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 张琳
(辽宁财贸学院,辽宁 葫芦 125100)
债务重组主要是债务人在财务困难的条件下,债权人根据法院协定或之前做出的协议实施让步事项。从客观性和稳定性等角度出发,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准则进行了有效的调整和修订,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并将重组损益添加到当期损益当中。
债务重组诞生于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时期,企业在拥有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苛的挑战,部分企业为了扩大经营业务而借债,但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偿还债务[1]。债务人在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进入破产流程时,因为其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任何债权,为了解决债务纠纷,债务重组方法应运而生。债务重组能够减轻债务人负担,降低债权人损失,改变企业发展困境,能够有效维护我国稳定的经济秩序,优化资金结构。
基于新旧会计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差异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债务人员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的前提条件,但在旧准则中没有进行限定,进一步扩大了债务重组范围,造成企业认识错误,违背了企业行为依靠制度约束的原则,导致市场经济混乱。第二,新准则中还规定了只有同时满足“债权人做出让步”与“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两个条件,才能被定义成债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