然需要经验的介入,因为与数学知识不同,善不能仅仅由客观概念引发,而需要爱来把握 它。

因此,摩尔的批评并不能真正击中布伦塔诺的要害,不过这仍然揭示出了在如何回答“何为内在善”这一问题上的两种思路。在摩尔那里的形式化主张试图通过强调客观的“内在本质”以及驱逐主体性活动来达到对“内在善好”的抽象认识。而在布伦塔诺眼里,通过对意向性活动的分析刻画,他将“情感”同善好联系起来,并从主体出发将“内在善好”置于主体依靠正当情感所清晰把握到的对象上。摩尔没有注意到,他们在理论定位上的不同才是他们的“内在价值”理论呈现出差异的根本原因;因而布伦塔诺也不会像摩尔所批评的那样混淆对具有“客观正确性”对象的认 识。

二、对“偏爱原则”的批评与回应

摩尔把布伦塔诺的偏爱原则看作是忽视了“正当性”这一客观概念的重要例证。在摩尔看来,和“正当地去爱”无法构成一种合适的对内在善的说明一样,通过偏爱情感也同样无法恰切解释何为内在优越性。摩尔试图通过对“更善”(better)的分析来阐明这一主张,他将其分成下述两个方面。从第一方面来看,摩尔指出:“因为‘善’意味着‘值得被爱’,那么‘更善’就一定意味着‘值得更多的爱’。”bG. E. Moore,“Review of Franz Brentano’s 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178.但是事实上,“值得更多的爱”的对象并不绝对意味着是“更善的”对象,即使是布伦塔诺自己也明确地否认了这一观点。而从第二个方面来看,摩尔指出,“更善”不是指“值得更多的爱”,而是指“更值得被爱”。换言之,在摩尔看来,布伦塔诺的“更善”概念并不根据意向性活动的程度来划分,而是完全根据“正当性”这一客观概念的程度来区分。具体来看,主体对对象的偏爱并不在于主体所给予的更多的爱,而是在于这一对象是更正当的。c参见Ibid,pp.178—179。摩尔通过此考察试图表明:正当性的程度差异才是决定价值排序的本质要 素。

摩尔的结论对布伦塔诺“内在价值”概念的误解前文已经说明;但是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摩尔的考察正确与否仍然有待商榷。因为在布伦塔诺眼里,摩尔对其“更善”概念的简单二分法或许并不能为其所接受。显而易见的是,由于“更善”与“善”概念的紧密联系,摩尔就简单地基于布伦塔诺的“善概念”将“更善”划分为两种可能的解释:“值得更多的爱”或“更值得被爱”。但是这种还原似乎不会被布伦塔诺本人所接受,因为在后者眼里,“更善”指的是“正当的偏爱”。在这里,布伦塔诺在情感领域内部引入了一种与爱恨情感截然不同的情感现象,他指出:“偏爱是一种特殊种类的爱好现象,它是一种指向一个对象的爱,其特质对所有人而言都是可以通过他的内经验所了解并且是与简单的爱有所区分的。”aFra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p.92;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16.诚如是,那么“更善”就不能简单地通过“爱”来把握,而是还需要一种特殊的“偏爱”来把握。罗德里柯·齐硕姆(Roderick Chisholm)在分析布伦塔诺的基础情感现象时也指出:“存在三种基础的情感现象:单纯的爱(love simpliciter)、单纯的恨(hate simpliciter)和偏爱。”bRoderick M. Chisholm,Brentano and Intrinsic Valu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18.在他看来,偏爱并不能通过爱或恨这些术语来表征。因此,“偏爱”作为一种特殊的比较行为在布伦塔诺那里并不能被简单还原为“爱”来考 察。

而在布伦塔诺对“何为正当的偏爱”这一问题的回应上,我们也能看到“偏爱”作为一种与“爱恨”等现象相关而独特的情感现象的痕迹。布伦塔诺是通过类比“偏爱”和单纯的“爱”行为这种方式,指明高层的偏爱同高层的爱一样也有对错之分。c参见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p.16—17。而在摩尔那里,是直接将其还原成了单纯的“爱”来考察“更善”,从而得出正当性也有程度之分这一结论。布伦塔诺与摩尔在处理偏爱情感方式上的不同在于:在布伦塔诺看来,偏爱与爱并不是相同的情感现象,而只是具有相似性。在这里,布伦塔诺透露出了“偏爱”无法直接与“爱”转化,它是“情感领域中一种特殊的现象类型”dIbid.,p.16.。

另外,针对布伦塔诺所强调的“正当的偏爱”,摩尔指出“这样一种情感仅仅会指向被偏爱的事物而不会指向不被偏爱的事物”eG. E. Moore,“Review of Franz Brentano’s 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179.。据此,摩尔强调我们并不能因此推知后者的价值,但价值排序上的优先又意味着被偏爱对象的价值高于不被偏爱对象的价值,因此在他看来,仅凭所谓的“正当偏爱”并不能确保价值排序上的正确无误,而只能通过正当性的程度差别来保证这种排 序。

