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2019-12-25 01:13李琼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3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夫妻

摘 要: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的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忠诚于对方的一种协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人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不忠于婚姻与家庭的情况时常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原本和睦的婚姻关系破裂,最终走向离婚。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选择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维护婚姻关系和自身的权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并未对这一协议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虽然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与建议,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处于争议状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选择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希望以此来维护家庭及婚姻關系的稳定,因此,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婚姻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许多改变,一些人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为促进夫妻双方相互关心、相互忠诚于对方,维护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一些人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方式希望达到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促进彼此忠诚于对方的效果。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存在一些涉及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的案件,虽然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根据不同的案例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但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对此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相似的案例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涉及夫妻忠诚协议有关的案件,有学者通过对54份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在54份总样本中,法院最终支持以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做出判决的案件有8起,不支持的有16起,未处理的有30起。”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会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他们希望通过签订该协议从而有利于夫妻双方忠于对方,促进双方互相帮助、扶持,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此,需要进一步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从而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从而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意义

(一)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家庭的和睦

婚姻的缔结不仅是感情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是双方对彼此的承诺,承诺婚后忠诚于对方,相互扶持,相互关心,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共同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幸福的家庭生活而签订的。既然夫妻双方自愿签订此协议,就应该知道生活中的某些行为受此协议的约束,若违反此协议,则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可以使夫妻双方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和意义,促进夫妻双方约束自己的一些行为,从而更加忠诚于对方,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定,家庭幸福和睦。此外,在夫妻一方存在违反忠诚协议的内容的行为时,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对遵守忠诚协议内容的一方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有条件地肯定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

(二)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时有据可依

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看法有两种观点,即否定说和肯定说。笔者认为,无论是否肯定该协议的效力,都需要做出一个明确的回应。一方面,如果否定该协议的效力,在做出明确规定后,可以减少日常生活中人们以此协议来提出诉求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也需要做出具体的规定。通过学习可知,有学者认为,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在有的案例中得到了支持,而在有的案例中未得到支持,也有在相似案例中存在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无论支持或否定,都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法院对相关案例进行审判时有据可依,从而减轻法官的压力,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一直处于争议状态,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学说:

(一)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肯定了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应该得到肯定,具体理由包括: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若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内容,应该得到认可;其次,“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有学者指出,《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道德层面的规定,没有强制效力,因此,不应该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而笔者认为,有条件的肯定夫妻之间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恰好可以起到将《婚姻法》第四条具体化规定的效果,因为“虽然婚姻法第四条对夫妻之间理应相互履行忠诚义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该规定缺乏现实操作性,夫妻一方不能依据这一条认为另一方违背忠实义务而向法院起诉。”而明确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正可以解决此问题,由此,应该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最后,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助于夫妻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更好地忠诚于对方,从而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定,家庭关系更加和睦。

(二)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

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应该认可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原因在于:首先,夫妻忠诚于对方的问题应属于道德调整范畴,而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其次,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应否定其效力;此外,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会使夫妻之间产生嫌隙,不利于夫妻双方的相互信任。

笔者不赞同无效说里的观点,首先,夫妻关系中确实存在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也存在应由法律调整的部分,既然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那夫妻双方在签订时就明白自己在签订协议后受条款约束的后果,也明白相互忠诚对于夫妻双方的重要性之所在;其次,“《婚姻法》既然规定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予以惩罚,那么,夫妻双方以协议形式对‘忠实义务进行约定并不是一种对身份权法定性的违反,而是以此种身份权(配偶权)为基础的”;最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实质上也与婚姻的缔结有着相同之处,夫妻忠诚协议并不仅仅只是涉及夫妻双方财产及身份关系的约定,更是双方对彼此的一种情感上的承诺,是双方基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与和谐而做出的约定。因此,笔者认为,应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这种肯定并不是全盘肯定,而应当有条件的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从而更好地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

四、完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建议

(一)明确忠诚协议的效力

忠诚协议在日常生活中签订较多,但其是否有效还处于争议状态,因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应当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并不是对所有的忠诚协议都予以肯定,而是需要对协议内容做出区分,从而确定其有效与否,这有利于夫妻双方根据协议忠于对方,進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例时有法可依。

(二)明确并细化忠诚协议的内容

在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后应对忠诚协议的内容进行明确。有学者认为,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内容应仅包括调整财产关系的部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包括调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内容。笔者认为,忠诚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但在效力认定时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首先,财产部分,笔者认为应肯定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协议部分的效力,这属于夫妻双方自愿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签订的协议,应肯定其效力,但约定财产数额较大,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先让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可以做出合理的调整。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应对其内容进行细分,再探讨其效力。原因是,对于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双方应忠于对方,不得发生婚内出轨他人的协议内容,应肯定其效力,因为这既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同时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就应该明确认识到自己的特定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对类似于夫妻双方若一方违反协议,解除夫妻关系等约定内容则不应肯定其效力,因为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以发生效力的,而不能仅仅依靠双方忠诚协议里的违约后果的约定就对身份关系进行规定。

(三)不能适用忠诚协议的情形

夫妻忠诚协议可以有效的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许多学者也建议应肯定其效力,笔者赞同此观点,但笔者认为,首先应赋有一定的条件,需要对协议内容进行区分及细化规定,从而区分出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其次协议得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自愿签订的,若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签订的情形,则不应肯定协议的效力。最后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内容,应该不予肯定其效力,而对于违约后的赔偿金部分的约定,如果约定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赋予法院在审判时做出适当的调整,从而维护双方的权益。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仍然处于争议状态,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稳定婚姻关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笔者在学习相关内容后尝试提出几点关于完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建议,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应进一步明确其内容,进而肯定其效力。但由于笔者个人能力有限,对许多问题的分析可能不够全面,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笔者也会继续努力,不断学习,从而不断加深自己对这一方面知识的了解与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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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琼,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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