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在线教育培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25 01:13李卓豫薛雯洁周海王博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3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问题

李卓豫 薛雯洁 周海 王博

摘 要:现今我国的家长非常重视下一代的教育,除了学校教育外,还会给孩子选择各种各样的校外辅导机构,在“互联网+”背景下,在线教育培训凭借独特的优势迅猛的发展起来。在线教育培训机构作为信息化、智能化的产物,有着独特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弊端。文章阐述了在线教育培训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國对在线教育培训法律规范的现状,并且采用访谈法、问卷法对目前我国校外在线教育培训展开相关调查,在依法治教的视域下分析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出现的问题并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使得在线教育培训在法律的引导下良性发展。

关键词:在线教育培训;问题;法律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我国,教育从古代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到当今的“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从始至终都作为国家发展进步的基石,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目前,我们的学习方式主要包括学校学习和校外培训,在线教育培训属于校外培训教育的一部分。在线教育的出现对于均衡教育资源、促进终身化学习社会的建立等方面都有着重大意义。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时代的到来,在线教育平台以掩耳不急迅雷之势的速度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在线教育的产生的问题。为了教学秩序的良好发展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校外在线教育培训也应该被装进法律的牢笼。

一、在线教育培训的发展历程

(一)兴起

校外教育,也称学校外教育,它是由校外教育机构或社会团体领导所组织的、在学校的教学计划范畴之外开展的教育活动。校外在线教育培训涵盖面广,从幼儿到成人、从学科类到职业类等各个方面,文章所涉及的校外在线教育培训主要指中小学教育。除此之外,中小学校外在线教育培训还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学科类在线教育培训,另一方面指艺术类等在线教育培训,文章主要分析中小学学科类在线教育培训的现状、问题。

在线教育在我国开始于20世纪末期,但当时由于普及度比较低,而且受限于网络带宽,所以初期的在线教育发展较为缓慢。到了21世纪,在线教育也开始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像网络视频课件的出现、新东方网校的成立等,但相比于互联网其他行业还是比较落后。2012年美国三大MOOC平台的大规模融资,这给整个在线教育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传统的线下教育培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教学内容与学校教学不匹配、上课时间上的限制、个性化教学水平低等等,这使得传统的教育培训机构面临许多困难。与之相比,线上的教育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在线教育特有的优势,使在线教育迅速发展。

(二)发展现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重视信息技术对教育的影响。近几年,信息化、智能化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发展也促进了教育行业的变革。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6 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达1560.2亿元,用户规模为9001.4万人,据估计到2019年市场规模将达到2692.6 亿元、用户规模将达到1.6亿人。同时,为了更好的满足大众需求,其内容和形式也进一步丰富,灵活性和简捷性不断提高。随着在线教育培训的快速发展,其授课群体越来越广,课程内容也是不断丰富。作为新兴产业,在各个年龄段领域都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也正是因为是新兴产业,相关法律规范较少,这也使在线教育在发展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二、在线教育培训发展中法律规范现状

在线教育兴起时,教育部号召校外培训机构签署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办好网络教育;2018年2月,教育部发表《规范校外教育培训,营造良好培训秩序》、《浅析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思路与实践》、《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正逢其时》三篇文章,都旨在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乱象;2018年5月,教育部联合国家监管总局等部门派出督查组,对全国各省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摸排检查;2018年6月,全国继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意见》;2018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切实加强在线教育机构监管。2018年伊始,我国政府接连发文,其核心都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从侧面反映出目前我国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着各类问题,也表明了政府严格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决心。但在目前我国法律范畴内,关于校外在线教育培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仅仅在《通知》中提到在线教育的监管问题。这也说明目前在校外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这使得很多教育培训机构用在线教育培训打法律的“擦边球”,曾有学者指出,“在线教育平台已呈现出它的蛮荒之处和潜在危害,如果只诱导表达而不进行监督和规范,那么势必沦为有害信息的聚集地。”

三、在线教育培训出现的问题

随着在线教育培训的不断发展,属于它的独特教育生态脉络正在逐步形成。但很多事情都是“过犹不及”,在线教育培训也不例外,尤其在缺少配套的市场监管和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在线教育也是问题频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入审查不严

