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治”与理论研究、创新传播

2019-12-16 02:20
人民论坛 2019年33期
关键词:中国之治宪法现代化

【主持人】温红彦 人民日报社政治文化部主任、高级编辑

【研討嘉宾】

赵 平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党委书记、局长

崔士鑫 人民日报社研究部主任、高级编辑

王振民 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

许正中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许晓东 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教授

贾立政 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杂志社总编辑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重中之重是什么?如何更好实现四中全会精神在基层、在群众中落地生根并指导实践?

贾立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准把握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方向、发展规律,深刻回答了 “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树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的里程碑,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新的里程碑,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新的里程碑。

马克思说过,“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毛泽东同志深入形象地说,“物质可以变成精神,精神可以变成物质”“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理论实现其自身价值必须掌握群众。理论如何掌握群众、又如何被群众所掌握?这始终是党的理论武装工作的永恒课题。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重中之重就是真正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新的伟大实践中落地生根,真正实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在新时代的今天,掌握群众,即被群众所掌握的过程,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需要思想理论的总结提炼者、研究者、阐释者、传播者、实践者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构筑起理论研究、理论阐释、理论传播、理论实践循环往复的完整生态体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理论武装的目的,构建起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许晓东:四中全会精神在基层治理中落地生根,需要构建基层治理格局、完善群众参与的基层治理制度化设计。作为高校工作者,我认为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也离不开教育现代化。教育现代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则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聚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只有与时俱进、把教育现代化推向深入,才可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现代化不仅是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教育理念、教学内容的现代化,也包括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是为教育活动服务的,我们的本质是教育活动,那么治理体系就是要保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学术、教师、学者、学生是处于中心地位的,让老师的科研活动能够蓬勃地开展,让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从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我们将以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抓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推动四中全会精神真正落地生根贡献力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制度”一词出现了222次,是我们党历届文件中使用频率最多的一次。为什么我们党如此强调制度?

许正中:因为制度是国家之基、社会之规、治理之据,是人的潜能的挖掘机、催化剂、兴奋剂。制度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更是人类社会的本质现象之一。在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制度的价值与意义被越来越清晰地感受到,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人的需要的多重性,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更加凸显了制度的举足轻重与不可或缺。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们党对制度建设的认识越来越深入。邓小平同志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任何关注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理论创新都不得不考虑制度建设和制度质量问题。制度建设是当代中国国家能力建设和国家效能提升的关键。中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社会主义经济高速稳定成长的典范,也是同期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奇迹。究其原因,发现制度结构性竞争力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度竞争力推动着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前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召开表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各项改革事业的根本指向。建构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制度体系是改革开放的总路径。通过各项制度体系建设进而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是深化改革开放的总目标。

中国正处于社会多元复合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爆炸的新时代,如何把握制度创新、创造和释放制度红利是当前我们党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而且,随着全球化不断升级,当前国际竞争已经从军事、货币、人才竞争转向制度竞争。规则体系性设计成为创造和获取制度红利、全球红利与重构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核心与关键。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制度的竞争,哪个国家的制度越有利于公平竞争,越有利于团结协作,越有利于激发全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越有利于防止腐败,这个国家就越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在《决定》中,“治理”一词出现了83次,如何理解“制度”和“治理”的关系?

崔士鑫:“制度”和 “治理”是《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最关键的两个词。对于 “制度”和 “治理”的关系,《决定》的总体要求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强调“要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对此我们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制度是依据,治理是目标,制度的优势要通过治理的效能来体现。

“制度”相对容易理解,《决定》也明确阐述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多方面的显著优势。我认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深对“治理”深刻内涵的理解与探讨,尤其要认清“治理”与传统意义上“管理”的区别,这样才能更有成效地把《决定》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治理的本质是什么?一般来说,与“治理”相对的是“管理”。以往我们所理解的管理就意味着支配,如果放到国家层面来看就是政府支配,我说你听,行政命令。治理就不同了,它的基本含义是多方参与,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都要兼顾多方利益、多方关切。因此,与参与有关的制度和规则就很重要,有了制度和规则,才能有如何参与的依据,才能更好地发挥治理的效能。在《说文解字》中,“治”的本义是“从水从台(胎)”,意思是要从出水初始处、基础细微处开始,按照水的特征、规律、方法来进行修整疏通,这就是“治”。所以大禹治水,不能硬来,要顺势而为、尊重规律。治理自身不是一个规则,而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按照规则、规律行事的过程。治理体系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都会同时涉及很多部门,所以我们称之为“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治理并不意味着自身是一种制度或权力,简单地用来规范和支配他人,它有赖于相关各方在制度持续的相互作用下,更好地调和不同利益与诉求,在这个过程当中发挥治理的效能。

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完善、成熟、定型的路上,中国共产党还需要作哪些努力?

