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法律文献与法律史研究述论

2019-12-16 05:39闫强乐
西夏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律令法典西夏

□闫强乐

中国法律史作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国法律史研究对我国法学、史学两大基础学科的发展具有“钩沉索隐、正本清源”的促进作用,不但对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出了“扬弃传统、古为今用”的特殊贡献,而且对剖析、总结中华法系与东方司法文明的智慧经验有着“明辨是非、创造转化”的巨大意义,更对当前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的实施具有“推陈出新、鉴往知来”的积极影响。西夏在充分吸收、融合中原文化的基础上,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迹,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史方面,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为代表的西夏法律文化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历程,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容和形式。本文通过系统梳理以西夏法律史为研究对象的相关论著,为学界及时了解西夏法律史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前沿动态提供便利。

一、西夏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

西夏学作为20世纪初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具有涵盖广泛、内容丰富的特点,涉及党项、西夏历史、地理、语言、文字、宗教、文化等诸多领域。由于西方探险家先后在黑水城遗址发掘出土大量西夏遗书,西夏学研究不仅在中国得到迅速发展,也成为国际显学①。西夏法律史研究,就始于对黑水城出土西夏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研究。

(一)《天盛律令》的整理与研究

西夏天盛(1149—1169)年间,北王兼中书令嵬名地暴等19人奉夏孝宗之命编修完成西夏文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该法典又名《天盛革故鼎新律令》,分为20卷,卷下设门,每门包括若干法条,共计150门,1461条。现存《天盛律令》刻本除第十六卷全部缺失外,尚存完整者9卷,残缺者10卷。这部法典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宗教法等多方面内容,为研究西夏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宗教、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等领域提供了重要资料。同时,《天盛律令》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运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早对西夏文《天盛律令》进行研究的是原苏联学者聂历山。1932年,聂历山首次在《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西夏文专号》上披露有关《天盛律令》的消息。1987年,俄罗斯著名西夏学学者克恰诺夫将西夏文《天盛律令》译为俄文,正式出版四卷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②,为之后的相关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后,中国学者也对《天盛律令》开展研究。史金波的《西夏〈天盛律令〉略论》[1]和《西夏〈天盛律令〉及其法律文献价值》[2]这两篇文章先后介绍了西夏文《天盛律令》的编修概况及其对唐宋法律的继承和发展,强调了其法律文献价值,论述了西夏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的特点,为学界进一步全面认识和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1994年,史金波与聂鸿音、白滨参考俄译《天盛律令》,将西夏文《天盛律令》译为汉文,定名《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此举有力地推动了国内学界对西夏法律的研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一书收入刘海年、杨一凡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五册,1994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套丛书售价高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一书2000年由法律出版社单独出版。1999年,《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八、九册刊布,收录《天盛律令》原文,为学界进一步研究西夏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原始资料。

随着西夏文《天盛律令》汉译本、原文的问世,国内学界形成了研究西夏法制、官制和社会经济史的热潮,出版了一系列研究专著。王天顺主编的《西夏天盛律令研究》[3]深入探讨了《天盛律令》的纂定年代,详细阐述了《天盛律令》的内容和编纂形式及其所反映的刑事、经济、婚姻、宗教、军事、行政等方面的法规,确定了《天盛律令》的文献特征与价值。杨积堂《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研究》[4]通过八章论述,详细介绍了法典概况,重点介绍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与西夏文化、西夏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西夏的刑法和诉讼制度、西夏的民事法律与民间交往关系等内容。姜歆《西夏法律制度研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初探》[5]着重于研究西夏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涉及西夏政权概述、中国传统文化对西夏政治法律的影响、唐代律令对西夏法制的影响、宋代法制对西夏法制的影响、西夏法制的立法思想等内容。杜建录《〈天盛律令〉与西夏法制研究》[6]分析了《天盛律令》的成书年代,以现代部门法学的观点研究了《天盛律令》中刑法、民法、经济法、财政法、军事法、行政法、宗教法、西夏司法制度等问题。