但是如果严格依循布伦塔诺的理论的话,摩尔可能就不会有此疑惑了。实际上,布伦塔诺对“正当偏爱”的设定非常谨慎,他甚至声称:“对于正当偏爱的多数情形而言,这简直没有什么标准。”a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18.而在极为有限的例子中,他所列举的也是“善和恶”等双方价值明显能够比较的情形。布伦塔诺自己在后来也明确指出:“如果我偏爱此物而非彼物,那么我就爱此物胜过彼物。”bIbid.,p.97.因此,在他那里,正当的偏爱并不代表无视不被偏爱的对象的价值,只不过在他看来,双方价值的判定从根源上仍然是通过偏爱这种情感现象去把握的,而不是通过所谓的“正当性的程 度”。

三、对“总量原则”的批评与回应

针对在布伦塔诺道德理论中占据关键地位的总量原则,摩尔严厉地指责其忽视了甚至含蓄地否认了“有机统一原理”。在摩尔那里,“有机统一原理”所指涉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整体所拥有的内在价值与它各部分的价值之和并不相同”dG. E. Moore,Principia Ethic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87;参 见 摩 尔:《伦 理 学 原理》,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42 页。。而总量原则(principle of summation)源自亚里士多德,根据他的看法:“增添的善会导致善的增加,而更大的善总是更值得选择的。”e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Roger Crisp edit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09(7b20).布伦塔诺所认可的总量原则正是承继自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他认为,总量原则作为一种正当的偏爱,“根据它,我们偏爱完全的善多于其部分或者偏爱部分恶多于完全的恶”fFra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p.133.。不难看出,按照总量原则,部分的善的量可以直接纳入整体的善之中,从而增加善的总量。布伦塔诺也正是基于此原则得出了“最高实践善”,即“尽可能地促进遍布这个大全体的善”g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20.。因此,如果放弃总量原则,那么布伦塔诺的伦理学说也很难圆满自 洽。

但是摩尔注意到,如果遵循这一原则,那么这不仅会导致把价值归于那些实际上无足轻重的事物之中,甚至会将其建立在那些恶的对象之上。他用“快乐”作为例子来表明总量原则的荒谬性。摩尔并未否认总量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具有有效性,例如对一种美丽事物感到更大的快乐比感到更小快乐是更好的,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总量原则的无条件接纳就会导致一些严重与常识相违的后果。摩尔举例说,如果是对一个恶事物或者说想象中的恶事物感到巨大的快乐,根据总量原则,这也将是比对其(尤其是对想象中的恶)感到痛苦更善好的。a参见G. E. Moore,“Review of Franz Brentano’s 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181。因为前者添加进的是快乐这种善,而后者则增添了痛苦这种恶,因此相比之下前者更值得被追求或偏爱。这无疑是荒谬的,但是它确实能够毫无障碍地通过总量原则的考察。问题是,布伦塔诺真的没有注意到这种违背常识的情形 吗?

当然不是!诚然,囿于布伦塔诺伦理学说的构建基础,总量原则确实无法被完全舍弃。但是也诚如摩尔所注意到的,总量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适用的。更重要的是,在某些情形下,布伦塔诺似乎也察觉到了“有机统一原理”的端倪。摩尔的指责显然没有注意到,布伦塔诺所谈及的两种特殊的偏爱能力的案例表明,在他那里甚至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对快乐问题就已经有所关注。在布伦塔诺谈及快乐主义时,他援引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并立场鲜明地强调:“在恶的事物中感到快乐不是一种善,而是一种恶并且是有害的。”bFra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p.112.质言之,布伦塔诺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都明确地承认并非所有快乐都是因自身而言的善,这是需要根据快乐所依附的对象来加以区分的。布伦塔诺认可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只有附着于高尚行为中的快乐才是一种真正的善。”cIbid.,p.112.因此,在具体的事实上,布伦塔诺并没有违背常识而是指明了快乐这一特殊的善之性质取决于其依附的对 象。

再者,布伦塔诺也明确地意识到了总量原则并非是正当的意向性活动所能依傍的唯一原则。他指出:“还存在一些被经验为正当的偏爱的例子,在那里更善的并非是善的总量更大;而是偏爱建立在质的差别之上。”dIbid.,p.134.因为布伦塔诺注意到,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双方的总量一致,主体依然可以清晰地做出被经验为正当的偏爱。他指出:“想象这样一个过程,它会把善变成恶或会把较大的善好变成较小的善好,然后将之同一个相反的过程两相比较,即使两者的善的总量相同,后者显然也更值得偏爱”。eIbid.布伦塔诺将此称之为“善增”(bonum progressions)原则。因此,在不否认总量原则的重要性之外,布伦塔诺也根据常识接受了一些其他的原则,甚至在他的理论之中也具有一种包含了摩尔“有机统一原理”内涵的痕迹。按照齐硕姆的说法,布伦塔诺已经预设了甚至并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了有机统一原理。fRoderick M. Chisholm,Brentano and Intrinsic Valu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70.

