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政治变化对中国企业在欧贸易投资的影响分析

2019-12-16 02:59殷好好
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11期
关键词:限制中国企业风险

殷好好

摘 要:近些年来,欧洲政治格局调整、经济增速放缓、英国脱欧、欧俄矛盾等问题对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贸易造成了一定影响。欧盟贸易救济手段强化、安全审查机制趋严、竞争新规则出台、科技政策转变,加大了中国企业对欧贸易、投资的风险,减缓了中国企业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为此,需要从企业、政府、行业组织、智库部门等方面做好应对措施。

关键词:中国企业;贸易投资;欧洲;风险;限制;利益

随着全球经济下行趋势日渐明显,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不断抬头,逆全球化对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体制带来了严重挑战,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加大。欧盟国家相对开放,对华贸易及投资政策比较稳定,一直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区域。但近两年来,出于对“中国制造2025”的担忧,欧盟在投资、贸易方面的政策在不断变化,针对中国企业的贸易投资加强了遏制和防范。2019年3月,欧盟出台了《欧中战略前景》(EU-China Strategic Outlook),将中国视为欧盟的“经济竞争者”及“全面及系统的对手”,并提出要在国有企业、高新技术、贸易救济手段等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中国企业在欧洲市场上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遏制。因此,中国企业在对欧洲贸易、投资过程中需要做好风险预案和相关准备,积极防范经营风险。

一、欧洲经济政治变化对中国企业在欧贸易投资的宏观影响

(一)欧洲经济增速放缓及市场低迷影响中国企业的出口贸易

欧盟委员会在2019年1月发布的《欧盟2019年经济预测报告》中指出,受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中美贸易战、英国脱欧以及美国货币政策收紧等影响,预计2019年欧盟经济增速会下降1-1.9%,无法实现预期目标,而2020年欧盟的经济增速则会进一步下降2-2.4%左右。从2019年初至今,欧盟主要成员国经济增长放缓对欧盟整体经济增长速度有明显影响。德国依赖的制造业产品出口受到了很多国家环保新规的影响,消费者对燃油车的消费信心在不断下降;法国因为劳工制度改革,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外来投资者信息;英国脱欧陷入拉锯战,对欧盟市场同样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意大利国内需求以及外来投资萎缩严重,无法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情况下,欧洲是中国商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如果欧洲市场低迷还在持续,必将会对中国企业出口贸易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效应。

(二)欧盟政治格局的调整对中国企业贸易投资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近几年来,随着英国脱欧事件的爆发,欧洲政治生态进入了调整阶段。而全球范围内的保守主义、民粹主义思潮日渐兴盛,欧洲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社会撕裂效应明显,中东及非洲移民问题引发左右势力相互冲突,下层民众不满情绪高涨,对欧盟主要国家政治进程会造成较大冲击。德国默克尔执政多年,今年在党内失势力,下届无法连任幾成定局;法国劳资对立严重,“黄马甲运动”阻碍了马克龙经济改革进程;意大利右派势力大增,成功上台组阁。同时,欧盟其他国家的政治形势也是暗潮涌动,奥地利、波兰等国右翼势力赢得大选,成功组阁。这些国家与欧盟在司法改革、难民问题上分歧不断加大,欧盟内部利益分化严重。在右翼势力日渐增强的情况下,欧洲的排外声音逐渐高涨,对中国资本持一定的敌意。基于此,中国企业在欧洲的投资、经营环境有所恶化,不稳定因素在增多,受各国党派利益之争的政治风险在加大,投资环境有恶化的倾向。