此外,还有很多学者利用新发现的《天盛律令》残卷对其进行补缀。聂鸿音在《俄藏6965号〈天盛律令〉残卷考》[7]一文中认为,俄藏6965号残卷为《天盛律令》卷十四的另一种写本,其中有23条可补通行本《天盛律令》之缺。日本学者佐藤贵保在《未刊俄藏西夏文〈天盛律令〉印本残片》[8]一文中对俄藏未刊西夏文《天盛律令》的印本残片进行了介绍研究,认为该残片与《天盛律令》卷十九第4条的内容相当。潘洁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催缴租门〉一段西夏文缀合》[9]一文中认为,汉译本卷十五《催缴租门》将一段关于土地税税额和交纳时间的内容错置在《春开渠事门》,通过缀合、互补这段内容后,原文增加了9行,107个字。韩小忙在《俄Инв.No.353号〈天盛律令〉残片考》[10]一文中对该件残片作了录文和考释,指出其可补《天盛律令》甲种本5处所缺7字。梁松涛、张昊堃在《黑水城出土Инв.No.4794号西夏文法典新译及考释》[11]一文中对编号4794的残页内容进行了录文、考释与翻译,认为其反映了西夏礼仪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官员相见仪、坐次仪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西夏晚期的政治秩序与社会运转规范,表现了西夏以礼制法、以法护礼、以法行礼的原则,为进一步研究西夏法律及礼仪制度提供了新史料。高仁在《一件英藏〈天盛律令〉印本残页译考》[12]一文中对英藏Or.12380-1959(K.K.II.0282.a号文书)这一律书残页进行了翻译与考证,认为这是《天盛律令》卷十八《舟船门》下“造船及行牢等赏”条目,为俄藏《天盛律令》所未存的内容。骆艳《俄藏未刊布西夏文献〈天盛律令〉残卷整理研究》[13]对俄藏西夏文《天盛律令》中Инв.No.174、3810、4432、6741、785、2585 和2586等几个编号进行了初步整理和释读。

与此同时,许多学者又对《天盛律令》重要门类进行了专门研究。许伟伟《〈天盛律令·节亲门〉对译与考释》[14]以《俄藏黑水城文献》第8册所载《天盛律令》甲种本为底本,参考克恰诺夫与史金波等所译《天盛律令》译本,对其中的《节亲门》进行了逐字对译,不但纠正了以往翻译中的错误,而且对其中的西夏语汇和内部构造作了一些补充说明。潘洁《〈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农业卷研究》[15]、于光建《〈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典当借贷条文整理研究》[16]对《天盛律令》农业部分、典当借贷部分相关条文进行了细致翻译、考证与注释,指出学界以往的错误。

(二)《亥年新法》的整理与研究

西夏文《亥年新法》又称《猪年新法》、《新法》,是西夏继《天盛律令》之后制定、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典,出土于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黑水城遗址,现藏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1999年刊布于《俄藏黑水城文献》第九册。现存《亥年新法》皆为手抄本,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诸种本。

贾常业《西夏法律文献〈新法·第一〉译释》[17]对《新法》卷一进行了译释,周峰《西夏文〈亥年新法·第三〉译释与研究》[18]则对其中卷三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译释与研究。梁松涛、袁利《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二考释》[19]对《亥年新法》卷十二进行了译释与研究,分析了西夏内宿制度。梁松涛《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三“隐逃人门”考释》[20]对《亥年新法》卷十三“隐逃人门”条文进行了译释与研究。赵焕震《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五“租地夫役”条文释读与研究》[21]对《亥年新法》卷十五“租地夫役”相关条文进行了译释与研究。阎成红《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六、十七合本释读与研究》[22]对《亥年新法》卷十六、卷十七进行译释与研究,分析了西夏磨勘制度。文志勇《俄藏黑水城文献〈亥年新法〉第2549、5369号残卷译释》[23]对《亥年新法》第2549、5369号残卷进行了译释,修改了之前的译文错误。

(三)《法则》整理与研究

《法则》是研究西夏后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历史文献,成书于夏神宗光定元年(1212),体例仿照《天盛律令》,亦以“门、条”分例。各卷门数较《天盛律令》大为减少,内容是对《天盛律令》条文的补充与改定。原苏联西夏学专家克恰诺夫于1963年出版的《西夏文写本和刊本》著录有此文献,不过未将其作为一本著作单列,而是将其中一部分误入《新法》之中,另一部分视为介于《新法》和《亥年新法》之间的不确定文献③。1999年《俄藏黑水城文献》第九册正式刊布《法则》,并将其从上述文献中独立出来,甄别出三个不同版本,内容涉及卷二至卷九,共8卷。

