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

2019-12-14 16:05雷欣灵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庭仲裁

雷欣灵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我国的《仲裁法》颁布以来,立法与实践不断完善,但“第三人”依旧是仲裁领域的禁区。当纠纷牵涉到多方主体,采用仲裁方式时,如果使这些当事人都参与进同一个争议解决程序,无疑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只能在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开展,与该争议相关的第三人想要参与到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是不被允许的。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以更好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争议得到更加公正高效的解决呢?我们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与仲裁的特点相结合,将第三人制度融入仲裁程序中。

一、仲裁第三人的定义

当一次经济行为涉及多方当事人,在仲裁中引入第三人制度,有利于实现仲裁结果的公正,提高仲裁的效率。仲裁中的第三人不同于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程序的前提,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仅限于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就不能对该争议进行管辖。

仲裁第三人的实质在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到了非签约方。仲裁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仲裁程序中,由于符合一定条件而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协议订立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二、仲裁第三人存在的意义

仲裁程序由于简便快捷,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第三人加入到仲裁程序中,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真实的证据,促进仲裁结果的公正。同时当事人在仲裁员等方面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符合当事人共同意愿的仲裁结果的达成。如果将第三人设为仲裁制度的禁区,第三人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会选择其它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诉讼的方式,虽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会增加诉讼成本,延缓审判程序。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制度把在法律关系上有密切联系的两个仲裁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并审理,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的效率。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仲裁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避免前后两个仲裁庭由于证据、事实不全面等原因,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裁决。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前一个裁决执行完毕,争议财产被全部或部分执行,而导致后一个仲裁裁决无法执行。

三、仲裁程序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密性

仲裁和诉讼相比,具有保密性。仲裁多牵涉到商业纠纷,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仲裁结果都不会向社会公开。而当仲裁协议签约方以外的人加入到原当事人进行的仲裁活动中,势必会增加不必要的知情人,有损于仲裁的保密性。

(二)自治性

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仲裁来解决争议的合意决定仲裁庭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只有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合意,在产生纠纷时才可以选择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仅限于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之所以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就是由于第三人作为仲裁协议的非签约方,加入到仲裁程序中就破坏了当事人合意,突破仲裁协议的相对性。

(三)当事人的确定性等

参与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是确定的,将与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纳入仲裁程序之中,破坏了参与仲裁活动的当事人的确定性。第三人的加入会增加仲裁费用,这部分多出来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同时第三人的加入会增加需要解决的争议,拖延仲裁程序。

四、仲裁第三人的制度设计

(一)三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原则

第三人的加入方式可以是自己提起仲裁,也可以是向仲裁庭提出请求。意思自治是仲裁的重要特点,第三人参加仲裁的要求只能由第三人自愿提出,且需取得另外两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

三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第三人介入仲裁程序的必要条件。三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订立三方协议,三方能够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才能够共同审理,不能重新达成的,第三人不能加入到原当事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三)采用大数重合选员组庭的办法

在有第三人参加的仲裁庭中,除首席仲裁员外,由三方当事人自主选择两名仲裁员。被选择的仲裁员要能够代表三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对此应采用大数法则,以满足三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重庆和贵阳仲裁委在制度设计中尝试:由三方当事人各自选20名仲裁员,再由仲裁委主任从当事人选定的60名仲裁员中,确定3名相重合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在此三人中确定首席仲裁员。

第三人制度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本文只是对第三人制度的一些简单粗浅的设想,还有很多方面的问题没有探索到合适的解决方法,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我们需要认识到第三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呼吁相关部门重视第三人制度,完善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使第三人冲破制度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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