(三)英国脱欧,欧美、欧俄矛盾增加了中国企业贸易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英国脱欧事件至今已持续了2年多时间,英国和欧盟之间就脱欧协议的谈判陷入了僵局,双方之间的裂痕难以弥合。英国是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在脱欧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很多金融企业开始撤离英国市场,将业务重心开始向欧陆转移。英国作为中国的传统贸易伙伴,如果脱欧协议迟迟无法达成,势必会冲击英国经济,也会波及我国企业对英的贸易投资。另外,欧美之间的矛盾也在加大,美国退出伊朗核协议、巴黎协定等重要国际条约,对欧盟产品加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双方之间贸易受阻;同时欧盟与俄罗斯的关系也没有好转迹象,依然处于相互制裁阶段,这自然也会波及中国企业在欧洲的投资、经营。重要的是,欧盟在最近几年来相继与日本、越南、新加坡等亚洲国家达成了自由贸易协定,贸易转移效应开始显现,对中国企业出口贸易造成了较大的空间挤压。

二、欧洲政治经济变化对中国企业在欧贸易投资带来的具体风险

(一)欧盟强化贸易救济手段,中国企业面临的“双反”风险加大

具体而言:第一,将市场扭曲与反倾销调查相挂钩。市场扭曲是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重要改变,通常是适用于反补贴调查及诉讼。2017年12月,欧盟出台了反倾销新规则,引入了市场扭曲的概念,如果判定一国存在市场扭曲的行为,就放弃使用出口国的成本计价,而继续使用替代国成本价来对涉案商品计价,由此来判定是否具有倾销行为。欧盟至今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也认定中国企业在生产中存在严重的市场扭曲行为,在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计价方法。第二,放弃“从低征税”的原则,2018年6月,欧盟出台了《贸易救济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授权欧盟委员会在评估适用低反倾销税率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是否对欧盟同类产品的损害之外,还应该考虑有倾销嫌疑产品的生产原材料价格是否存在扭曲。如果涉案商品的原材料价格高于其生产成本的17%,就可以认定原材料价格存在扭曲,进而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时候应当放弃“从低征税”的原则。这个法案的出台对于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是极为不利的,不仅增大了我国商品被反倾销的几率,更是丧失了适用“从低征税”的机会。第三,扩大补贴的认定范围。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之规定,一项资助要构成补贴,必须要求补贴的发放者或授予者是公共机构。欧盟在过往对华反补贴案件中,经常将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不仅如此,2018年11月,欧盟委员会在对华客车轮胎案的终裁中直接将国有基金提供的支持也认定为补贴,进一步扩大了补贴的范围,对以后反补贴实践可能会产生扩散效应,这对中国企业无疑是不利的。

(二)欧盟强化投资安全审查机制,提高了中国企业投资门槛

欧洲议会于2019年3月出台了《外国投资审查法》,该法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将能源、交通、互联网、军事国防、航空航天等行业纳入关键领域,将机器人、自动化、纳米技术等纳入关键技术范围,将食品安全、农业科技等列为基础领域,在这些领域和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包括设备、投资者信息、投资方式均被纳入到安全审查之列。该法还进一步规定,欧盟任何一成员国在对外资安全审查过程中,应该实施全部信息公开化,即将投资者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投资方式等信息通报给欧盟委员会以及其他成员国政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可以就审查发表意见,负责审查外资的东道国需要最大限度接受这些意见。法案还规定,如果事先对于外商投資没有审查,在投资项目完成之后的15个月内可以追溯审查。从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到,欧盟对外商投资不仅审查范围广,涉及到的行业多,而且通过信息共享增加了投资者被拒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延长审查时限,给建成的项目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这些规定,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风险无疑是巨大的,给中国企业赴欧投资增加更多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项目建成会有巨大的违约风险。