国内学者对《法则》也展开了相关研究,涌现了一批重要成果。梁松涛、杜建录《黑水城出土西夏文〈法则〉性质和颁定时间及价值考论》[24]认为,《法则》颁布于西夏光定元年(1212),前后共实施三年,是非常时期对《天盛律令》进行临时补充、修订后形成的一部法律文献,保存了“以例入法”的法典形态,为研究西夏晚期法律制度、基层社会的重要史料。于业勋《西夏文献〈法则〉卷六释读与研究》[25],梁松涛《黑水城出土西夏文〈法则〉卷七考释》[26],王龙《西夏文〈法则〉卷八“为婚门”考释》[27],梁松涛《黑水城出土西夏文〈法则〉卷八考释——兼论以例入法的西夏法典价值》[28],王龙《西夏文献〈法则〉卷九释读与研究》[29],梁松涛、张玉海《黑水城出土西夏文〈法则〉卷九新译及其史料价值述论》[30]分别对西夏文《法则》卷六、卷七、卷八、卷九进行了录文、释读与翻译,并就其性质和颁布时间作了探讨。

(四)《贞观玉镜将》整理与研究

《贞观玉镜将》是一部西夏文军事法典,亦译为《贞观玉镜统》,编著者不详,推测应成书于西夏崇宁、贞观年间(1102—1114)。全书共分四卷,包括序言、政令篇、赏功篇、罚罪篇和连胜篇五部分,内容涉及统兵体制、赏罚对象和物品、军事思想、兵书来源等诸多方面,是研究西夏兵制、军法、兵书及其源流的珍贵文献。《贞观玉镜将》出土于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黑水城遗址,现藏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最早对此文献进行研究的是原苏联著名西夏学学者克恰诺夫,1969年发表《西夏军事法典——1101至1113年的〈贞观玉镜统〉》,对《贞观玉镜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1990年,克恰诺夫与德国学者傅海波合作出版专著《11—13世纪的西夏与汉文法典军事法典》④,将《贞观玉镜将》译成俄文并对其进行探讨,为西夏军事法律制度研究打下坚实基础。1999年出版的《俄藏黑水城文献》第九册收录了《贞观玉镜将》原文,为进一步研究西夏军事法律制度提供了原始资料。国内方面,陈炳应《西夏兵书〈贞观玉镜将〉》[31]、《〈贞观玉镜将〉研究》[32]对现存《贞观玉镜将》残篇进行了译释,在探讨其版本名称的基础上,对西夏军事体制、军政体制、军律与宋律进行比较研究,在西夏军事法律制度研究方面意义重大。胡若飞《〈贞观玉镜将〉正文译考》[33]、汤晓芳《西夏史研究的两部重要史料——〈圣立义海〉和〈贞观玉镜将〉简介〉》[34]、李蔚《略论〈贞观玉镜统〉》[35]则分别对《贞观玉镜将》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实用价值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二、西夏的法律制度研究

关于西夏法律制度研究,有两本学术专著值得细读。陈永胜《西夏法律制度研究》[36]分别从西夏立法、行政法、刑事法、民事契约法、经济法、宗教法、婚姻家庭法、司法制度、军事法等九个方面,以法学角度对西夏法律制度进行了整体梳理,是全面了解西夏法律制度的重要专著。邵方《西夏法制研究》[37]探讨了西夏法典的制定、编纂体例和主要内容,论述了西夏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亲属法律制度、厩牧法、军事法、宗教法、民族习惯法、民间契约等内容,又将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与《唐律疏议》、《宋刑统》进行比较,进一步探讨了儒家法律思想对西夏法制的影响以及西夏法律所体现的民族特点,从而论证西夏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其对中华法系的继承和创新。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重要论文推动了西夏法律史研究,以下将从西夏立法、刑法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宗教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亲属与婚姻法律制度、军事法律制度、西夏法律文化研究等八个方面详细论述,系统展现西夏法律制度的研究状况。

