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财产保全裁执一体化问题研究

2019-12-20 18:25许子龙江苏大学法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审理申请人

文/许子龙,江苏大学法学院

1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亟需完善

在我国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老赖”现象依然层出不穷。所谓“老赖”,即是具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的债务人。其实,“老赖”既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制度不完善的一种社会现象,他反映出我们社会中人们诚信价值观的缺失,以及契约精神的匮乏。司法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应当为改变社会的信用状况尽更大的努力,给予恶意拖欠债务的个人和企业以法律的威慑。因此,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亟需改善,以达到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应履行的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理想效果。

2 改善途径:裁执一体化模式

所谓“裁执一体化”模式是以有效查控保全对象作为贯穿财产保全立案、审判、执行 实务操作的主要目标,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更加侧重于判断财产保全裁定有无执行到 位的可能;财产保全立案、审判、执行的程序构造也因此更为紧密和集中。具体而言,“裁执一体化”模式的主要特征大体上可 以从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对象以及立案、审判、执行程序构造两个方面予以体现。

其一,“裁执一体化”模式的核心特征是财产保全案件审理对象的“可执行化”倾 向,即法院将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能否有效执行、进而查控到保全对象作为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主要目标。一般而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信息、请求事项以及请求保全数额等均较为明确,亦无需过多审理。司法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下即便申请人可以提供保全必要性的相关材料但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和线索则往往会因为不具有可执行性而被法院所忽略掉。由此,相对于保全必要性,注重执行效率的裁执一体化模式在对于财产信息上往往更为重视。

其二,“裁执一体化”模式另一重要特征即表现为立案、审判、执行程序衔接的紧密性。通常来说,对申请人提供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等的“可执行化”判断贯穿了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个阶段。概言之,在裁执一体化模式下,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信息和线索是将执行机构和审理机构连在一起的绳索,使得两个机构间可以互相沟通、协作从而实现有效查控保全对象的预定目标。

3 基于当事人权益再度深思

财产保全首先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决定了保全裁定的作出和执行必须迅速及时,以及解除保全决定的作出必须有相应的审查标准; 而财产保全作为程序性制度,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原则,财产保全错误会对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害。由此,从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财产保全的改善途径——裁执一体化进行深思评价。

可赞之处:“裁执一体化”为法官提供了较为明确的程序操作指引,也很好地契合了既有的司法制度和司法资源。随着当前技术条件上引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于财产信息的查控难度将会逐渐降。从而对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以及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和执行效率上会有很大的帮助。由于“裁执一体化”对于案件的财产信息和线索的要求很高,所以对于被申请人的而言则有利于防止误判冻结被申请人合法财产利益的现象出现。

不足之处:相对于保全必要性,“裁执一体化”模式由于对于案件的财产信息更为看重,一旦没有把控好力度则很容易出现财产保全必要性这一点被边缘化的现象。由此申请人明明具有充足的保全理由却因为不能提供非常准确的财产信息而被法院认为不具有可执行性从而不予保护。这必然造成双方权利保护失衡的弊害,对于被申请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4 针对上述不足的救济途径

(1)拓宽并规范财产信息查明途径

在重视效率的裁执一体化模式对于财产信息的准确性最为看重的情况下,拓展其他财产信息查明途径,对违反财产报告义务的被申请人进行惩戒显得十分必要。除了根据网络执行查控以及现场执行实施的情况,执行机构还可以通过发布“律师调查令”、“悬赏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查询财产信息或线索。相较于网络执行查控以及现场执行实施而言,不妨在财产保全执行中引入“律师调查令”、“悬赏查询”等财产查询方式,其优势在于既可以提升动态财产信息查询的准确性,还能够弥补法院执行实施司法资源的不足。最后,倘若通过悬赏执行、律师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有未如实申报财产的,法院可以视情形对违反财产报告义务的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来进行惩戒。

(2)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所谓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能够以程序主体的身份自主、积极地参与涉及自身相关利益的诉讼程序中,并能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对司法裁判产生实质影响而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的总和,具体包括知悉权、发表意见权、辩论权以及救济等。纵观世界各国财产保全的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为单方审理模式,第二种为对席审理模式。基于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并且只有在听取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方可做出裁决。

5 结语

由于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强化财产保全的诉讼程序性,大幅度增强当事人的参与度,完全照搬英美法系中的当事人诉讼程序显然不适合,但通过此次调查研究对于深入了解”裁执一体化“财产保全制度的逻辑与改革,对于打破目前财产保全案件中低水平化均衡有一定指导意义,在兼顾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使案件的审理质量乃至程序保障获得显著改善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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