(三)欧盟打造竞争新规则应对中国企业的“扭曲竞争”,降低了中国企业的投资竞争力

欧盟在竞争规则方面有如下新变化:第一,推行“单一主体理论”来认定中国企业在欧市场份额。从2017年以来,欧盟的市场监督机构开始推行“单一主体理论”,以此理论来判定中国国有企业在欧盟市场所占的份额。“单一主体理论”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绝大多数是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局)直接控股或完全控股,欧盟在计算中国国企在欧盟地区市场份额的时候,将某个产业在欧盟各国的投资情况计算在一起,而不是按照不同国家的投资来分别计算市场份额。这种计算方法,放大了中国国有企业在欧盟的市场力量,很容易导致中国国有企业在欧盟地区的投资被认定为对市场具有支配行为,进而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限制。第二,加强对中国与市场竞争相关的补贴以及国有企业问题进行政策规制。欧盟认为,“中国制造2025”中所涉及到的产业政策,是典型的政府补贴及融资支持,严重违背WTO规则,进而造成市场竞争扭曲和产能过剩。2018年12月,欧盟联合日本、美国政府给WTO施压,要求修改《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扩大对公共机构的界定范围,严格补贴的非专向性,加强补贴的通报制度,对违背补贴协定的国家给予惩罚。一旦欧盟施压成功或推动WTO规则修改,中国政府很难再给予国有企业补贴,如此就大大降低了中国国有企业在欧洲的投资竞争力。

(四)欧盟与中国的科技合作从开放走向封闭,会降低我国科技企业在欧洲市场上的份额

进入2019年以来,受美国对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立场的影响,也出于对中国技术使用过程安全的担心,欧盟部分国家对中国企业参与欧洲5G建设的立场较为消极,如英国、挪威、丹麦等还是采取行动限制华为等中国高科技企业在欧洲的投资和贸易。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立场摇摆不定,德国正在研究修改《电信法》,企图将中国高科技企业排除在德国电信市场之外。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尽管对中国高科技企业持欢迎态度,但也不排除其后续立场的转变。其他国家均持观望态度,希望欧盟在统一协调对中国的科技政策和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的态度。另外,欧盟及其成员国对于中国的技术赶超深感担忧。进入2019年以来,欧盟主要国家开始加强战略规划,加大对高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2019年1月,欧盟出台了《工业政策战略》,重点支持光电子、纳米科技、新材料、新能源等关键技术;2019年2月,德国出台了《工业战略2030》,重点发展新能源、人工智能、机器人、汽车等新技术,并对相关产业给予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由此可见,欧盟与中国科技合作逐渐冷淡,对中国高科技竞争始终保持警惕,这对中国高科技企业拓展欧洲市场是极为不利的。

三、中国企业对欧贸易投资的策略

(一)企业为主体,加强对投资贸易风险的研究与预警

第一,就防范而言,企业在投资贸易之前应该分门别类厘清各类风险的特点。针对系统性重大风险,企业应该针对此设立研究部门,跟踪欧洲及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对这些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针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发布的政策歧视,中国企业应该加强应对能力,充分利用行业组织、政府部门、智库机构的渠道事先扩大信息来源;针对一些可能会发生但暂时无法预知的苗头风险,企业在投资贸易之前要加强判断,做好各种应急预案,最大程度降低投资风险。第二,就化解而言,一方面,企业对内要强化忧患意识,针对投资贸易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成立相关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理部门,完善处理标准和流程,完善内部分工和协作;另一方面,对外要不断加强抗击风险的能力和主动性,按照欧盟的政治规则,用西方人可以接受的方式去公关和游说,努力将不利于中国企业投资贸易的政策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以政府为支撑,形成政府与企业双向反馈的风险沟通体系

第一,强化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双向交流。中国企业应该多加信任政府部门,利用各种渠道主动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问题,让其知晓风险;政府要充分利用其了解的信息来源,主动为企业对欧投资贸易做好风险预判。第二,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定期沟通机制。商务部已经牵头其他部门联合建立了主要欧洲国家企业家委员会。这个沟通机制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扩大,特别是要借助于欧洲国家领导人和中国国家领导人互访的机会,积极举办沟通会议,当面向欧洲各国政府反映实际风险。此外,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还应该积极联系海外商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动收集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贸易的风险、障碍,编制《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贸易报告书》或是国别投资建议等,为企业投资贸易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三)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形成企业对欧投资贸易风险磋商机制