(一)西夏立法

赵江水《西夏的立法概况》[38]对西夏立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进行了概括,认为西夏以儒家宗法制度为立法指导思想,具有诸法合体的结构方式和较为鲜明的民族特点。陈永胜《试论西夏的立法》[39]从西夏立法的发展阶段、指导思想、特点三个方面入手,对西夏立法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指出了西夏法律制度建设的得失。关于西夏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陈旭《儒家的“礼”与西夏〈天盛律令〉》[40]从法学原理和立法技术角度对西夏法典《天盛律令》的特征进行了讨论,认为“礼治”是西夏制定法典的主导思想,“礼”和“律”的紧密结合是《天盛律令》的显著特点。李温《西夏丧服制度及其立法》[41]认为西夏在充分吸收中原丧礼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建立了自己的丧服制度。

(二)刑法法律制度

史金波《西夏刑法试析》[42]一文分析了西夏刑法的特点、刑审制度及其与宋辽金法律的区别,认为西夏刑法体系比较细致、完备,具有自己的特点。杨积堂《西夏刑罚体系初探》[43]认为西夏刑罚体系由主刑“笞、杖、徒、流、死”和附加刑“罚、没、革、黥、枷”构成,并对各种刑罚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初步探讨。杜建录《西夏的刑罚制度》[44]勾勒了西夏刑罚制度的概貌,认为西夏刑种以“笞、杖、徒、流、死”为主刑,以“黥、枷、罚、没、革”为附加刑,西夏刑罚的适用原则为“十恶不赦、同罪异罚、累犯加重、数罪从重、老少残疾犯罪减免、以功抵罪、自首原罪、以造意为首”。姜歆《论西夏法典中的刑事法律制度》[45]论证了西夏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备性,认为西夏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技术很高超。

董昊宇《西夏法律中的盗窃罪及处罚原则——基于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研究》[46]对西夏法律中的盗窃罪及其处罚原则进行了探研,包括西夏法律关于盗窃罪成立的规定、处罚盗窃罪的基本原则、盗窃罪的加重处罚因素和盗窃罪的减轻处罚因素等内容。董昊宇《论西夏的“以赃断盗”——以〈天盛律令〉为中心》[47]指出,“讨赃论罪”是《天盛律令》处断盗罪的一般性原则。刘双怡《西夏与宋盗法比较研究——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和〈庆元条法事类〉为例》[48]认为西夏在盗法的制定上,既有对宋律的沿袭,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了改变。董昊宇《〈天盛律令〉中的比附制度——以〈天盛律令〉“盗窃法”为例》[49]认为,西夏立法者将中原王朝的比附制度寓于法典之中,成为西夏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戴羽《〈天盛律令〉杀人罪初探》[50]认为西夏的杀人罪立法借鉴自宋律,包括故杀、斗杀、过失杀、戏杀四种类型,在宋律“六杀”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简化。在借鉴宋律的过程中,西夏主要移植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则,主动忽略了法理性强的概念与原则性规定,表现出显著的实用性。同时,将故杀罪整体列入“十恶”体现了西夏的重刑特征。戴羽《〈天盛律令〉的告赏立法探析》[51]对西夏告赏制度的情况作了介绍,认为《天盛律令》广设告赏法,与宋律相比具有立法创新之处。戴羽《〈天盛律令〉中的连坐制度探析》[52]认为西夏连坐制度是在唐宋连坐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民族特点制定的,为西夏主要刑罚之一。戴羽《西夏换刑制度考述》[53]考证了西夏换刑制度,认为其分为官当、罚金刑、笞杖置换三种类型。夏仁宗时期的罚金刑包括罚铁、罚钱、罚马,三者衔接有序。罚马为唐宋赎铜之变异,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姜歆《论西夏法典中的狱政管理制度——兼与唐、宋律令的比较研究》[54]对《天盛律令》中有关囚人的法律地位、生活卫生、医疗、饮食、基本保障等内容进行了分析,认为《天盛律令》不但吸收了唐宋狱政的一些传统制度,而且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形成了一套富有特色的狱政制度。