王振民:经过70年艰难的探索实践,我们今天终于可以明确提出再经过若干年的奋斗,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可以“定型”了,这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表明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破解人类千古难题方面迈出了历史性、关键性的一步。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和重点在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第二、第三和第四这三部分。过去我们讲了很多,但是如何实现三者统一,《决定》提供了明确的方案。我们需要根据《决定》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深化、细化,并坚决贯彻落实。

许正中:经过40多年“制度改革”,现在已经到了“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历史新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并作出工作部署。就加强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提出要求。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和巩固”已经成熟和定型的制度,另一方面则要“完善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的制度。

在这些探索和努力中,有没有具体的成功经验,可以以小见大,反映出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完善定型?

王振民:我想以宪法为例来阐述这一问题。宪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载体,从宪法变迁可以看到一国制度和治理体系成熟、完善、定型的情况。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制定的《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立宪尝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了新中国正式的宪法;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和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尽管叫作“修改”,但实际上是重新制定;1979年、1980年又两次对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1980年,党中央决定对1978年宪法再次进行全面修改,经过两年时间,最终完成了这一旷世工程。自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以来,我们便坚持一部宪法不动摇,再也没有制定新宪法,已经37年了,与之前30年制定四部宪法形成鲜明对比!1982年宪法具备了一部现代宪法应该具有的所有元素,如人民民主、人权保障、财产保护、法治、权力制约监督、基层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宪法实施监督等,为“中国之治”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框架和保障。

37年的宪法实践探索已经形成了很好的模式,即不再制定新宪法,而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把体制改革、制度实践已经成熟乃至可以定型的内容补充进去,一举两得,既体现了改革精神,也维护了法治和宪法的权威,今后应该仍然坚持这一模式。

让一个民族世世代代坚守一部法律不动摇,把权力始终放到宪法的笼子里,这很不容易!这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越来越成熟、完善,我们越来越有自信;也说明我们党治国理政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依赖宪法,真正开始走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既是40多年来改革开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的体现,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我相信,只要我们继续坚持这一部宪法不动摇,50年不变,100年不变,200年乃至更长时间不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一定能够实现。

从具体治理实践的视角来看,我们该如何完善制度体系,助力实现“三步走”的总体目标?

赵 平: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履行好国有企业的初心使命、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同时,国有企业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资国企体制机制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肩负着为国家找寻能源矿产和粮食化工矿产的重任。进入新时代,作为科技类公益型中央企业,总局高举绿色发展大旗,坚持提高治理能力,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从粗放发展向集约管理迈进,从传统勘探向绿色环保进军,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致力新型能源开发,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地勘力量。

许晓东:从《决定》内容来看,强调十三个“坚持和完善”是今后的重要任务,对于这些任务的描述,是从“条”的角度来部署的,涉及政体、国体、法律、经济、社会、文化、外交、军事等多个领域。在国家治理中还有一个角度,是“块”的角度,即地方治理的视角。从实际工作来看,治理效果主要体现在“块”上。

以基层社会治理为例,我国已经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即在党建统领自治的基础之上,融合德治和法治,可以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现在,我们又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智治”技术引入治理体系,但这个治理体系离“完善”尚有差距。比如,在“自治”中,可用“乡规民约”来进行约束,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同时也着力推进基层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在“德治”中,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内,德治与法治互相制约、互相补充,道德规范在适当的时候需要提升为法律规范,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又可以起到补漏的作用。在“法治”中,遇到基层社会矛盾时,需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总之,基层社会治理如何完善制度体系,留给理论界很多思考空间。

在地方治理的制度化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坚定“四个自信”,另一方面也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要根据国家能力、发展阶段、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区域状态,动态构建适应我国总体目标和发展需要的治理体系特别是制度体系。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也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因此,在制度建设上,我们不能急于求成,搞“一刀切”;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关系,在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同时,也要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

(整理:王驰、赵楠、刁娜、周小梨、孙娜、张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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