具体而言:第一,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之间的投资贸易信息资源整合力度。企业要主动与行业协会联系,分享行业协会下属研究机构、战略研究部门的信息。同行企业也应该在行业内部主动分享在欧盟的投资及风险抵御经验,加强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比如,针对欧盟出台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法》,为了确保中国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在欧洲贸易投资的合规风险,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组织积极寻求与欧洲相关部门对话,今年以来在北京举行了多次会议,分析和讨论互联网企业在欧洲的贸易投资风险。第二,要提升行业协会组织的磋商能力。当前中国企业在欧洲的投资贸易基本上处以“单打独斗”的状态,无法对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决策形成影响。面对欧盟针对中国企业的限制,行业组织必须要提升自身能力,强化组织体系,在欧盟总部以及成员国设立相应的代表处,强化近距离游说。同时,中国企业也应该参与到行业协会中,特别是大型企业更要发挥引领作用,要改变过去忽视欧盟总部、欧洲议会的一些不正确观念,加入到游说集团当中。当前已经成立的中国欧盟商会,可以担任此角色,需要各个企业加大支持和配合力度。

(四)以智库为策应力量,打造中欧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力量

欧洲高端智库发达,如欧洲政策研究中心等智库一直致力于中欧关系研究,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有重要的影响力。近些年来,我国智库发展迅速,但专门致力于中欧经贸关系研究的比较少。基于此,中国应该重视智库建设,发挥智库的意见领袖作用。一方面,要筹划并建立中欧智库合作平台和机制。这方面,可以由国内一些重要智库来牵头,组成中欧经贸对话平台,凝聚行业人才及相关资源,加强与欧洲智库的沟通与合作。中欧双方智库可以组织研讨会,就欧盟的贸易救济政策、安全审查机制、竞争新规等问题开展联合研究,澄清欧盟委员会及成员国政府的一些误解和偏见,引导欧盟对华经济政策走向。另一方面,要扩大中方智库话语权,建立双方定期沟通机制。因为欧洲媒体众多,且独立性强,在很多报道方面存在偏见。中方智库要加强与欧洲媒体之间的合作,主动向其提供资料,强调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的正面效应,转变欧洲民众、政府对中国的误解和偏见。

(五)以深化开放为引领,为中国企业对欧贸易投资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一,中欧双方要进一步推进中欧FTA谈判进程。中欧投资协定(BIT)从2013年启动,到2019年历经了将近7年谈判,有望在2020年达成。一旦BIT达成,中欧FTA至少完成了一半。中欧FTA正在顺利推进中,双方企业可以积极参与,与中欧政府一起加速高标准、自由化的FTA达成,为双方企业投资、贸易创造更好的条件。第二,中国要积极扩大开放,参与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制定。如今,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WTO多边贸易体系改革举步维艰,中欧双方均是自由贸易和投资的倡导者、受益者,应该在WTO改革上寻求沟通和合作,积极引领和推动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制定,为双方企业投资、贸易创造更好的条件。第三,积极开拓中欧经济合作新领域,通过利益捆绑机制来消除欧盟对中国企业在欧投资贸易的限制。中欧双方在互联网、新能源、汽车制造、航空科技等领域已有深厚的合作基础,在养老服务、教育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产业也有很好的合作前景,中欧双方要放下成见,共同将经贸蛋糕做大做强,中国在上述领域要降低投资门槛限制,以此换取欧盟减少对中國企业投资贸易的限制。

参考文献:

[1] 陈浩,刘培,贺景霖. 欧洲国家开放度、治理环境与中国对欧洲直接投资——基于欧洲国家行业面板数据分析[J]. 国际经贸探索,2019(2):67-86.

[2] 王宏禹. 欧盟贸易战略的价值观导向及中国对策[J]. 理论学刊,2019(2):87-93.

[3] 王宇鹏. 中国企业对欧洲贸易投资的政策风险和对策[J]. 国际贸易,2019(4):60-67.

[4] 曹鸿宇.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主要挑战及应对[J]. 中国市场,2019(8):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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