(三)经济法律制度

杜建录《西夏水利法初探》[55]认为西夏水利法主要由春开渠法、水利管理法、辅助设施建设与维护法三大部分组成。骆详译《从〈天盛律令〉看西夏水利法与中原法的制度渊源关系——兼论西夏计田出役的制度渊源》[56]认为,西夏水利法之所以详细完备,主要是因为继承了中原法系之内容,尤其与唐律、唐令、《水部式》等所规定的原则与制度高度相仿,其中部分条文深受中古以来河西水利制度的影响。

姜歆《西夏〈天盛律令〉厩牧律考》[57]对西夏厩牧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考证,发现西夏厩牧制度不同于其他少数民族政权,这对研究西夏畜牧律,乃至中国畜牧管理变革具有一定学术价值。邵方《西夏厩牧法简议》[58]通过探讨西夏以游牧为主的社会经济与西夏法典中大量存在的独特的畜牧法律规定,分析比较了西夏厩牧法与中原王朝厩库律的异同。从西夏法典中严格的牲畜保护规定、官私牧场的划分、官牧管理体制等方面,论证西夏法律中的厩牧法对以唐宋律为核心的中华法系的丰富和发展。

姜歆《西夏法典〈天盛律令〉盐铁法考》[59]利用《天盛律令》中相关盐铁立法规范,从立法渊源、盐铁生产、管理机构及盐铁保护等方面对西夏盐铁法进行了考证。姜莉《从〈天盛律令〉看西夏的税法》[60]介绍了西夏税法中所涉及的税种和税法要素,总结归纳了西夏税法的特点,认为作为西夏主要税种的农业税在税制设计上虽较合理,但西夏税收的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在条目中的具体安排较为凌乱,不利于实际操作。许光县《西夏耕地保护法律初探》[61]对西夏保护耕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作用和意义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西夏耕地保护法不仅体现为依法规范耕地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恢复,而且包含促进耕地高效利用、实现地无遗利等内容,尤其重视对水渠、田垄等耕地附属设施的保护。

戴羽《比较法视野下的西夏酒曲法》[62]认为西夏酒曲法是在唐宋酒榷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的,西夏和宋代的酒曲务均统属于三司,西夏踏曲库等机构的设置与宋相仿,禁止私造酒曲等法令虽与宋律较为接近,但用刑更为严苛。西夏以酒曲价格作为量刑基准,相较于宋以酒曲数量为基准更为合理严谨,体现了一定的立法水平。

(四)宗教法律制度

邵方《西夏的宗教法》[63]分析了西夏的宗教法内容,认为西夏法律对佛教、道教加以保护,对僧人封号、僧人与道士的赐衣、试经度僧和度牒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僧人、道士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姜歆《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佛道法考》[64]指出,西夏在佛教和道教法律地位的确认、管理体系的完善、僧侣道士的法律保护、主要犯罪与刑罚等方面作了大量而又细致的规定,反映出西夏运用法律手段对宗教的扶持与利用,体现了西夏时期佛、道两教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五)司法制度

杜建录《论西夏的司法制度》[65]勾勒了西夏司法制度的概况,为以后的西夏司法制度研究奠定了基础。该文认为西夏的行政、军事机关一般都兼有案件审判和督察复核职责,司法诉讼主要为刑事诉讼,民事案件也用刑事判断,对人犯的逮捕只需长官指令而不履行法律手续。法律上只有对逮捕人的督察,防其奸伪、贪纵、暴掠和无故杀伤人犯,人犯拒捕反抗格杀勿论。李鸣《西夏司法制度述略》[66]认为西夏司法机构的设立与诉讼审判制度的形成,既与同时期的宋、辽、金有相似性,又有羌族“因时立法、缘俗而治”的特殊性。魏淑霞、孙颖慧《西夏官吏司法审判的职责权限及对其职务犯罪的惩处》[67]就西夏对官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依法审理、依法刑讯、依法判决、应奏不奏而断、案件的限期督催、枉法及不枉法受贿、司法审判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与如何惩处司法审判中的职务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周永杰、李炜忠《论佛教戒律对西夏司法的影响》[68]利用出土的西夏佛教发愿文分析了佛教戒律对西夏司法的影响,认为西夏法律在引入佛教戒律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改造,呈现出彼此影响、相互适应的关系。