据中国教育学会发布的《中国中小学课外辅导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中小学辅导机构的市场规模就超过8000亿元,上过课外辅导课的学生达到1.37亿人次。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26条、第27条中提到了成立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要求,但提及内容相对简单,并不能对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成立产生实质的规范作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指出,加强审查网络文化教育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对网络教育平台的机构和个人身份的审查。很多地方也颁布了一些关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予以说明,但对于互联网教育培训没有明确要求。同时在线教育培训应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营业执照;它也属于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如果公司自制的品牌在线教育课程,学员可以在线播放、下载动画视频内容等活动,要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据目前国家摸排调查,2018年年初至12月30日,全国共摸排校外培训机构40万余所,有一半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问题,其中大部分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包括线下和线上)未取得办学资质。

2000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指出建立中小学教育网站或网络学校,必须经省级行政部门同意且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据调查,很多在线教育培训公司都命名为某某科技发展公司,这样的话就可以不在教育部门审批登记,这也让很多线上培训机构成了“漏网之鱼”。

(二)教师资格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2015年,教育部颁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指出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校外组织的有偿补课。但在编教师参与在线直播类课程是否应包括在有偿补课的范围内,目前的法律规范仍相对模糊。据调查发现,很多在线教育培训机构仍在招聘在职教师,笔者以学生家长的名义咨询在线教育培训平台的客服人员,了解到某风教育、三好网等机构仍在招聘在校教师,机构会与在校教师签订保密协议,所以过多的教师信息客服人员也是不愿意透露。

2018年11月《通知》发布,明确要求线上培训机构应该公示教师姓名、照片、教师资格证号。笔者在部分在线教育平台官网查询发现,一起学云课堂、掌门一对一等网站没有教师的相关信息;新东方、学而思等在官网上有授课教师的基本信息,但没有登记教师资格证号,关于助教老师只有照片,其他任何信息都是没有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强调民办学校的宣传广告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但目前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网络宣传是否需要备案也没有相关规定。导致网络上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很多都是承诺“保分数”“保过”等来夸大授课效果。同时很多在线教育的“杂牌”教师假冒“名师”,有的机构甚至招聘一些兼职人员来哄骗家长。不仅如此,当前网络上的在线教育辅导机构都用所谓“名师”来做宣传。很多在线教育培训机构以“双师教学”来吸引眼球,据调查发现,某机构所谓的“双师”,只不过是该在线教育培训机构与名牌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合作,以名牌机构教师做推广,实质上该教育机构的授课教师并不是所谓的“名师”。如今在线教育如火如荼的开展,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得不到保障,又如何让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而这也是由于在法律范围内并没有明确校外在线教育培训教师的资格要求,导致教师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的原因之一。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的前提是解决审批问题。然而,面对庞大而复杂的教育培训市场,“审批”问题已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这说明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才有权审批民办学校。但现在像共青团、体育部等部门都审批了一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 “其他文化教育”概念界定不明确,而在《民促法》中也没有对“其他文化教育”的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所以对于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并没有明确的审批管理部门,这使得很多在线教育培训机构都是“无证办学”。同时在线教育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的单位的设立审批及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单位的登记注册等问题由工商部门负责,信息网络安全等的监督由公安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外还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监管。这也表明在线教育不仅由教育等部门监管,还由网络部、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监管,但目前在线教育直播课程的问题层出不穷,也反映出各个部门权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的状况。