客观地讲,齐硕姆的评价确实高估了布伦塔诺对“有机统一原则”的理解。因为在后者那里,总量原则终究还是作为最关键的原理而被置于他的伦理学说的重要位置,而其中有机统一原理的痕迹只是在特殊案例之下应对错误的特殊手段。不过,至少在具体的批评上,摩尔的指责并没有能够真正触及布伦塔诺理论的要害。相反,布伦塔诺理论中独有的张力在此得以凸显。面对可能导致的严重错误,布伦塔诺机智地采取了一种迂回的方式来应对总量原则带来的桎梏,即把快乐的问题或其他的一些情形看作是特殊的案例抽离出来特殊对待。a参见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p.61—62。此外,在整体的理论框架上,布伦塔诺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仍然沿用总量原则的框架来搭建其理论体系。正是在这种整体与特殊之间,布伦塔诺道德理论形成了一种奇妙而稳固的平 衡。

事实上,摩尔在一定程度上也注意到了布伦塔诺理论中独有的张力,他指出根据布伦塔诺著作英译者的说法,布伦塔诺早已放弃了他所严厉斥责的观点,也就是把两件善事物之和看作比单独一件善事物更善这一观点。b参见G. E. Moore,“Review of Franz Brentano’s 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p.180。但是类似这种对布伦塔诺理论精微之处的洞见并没有帮助摩尔对布伦塔诺的理论形成一种深入而正确的理解。总之,在“有机统一原理”上,布伦塔诺仍然可以摆脱摩尔“快乐主义”式的批评,因为摩尔看似致命的指责早已被布伦塔诺精微的分析一一化解 了。

四、结 语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摩尔对布伦塔诺的批评确实存在“误读”的成分,但这种“误读”或许并不只是对某个术语或概念的不理解,而是对他们各自“内在价值”理论所蕴涵的理论内涵的混淆。如果单单从摩尔所倡导的“内在价值”理论来看,布伦塔诺无论是在对“内在善好”的解释上还是在有限地认同有机统一原理上都能够与摩尔的理论相容从而抵御他的指责;他们之所以在理论上仍然呈现出反差和分歧,是由布伦塔诺和摩尔在“内在价值”理论上的不同取向所导致的,视角上的差异及对主体作用的不同态度最终把他们的理论涂染上不同的底 色。

从哲学取向上看,摩尔的“内在价值”理论试图把“内在价值”形式化、抽象化、客体化。在他眼里,这种做法的前提就是要把“主观的”“难以驾驭的”情感剔除在外,因此他在对“内在价值”的把握方式上秉承“主体中立”(agent-neutral)的态度,试图通过“内在本质”等客观性质来理解“内在价值”。c值得一提的是,不只是摩尔,当代的主流哲学家们对内在价值的探讨也都基本沿袭了这一理路。对“内在价值”的相关研究资料可集中参见Rønnow-Rasmussen,Toni and Michael J. Zimmerman(eds.),Recent Work on Intrinsic Value,Berlin:Springer,2005。其中集中展现了近来英美学界对“内在价值”理论的代表性研究,其中甚至包括对布伦塔诺的内在价值理论的抽象化理解。但在面对像情感主义者等强调情感在道德决断和评价过程中之作用的批评时,摩尔式的“内在价值”理论能给出的回应却显得捉襟见肘,因为无论如何,在价值论上对情感的直接否弃都是有违直觉 的。

相较之下,布伦塔诺的“内在价值”理论则旨在从主体出发把握“内在价值”,用出自主体的明见情感来呈现先哲笔下太阳般的价值。因此他的“内在价值”理论在价值的把握上也更加注重对心理现象的分析和情感作用的刻画,最终通过“爱”与“偏爱”来把握看似秘而不宣的“价值”。当然,布伦塔诺所追求的情感的“正当”特质依旧为他和其他情感主义者划出了界线:在他眼里,“出自主体”并不意味着“主观任意”,“情感”同客观的“正当性”依然并行不悖,而摩尔们恰恰是忽视或误会了这一点。因而,就布伦塔诺看到并阐明了“内在价值”的“主—客”两个面向而摩尔只执于其中的“客观”一面而言,前者确实为“内在价值”理论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后者且超出后者视野的理 解。

综上,重审及回应“摩尔对布伦塔诺的批评”无论如何都有助于我们弄清“内在价值”这种“实事”本 身。

猜你喜欢
正当性摩尔总量
“十三五”期间山西省与10省签约粮食总量2230万吨
202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比上年减少517万人
中国高碳行业上市公司碳排放总量榜
战场上的雕塑家——亨利摩尔
西方摩尔研究概观
总量控制原则下排污权有效配置的实施
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
高等院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正当性基础
浅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追求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