姜歆《论西夏司法官吏的法律责任》[69]将西夏有关司法官吏的法律责任与唐宋法律中关于司法官吏的法律责任加以比较,论证出西夏司法官吏法律责任的严密性与规范性。姜歆《论唐宋司法制度对西夏司法制度的影响》[70]认为西夏司法受唐宋司法制度影响较深,唐代司法机构、告发责任、回避制度等内容皆为西夏所承袭,宋代司法在审判管辖、诉讼与受理、证据、审判方式与申诉、复审和死刑复核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亦为西夏所吸收。姜歆《论西夏的司法观念》[71]总结了西夏的司法观念,包括法礼结合,服制入律;宽仁慎刑,考证详审;明察功过,赏罚相当;以法治官,以法断罪。姜歆《西夏司法制度》[72]一书从司法观念、起诉制度、刑侦制度、审判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狱政制度、法医制度、司法管理的法律责任、唐宋司法制度对西夏司法制度的影响等八个方面,详细论述了西夏司法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勾勒出西夏司法制度的框架体系与内部特征,对进一步研究西夏法制史、西夏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具有增砖添瓦之效。宋国华《论西夏法典中的拘捕制度》[73]认为西夏法典中的拘捕运用了遵循效率、适度保护的原则,既有对唐宋律拘捕制度的继承,也有“因时立法、缘俗而治”的特色,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夏审判制度研究方面,杜建录《西夏的审判制度》[74]勾勒了西夏审判制度的概况,认为西夏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审判管辖、判案期限、取证、刑讯、申诉与终审等内容。审判管辖主要是级别管辖,判案期限则根据案件轻重来定,人证与物证是判案的重要依据。重大案件的终审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如果有司未经奏裁而擅自判断,将依律承罪。邵方《西夏的诉讼审判制度初探》[75]认为西夏设有相应的司法审判机构,具有较为完备的诉讼制度、审判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反映出儒家慎刑德政法律思想对西夏诉讼审判制度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西夏法典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加以一定限制,规定人犯在患病、怀孕之时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在狱政管理上,西夏法典规定了人犯的基本生存条件。姜歆《论西夏的审判制度》[76]认为西夏审讯制度突出了严格的规范性,对审判期限、证据认定等内容严加规范;在对案件的判决上,西夏以司法官吏的秉公判断为核心,旨在彰显法律的公正性。

关于西夏监察制度研究,张翅、许光县《西夏监察制度探析》[77]利用《西夏书事》、《天盛律令》、《宋史》等史料,对西夏监察法、指导思想和法制建设等内容进行了探讨。魏淑霞《西夏的监察制度初探》[78]对西夏中央、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作用等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

(六)亲属、婚姻法律制度

在西夏亲属法律制度研究方面,邵方《西夏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及拟制》[79]依据《天盛律令》中有关内容,探讨了西夏社会中亲属间的容隐、连坐、荫庇、互犯等法律效力和亲属关系的拟制,认为亲属关系形成后在法律上会产生一定效力。邵方《西夏服制与亲属等级制度研究》[80]分析了西夏社会的亲属等级制度,认为西夏法典对服制的相关规定基本源于唐宋法律制度,但在模仿过程中也体现出西夏社会自身的特征。韩小忙《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看西夏妇女的法律地位》[81]根据《天盛律令》中相关法律条文讨论了西夏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认为其在人身权利上得到了保护,在婚姻关系中与汉族社会地位近似。总体来看,西夏妇女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

关于西夏婚姻法律制度研究,韩小忙《〈天盛律令〉与西夏婚姻制度》[82]、邵方《试论西夏的婚姻制度:〈天盛律令〉》[83]、邵方《略论西夏法律对于党项社会婚姻制度的规定》[84]利用《天盛律令》对西夏婚姻制度概况进行了介绍,并与唐宋婚姻制度相比较,重点分析了西夏婚姻制度的礼制化、民族化特点。邵方《西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85]论述了西夏婚姻制度、西夏家庭形态的构成、西夏家庭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探讨了西夏亲属关系中的荫庇、连坐、容隐、亲属互犯、拟制制度。张永萍《唐与西夏婚姻制度之比较——以〈唐律〉和〈天盛改旧定新律令〉为中心》[86]从主婚权、婚价和嫁妆的给取、等级婚姻等方面入手,对唐代与西夏的婚姻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婚姻制度在不同民族与不同时代所发生的变化。胡若飞《西夏“节亲”考》[87]通过分析散落在西夏法律文献中的“节亲”上下互文,对“节亲”法律概念的多重性及其在《天盛律令》中所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探讨。