在监管内容与程序方面,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外部的监管,主要是教育部门、网监部门等的监管;二是指内部的监管,主要是在课上课下老师对孩子的监管。目前,很多校外机构不顾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目的的培训,教学内容远远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内容,在校内“减负”的同时,校外却在“增负”。针对这一问题,在《通知》中指出,线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进度安排等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也就说明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在线教育培训内容等方面事前的监管,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但也因為在线教育培训大多为直播课程,有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传播低俗、庸俗内容。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家长表示在孩子学习过程中会有游戏页面弹出,还会有很多广告页面。由于网络直播是基于场景之中的,让用户与现场实时连接,加大了对实况直播课程监管的难度。大多数实时课程的监督方式都是人工审核,无法及时发现并完全覆盖,这也就出现了一个网络直播课程中的监管漏洞。对学生课上与课下的监管来说,有家长表示孩子上课在聊天区聊天,影响孩子注意力;还有家长说直播课的班容量太,需要家长时刻“盯防”;课下作业反馈的也不及时、孩子做作业也是特别敷衍等等一系列问题。在对某机构在线教育教师进行的访谈时,他谈到:“如果选择教师一对一教学,这样课上课下对孩子的监管还是比较全面的,但价格比较高,很多家长都不会选择一对一教学。对于一对几百人,甚至几千人的直播课程,老师对学生的监管几乎为零,老师只负责授课,对于学生的情况都由助教老师来管理。助教老师多为兼职大学生,经过培训后就可以上岗。但有的助教是很不负责任的,不对学生的学习、作业进行反馈,所以这方面的监管就很差。”

基于以上调查发现,目前校外的在线教育培训机构不论是在外部还是内部都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而且在监管程序方面,忽视了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在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面并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和审核规范,这使得校外在线教育培训问题层出不穷,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不利于我国青年一代的学习和成长。

四、将在线教育培训纳入依法治教轨道的措施

在线教育市场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将在线教育培训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已经刻不容缓。要使在线教育培训良好发展,就要将校外在线教育培训装进法律的笼子里。规范治理在线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举而竟全功,要从各方面综合管控。

(一)完善在线教育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在“互联网+”背景下,为教育的稳定、长期发展提供确切的法律保障

明确、细化在线教育的准入条件,提高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在线教育作为新兴的教育模式,有着对象的广泛性、内容的开放性、传播的迅速性等特点更要求提高在线教育机构的准入标准。要以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在法律范围内明确规定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要求;明确落实各部门的权责,加快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严令禁止 “无证办学”,并且进一步查明、规范“某某信息科技发展公司”背后的在线教育培训机构。

(二)提高教师专业素养,设置教师资格审核制度

教师在教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提高在编教师待遇水平,严格查处中小学在编教师兼职补课现象,对于违规教师要依法取缔教师资格;其次,加快对在线教育培训机构教师资质的审查,尽快落实《通知》要求,将教师资格证号公布在机构网站上;加强培训机构教师的专业素质培训,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规定在期限内取得资格证,未达成要求的,不允许该机构继续录用;再次,提高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比例,底线比例控制在1:1,并且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机构师资全部为全职教师。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退出机制

《通知》中明确指出,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基本信息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目前,我国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了线上培训机构的乱象,加强了事前监管,但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也必不可少。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网信等部门,严厉查处违规办学的培训机构,强化对线上培训机构授课内容的动态监管,保证教学质量;同时各个机构内部应设立网监部门,在上课期间要随时查看是否有广告、游戏页面等不良信息弹出。在事后建立退出机制,对于有相关办学证件的机构,若办学条件不符合标准,要责令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依法取消其办学资质,终止培训活动;设置家长服务平台,针对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学满意度等方面每年定期给孩子所选择的在线教育培训机构打分,平均分低于60分,教育部门要给出警告责令整改,超过3次以上,依法取消其办学资质,终止培训活动。

(四)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发现机制和处理机制

在线教育培训作为新兴产业,要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同时建立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诉平台,充分发挥社会举报的作用;工信、网信等部门要对机构的办学资质和办学过程、内容全程关注、跟踪,全面查处无证办学的在线培训机构以及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能,推进联合执法,根据各地方实际,完善教有关教育培训机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法律审批机制,以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各个部门权责,严格执法,形成合法合规的执法流程;同时,摸排整治信息公开、透明化,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机构的信用管理体系。

五、结语

如今我国的“互联网+”模式发展越来越迅猛,教育也要抓住信息化背景下的机遇。在线教育作为信息化的产物,是传统教育的新发展、新趋势。同时也是我国教育体制、观念等多方面的变革,它对于促進我国教育资源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终身型社会的建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是好坏参半的,我们要正视校外在线教育培训出现的问题,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校外在线教育培训装进法律的牢笼,更好的保证教育教学良好有序的发展和青少年一代的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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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卓豫(1996- ),女,河北承德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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