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共享经济平台促进灵活用工的研究和建议

2019-12-25 01:13方钟亮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3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共享经济

摘 要:随着互联网科技发展,共享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基于共享经济平台的灵活用工则是为增加就业、稳定社会、增长收入和服务创新做出了显著的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平台运营成本、部门的对接、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政府监管面对全新的互联网经济则体现了系列问题。文章分别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十九大报告精神和国务院对共享经济“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提出若干建议,希望对于高质量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所帮助。

关键词: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勞动保障;政府监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共享经济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抓手,是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是促进供给侧改革、产业融合、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一、发展现状

(一)政策引领

“共享经济”概念自2017年起,连续三年纳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在2017年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年度报告(2019)》,2018年共享经济交易规模29420亿元,同比增长41.6%,约7.6亿人参与,其中服务提供者约7500万人,同比增长7.1%,平台员工数598万人,同比增长7.5%。未来三年共享经济的整体年均增长超过30%。共享经济在就业方面的“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凸显,将成为促进技术创新和释放消费潜能的重要力量。我市在2018年出台了《昆山共享经济规划》,吹响了昆山“共享经济”发展的号角,其中“好活成长工程”明确将以好活科技为样本,创新用工体系,打造双创平台,培育我市独角兽企业。

(二)平台落地

好活平台2018年落户昆山,是“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双创支撑服务”+“大数据协同监管”的综合服务体。其面向共享经济企业用工,将就业者的自然人身份转变成个体工商户,以创客(商事主体)身份与用工企业开展商务合作,此做法超越了传统雇佣关系,不仅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且增加了创客的就业灵活度,为创新创业注入了新鲜活力。2018年好活平台共服务企业187家,完成创客工商注册15612人次,15482人从中收益,累及促成7334570笔交易,金额达14159万元。其中9%人员来自贫困区县,其交易额达886万元,精准扶贫效果显著,2019年累及缴纳税款3600万元,同比增长472%

二、面临问题

(一)公章刻制成本高

商事主体登记在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后,需完成法人章和发票章的刻制,而公章刻制材质、费用均为刻章协会制定,在和刻制社协商后,批量刻制费用定为120元/每套(原价360元/套)。就业人员通过“好活”平台注册成为商事主体的平均周期在3个月,平台可获得第三方派单企业360元的佣金利润。以此测算印章刻制成本占取平台1/3的利润,这极大压缩了平台的利润空间。

(二)部门对接待优化

(1)市场监管部门试点开放了系统对接,实现了集群注册的自动申报、批量审批,但自动归档仍需逐个人工处理,影响了注册登记的效率;(2)税务部门而面向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创客税务登记(核定征收)暂无在线申报功能。代开发票业务仍需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到税务窗口逐笔操作,对于批量上千笔代开发票,申报需携带成堆公章,且窗口办理效率低。在推广电子发票的中涉及税控盘单价在480元,这对灵活用工类平台无疑是增加成本;

(三)劳动保障滞后

无论是作为个体工商户还是作为自然人,灵活用工的就业者普遍面临劳动保障滞后的问题:(1)制度供给不足。当前劳动保障制度产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集体劳动关系,对互联网时代“平台+个人”的情况无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的定位在于信息的汇聚发布和技术服务,同劳动提供者之间类似用户关系,并不会按传统劳动关系缴纳各种保险,且多数劳动提供者以兼职为主,在全国各地的相关劳动纠纷案例的司法判定中,劳动、劳务、雇佣、合作、承包等判决均有出现,并无定论,劳动保障体系难以建立;(2)职业风险高。共享经济劳动者容易遭受一些职业风险,如专车司机和外卖骑手,在未及时提供服务情况下会受到到客户差评投诉从而降低报酬,在极端恶劣天气和复杂路况下会面临交通事故,甚至会涉及人身安全;(3)收入增长缓慢。随着共享经济发展,各类网络平台竞争激烈,平台补贴在减少而抽成逐步提高,在业务高速发展同时,劳动者的报酬并未按比例增加;(4)工会组织缺失。全市未能形成面向灵活用工群体的工会组织,来规范行业标准,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组织支撑。

(四)政府监管困难

面对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经济,政府的适度监管、改革创新、多方共治、信息效用最大化尚处于探索阶段,未形成长效化的实践指导原则。传统“家长式”的行政干涉对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和数字化的共享经济特性并不适用,仅仅侧重事前准入监管往往会造成“一管就死、一松就乱”的局面;政府监管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消费者等方面尚未形成一个无缝衔接、有效互通的监管联动体系;政企之间“信息孤岛”现象凸显,以信用信息为杠杆的社会监管治理体系尚未形成。

三、相关建议

(一)降低印章刻制成本

面向类似灵活用工平台的批量刻章业务,公安、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破除行业协会对刻章材质、价格的垄断,促进公章刻制企业自由设立,增加刻章材质多样性和市场竞争的价格调整机制。同时加大国有资本扶持力度,每年对平台的批量刻章做适当财政补贴。以此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着实优化双创平台的市场环境。

(二)优化部门配套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对灵活用工的集群注册开展自动化登记注册,在系统对接、批量审批的基础上实现智能识别、自动归档,由人工审核转向智能化机器审核。税务部门加快开通面向个体户的在线税务登记(核定征收)功能,面向灵活用工平台的代开发票批量业务实现上门服务、专窗服务,并针对性降低税控盘成本,推行电子发票,并探索不开发票的改革。

(三)加强劳动保障体系建设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设可持续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议我市应该突破对“劳动关系”争议,本着对劳动者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思路,学习上海、南通等地做法,探索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全员免费参保、延长工伤认定期限、引入第三方商业保险、向共享经济平台提供代扣代缴服务、平台统一购买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实施差别费率、对缴纳工伤保险平台实施税收优惠等系列政策。同时建议成立工会组织,对灵活就业群体提供政策解读、司法援助、诉求反馈、化解矛盾、薪酬谈判、扶贫帮困、技能培训等服务保障。

(四)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以“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总原,则细分行业完善政策、推行多元协调治理、加强信用监管。(1)对于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涉及交通、物流、餐饮、金融、家政、互联网等多行业,应深入研究各行业的变化,进行准确分类和精细化管理,积极调整政策,因势利导,鼓励创新,并在原则性、底线性和保障性上做好制度保障,做到即“放得开”又要“管得住”;(2)充分协调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互联网企业、消费者、社会媒体关系,形成良性互动、彼此协调、多元共治理的架构,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之间要屡清职权矛盾,杜绝监管真空和职权重叠,监管人员的专业性、主动性、创新性、灵活性应与时俱进,以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大趋势;(3)以数据为驱动,以信用为基石,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公安、法院、人行、税务、信用等部门应该主动对接共享经济平台,政府和企业应该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对违法乱纪、屡遭投诉、损害社会群众利益的个人和法人,实现双向信息告知,纳入征信系统和行业准入“黑名单”,实现社会的联合惩戒。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http://cpc.people.com.cn/n1/2017/1028/c64094-29613660.html.

[2]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EB/OL].http://www.sic.gov.cn/News/568/9906.htm.

[3] 共享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构建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8(14):32-33.

[4] 共享经济模式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研究[J].新商务周刊,2018(20):273.

[5] 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与政府监管困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09):194-195.

[6] 共享经济的兴起與政府监管创新[J].南方经济,2017(03):103-105.

作者简介:方钟亮(1980.02- ),男,江苏昆山人,昆山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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