(七)军事法律制度

尤桦《西夏武器装备法律条文与唐宋法律条文比较研究》[88]对西夏有关武器装备的法律条文和唐宋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对比,探讨各政权在武器装备管理之间的差异,探究西夏法律条文与唐宋律法之间的渊源。胡若飞《有关西夏军制“几种人”的范围考察》[89]充分利用《天盛律令》中相关材料,讨论了西夏军制中具有军籍、官品、庶人三种身份的人员范围。该文认为西夏的军职选任程序应当以册纳军籍为最基本前提,以“宗族”为本位的伦理法在法律上占有主导地位,西夏立法者巧妙引入“有官品人”、“庶人”这一虚指概念,适用于全社会各个阶层,淡化了阶级对立意识,掩盖了法律上阶级压迫的实质。

(八)西夏法律文化研究

在西夏法律文化研究方面,学界主要关注西夏法的民族区域特点和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这两个方面。

关于西夏法的民族区域特点,杜建录《论西夏〈天盛律令〉的特点》[90]探讨了西夏独特的地理位置与生存环境,认为地理环境决定了《天盛律令》在承袭唐宋法律的同时,又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姜歆《自然人文地理意义下的西夏法典》[91]认为自然人文环境对法律模式的形成至关重要,并对构成西夏法律模式的文化、气候、土壤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戴羽《〈天盛律令〉的法律移植与本土化》[92]分析了西夏法典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认为《天盛律令》仍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征,以罚马代替赎铜、扩大籍没刑范围、加重量刑等举措皆为西夏根据特殊情况作出的必要调整。于熠《西夏法律多元文化属性的特征及其演进方式》[93]认为西夏法典在吸收儒家文化的基础上推行“文明之法”的改革,同时利用党项民众普遍崇佛、崇道、信鬼的民族心理为《天盛律令》披上了宗教外衣。通过将多元文化引入法典,使西夏法律在“民族”和“地理”的影响下通过“惯性”和“吸收”的方式呈现出多元文化属性。2016年,于熠出版《西夏法制的多元文化属性:地理和民族特性影响初探》[94]一书,系统研究了西夏法律文化的民族、地理特色,阐释了西夏法制的多元文化属性。

例如,在教学北师大版三年级数学“两位数乘两位数”时,我先让学生对整十的两位数进行计算,然后让学生在课后探究学校马上进行的“队列表演”这一活动,让学生再具体的生活情境中探究数学问题,让学生用点子图或者列表的形式探究两位数乘两位数的横式笔算的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课后探究,把课堂的数学学习经验和生活中实践经验相互融合,产生了新的思维和学习方法。学生对数学的学习逐渐产生真实感,学到的数学知识也就有生活价值和意义。

关于儒家思想对西夏法律的影响,姜歆《西夏法律思想定型化初探》[95]通过对《天盛律令》中所反映的西夏主流法律思想的分析,论述了西夏时期主流法律思想的巩固发展及其成因。姜歆《经学在西夏的传承及对西夏法制的影响》[96]认为,西夏确立的以经学为内容的意识形态,一直影响和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制也毫不例外地受其影响。邵方《唐宋法律中儒家孝道思想对西夏法典的影响》[97]认为,唐宋法律中的儒家孝道思想对西夏法典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同居共财、亲属相隐和依服制定刑三个方面。邵方《西夏法典对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创新——以〈天盛律令〉为视角》[98]认为,《天盛律令》受《唐律疏议》影响,在立法思想、立法模式上与中华法系的特征和基本精神相一致,西夏法典所包含的党项民族特有的内容,是西夏法律对中华法系的发展和创新。邵方《儒家思想对西夏法制的影响》[99]认为,儒家思想在政策沿袭、思想基础、社会风尚等方面对西夏法律产生了影响。李华瑞《〈天盛律令〉修纂新探——〈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比较研究之一》[100]以《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的比较研究为视角,否定了西夏法典的编撰受到《唐律疏议》、《宋刑统》影响的成说,认为西夏法典更多受到编敕、条法修纂的影响。

三、西夏法律史研究的展望

通过以上对于西夏法律史主要著作和论文的梳理,使我们对西夏法律史研究现状有了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目前,学界对西夏法律史研究还相对不足。庆幸的是,近年来的西夏法律史研究已有很大发展,在研究范围、方法和深度方面都有了新的扩展,在西夏法律文献整理、西夏立法、刑法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宗教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亲属与婚姻法律制度、军事法律制度、西夏法律文化研究这九个方面揭橥了西夏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夯实了西夏法律史研究的基础。

西夏法律史研究除以考证为基础外,还需根据法律本身的特性和规律分析法律制度的演变,从而探析西夏法律文化内涵的特征、价值。此外,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西夏法律文献的再研究

西夏法律史研究以西夏法律文献的整理、翻译、研究为开始,随着俄藏西夏文献、英藏西夏文献的陆续刊布,学者有机会接触到最为原始的一手资料。目前,学界使用西夏法律文献的最大问题是直接使用《天盛律令》这样的汉译本,误将汉译西夏法律文献作为第一手史料。《天盛律令》汉译本的主要翻译者聂鸿音先生曾指出,汉译本《天盛律令》的错误很多,学者在利用汉译本时应更多参考西夏文原文,再与唐宋法典相对比,从而给出最为可信的汉译西夏法律条文⑤。这应该成为西夏法律文献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在充分利用原始西夏文文献的同时,先参考俄译本、汉译本和唐宋法典,再对西夏法典中的法律条文进行逐条翻译、释读、研究。通过长期积累,争取出版更为精准的西夏法律文献汉译本。

(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西夏法律史研究是一个多学科的问题,应倡导跨学科式的研究方法。它不仅是历史学、法学研究的热点,更是语言学、民族学、人类学学者关注的重要学术问题。由于西夏特殊的文化环境与民族背景,使得西夏法律文化具有更多的“地方性知识”[101]的特点,只有将法律作为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放在社会——文化的整体结构中把握,才能“用文化来阐明法律[102]。对于西夏法律史研究,我们更应该利用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将西夏法律放入西夏文化的背景中考察,更多关注西夏法律文化的“地方性知识”特性。

(三)法学的问题意识

法律史研究者如果没有好的问题意识和新的观点提炼,其实并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研究。一些完全偏于考据的传统研究只是在叙述事实,缺乏问题提炼,而纯粹的事实描述往往很难获得广泛的交流,不似独到的看法、观点那样能引起更多人们的思想碰撞⑥。对于西夏法律史研究来说,这一问题更为凸显。现阶段的西夏法律史研究还停留在文献整理、法律制度考证等传统考据阶段,所以更应加强法学问题意识的认知,利用更多的部门法学知识、问题和观点去探讨西夏法律文化。

注释:

①参见刘建丽:《20世纪国内外西夏学研究综述》,《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②参见克恰诺夫俄译、李仲三汉译、罗矛昆校订:《西夏法典——天盛年改旧新定律令(1-7章)》,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李温:《一部罕见的中世纪法典——〈西夏法典·天盛年改旧定新律令(1-7)章〉简介》,《法学研究》1990年第2期。

③当时原苏联西夏学学者将《新法》和《亥年新法》视为两种不同的文献。参见惠宏、段玉泉编:《西夏文献解题目录》,阳光出版社,2015年,第42页。

④参见弗兰克撰,岳海湧译:《论11—13世纪西夏军法〈贞观玉镜统〉》,《西夏研究》2012年第1期。

⑤笔者曾于2016年暑假参加北方民族大学西夏研究院举办的“第二届西夏文献解读研讨班”,学习期间围绕上述问题向聂鸿音先生当面请教。

⑥2016年10月30日,尤陈俊在“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与多元格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初版20周年”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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