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慈善机构设置研究及其启示

2019-12-26 02:36于杉杉杨明岳辰昕祁萌赵壮壮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慈善机构会馆慈善事业

于杉杉,杨明,岳辰昕,祁萌,赵壮壮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 250358)

1 慈善角度下的明清社会现状与存在问题

1.1 明代稳定的社会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完善提供可能

明清时期战乱平息,社会逐渐稳定,经济逐步恢复,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完善机会,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1.2 长期存在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1.2.1 自然灾害问题

明清两代是我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故有些学者曾言:“灾害之频数,亦远超于其享祚之年数。”[1]《中国灾害通史·明代卷》统计,水、旱、虫、震、疫、沙尘、风、雹、雷击、霜、雪、冻害十二类自然灾害,明朝共发生3 952次。其中,水灾、旱灾、地震、瘟疫四类自然灾害最为严重。从灾害发生的频率看清朝其实并不比明朝低,仅水灾就有1 581次,旱灾625次,地震609次,风灾429次,虫灾257次,雹灾131次,仅这六类灾就有3 632次。因为清代卷与明代卷在灾害种类划分中不同,如雪灾和冻害是放在一起,因此,有九类自然灾害。从数据可知,明清时代灾害问题既频繁又严重。

1.2.2 慈善教化日益深入人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成熟

明清两朝作为劝善书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劝善为主旨的著作不断出现,例如明代的《劝善录》、清代的《劝善歌》等;二是流传范围广,无论是都邑富庶地区抑或是僻乡穷困地区,劝善书都得到了比较广泛的流传,同时,其流传不仅局限于民众范围,官绅士人亦为其教化对象。

2 明清慈善机构详述

2.1 养济院与普济堂

明清时期慈善事业的发展,首先表现为在明代由官方倡导设立了养济院以恤孤老,并在明朝不断得到推广和普及。清代则继承了明代这一传统,在全国大多数州县先后恢复和重建了养济院。除此之外,清朝中期,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还出现了民营或官督商办性质的用以救济鳏寡孤独的慈善机构——普济堂。

2.1.1 明代养济院的设立与具体实施

明代的养济院制度始建于明太祖朱元璋当政时期,将其作为笼络人心和巩固社稷的一种手段。故于洪武五年(1373),明太祖曾颁布诏书,“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不久将其易名为养济院。同时对收养的对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民之孤独残病不能生者,许入院。”故明代的养济院制度逐步地得以确立。朱元璋诏令天下郡县设立孤老院,便成为明清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养济院作为一种官办的慈善机构,其规模的大小和维持的时间的长短与政府所拨的经费有着极大的关系。一般来说,养济院在各州县都只有一州(县)一所。在个别财力宽裕的州县则设两所。就其发展趋势而言,有些学者认为,地方养济院的房舍数量在增加,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2]。明代的养济院制度经过两百余年的时间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备。养济院的建筑风格一般都大同小异,即都有堂有室有门有坊,甚至还筑有围墙。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则是一般依据地方实力,从常平仓拨米银供养。故各州县所供养的人数差距甚大。另外,在不同的年代的其救济人数的变动也较大。总之,虽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官吏贪污舞弊等弊端,但不可否认的是,明代的养济院在一定程度上惠及了社会弱者,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

2.1.2 清代养济院的发展及普济堂的产生

清朝建立后,基本上继承了明代的社会慈善救济政策,并使其得到进一步发展。例如:清朝的养济院已扩展到四川,广西,新疆等边陲地区。在清朝,养济院的弊端日益显现,故新的慈善机构——普济堂应运而生。清代的普济堂属于民间性质的慈善机构,其大多数是由地方乡绅集资捐助的,到乾隆中后期则带有民办官督的色彩。据目前发掘的资料来看,清代最早建立的普济堂在江西袁州,康熙五年(1666)即已创设[3]。而产生深远影响的却是康熙四十五年(1706)捐资兴建于广宁门外的京师普济堂。该堂主要收养外地来京的孤贫残疾者,冬施粥,夏施茶[4]。普济堂突破了养济院地方性的局限,其范围更广,无论本籍外籍,只要是鳏寡孤贫者都一并收容。在清朝许多普济堂既有官方财政的支援,但其经费的大部分则是民间的捐款。在其组织管理上,实行的是司事负责制,即由堂延请财力殷实的士绅轮流值理,期限为一月,一季或一年。一般来说,民办或官督民办的普济堂多采取董事制,而官办机构则是实行的聘任制。在制度管理上,各地普济堂均订有堂规,以便于正常运作。如长沙普济堂的堂规就及其完备,对堂宇的安置,入堂名额,日常开销,医药,书吏杂色人役,食米数,葬埋及银款来源都有详细记载。总之,清代的普济堂相比于养济堂更能激发民众乐善好施参加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热忱。

2.2 针对弃婴问题——育婴堂

弃婴问题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弊病。尤其溺女婴在明清之际极盛,故政府和民间为拯救幼婴而设立的各种育婴堂应运而生。在明清两朝,全国各地所成立的育婴机构多种多样,如六文会、济婴堂、保赤局、救溺会、救婴局等,它们大多都是由民间自发捐资而成的。

2.3 其他慈善机构的建立——惠民局、栖流所、漏泽园

2.3.1 惠民药局

惠民药局最早设立于宋代。在元明两朝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兴盛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朝统治者的积极倡导,如明太祖朱元璋曾大力倡导惠民药局的设立。有史料曾记载“太祖高皇帝统一四海,即诏天下郡邑,立养济院,立惠民药局。”故使其很快遍布全国各地,基本上每州县设一至二所,经费由常平仓支出。清朝建立后,惠民药局非但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反而影响渐衰直至被废弃。

2.3.2 栖流所

为应对人口剧增以及大量流民的出现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的威胁,清代设立了专门的慈善机构,即栖流所。栖流所在直隶省多称为留养所,该省140州县共设局达567处,平均每县便有4处留养局,可见其设局数目之多[5]。

到乾隆嘉庆以后,由于国家财力的日益衰竭,使得原先具有官办性质的栖流所,留养局等慈善机构日渐趋向民营化。例如,在光绪年间,北京的一些官绅曾建立了具有私人性质的慈善机构,如资善堂、崇善堂、公善堂、百善堂等。

2.3.3 漏泽园

漏泽园,亦称义冢,最早出现在北宋时期。它是官办性质的丧葬慈善机构,主要设置于官家土地,根据各州县的具体情况,数量有多寡,面积大小不一。漏泽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间的贫困者无钱进行丧葬掩埋的困境,使其不至于暴尸露骨于荒郊野外。关于丧葬的慈善机构除官办性质的漏泽园外,还有民间丧葬慈善组织,如、善堂、善会。

2.4 针对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明清两代是我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故有些学者曾言:“灾害之频数,亦远超于其享祚之年数。”在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各地的义仓、社仓、常平仓等在政府的督导下,逐渐得到恢复发展。并在明宣宗德宗后,又出现了新的慈善机构,即济农仓、预备仓。清代的仓储制度经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最终得以确立并不断发展完善。清代由政府控制的官仓,除常平仓外,又新设了京通仓,旗仓和营仓等,具有不同的职能与功用。总之,明清两朝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慈善赈济制度,每逢灾荒,官府通过施米或赈银的方式来解决灾荒所造成的社会经济萧条的问题。明末清初民间赈济活动逐渐兴起。其原因主要由于明清商品经济日渐繁荣使得商人成为民间赈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此外,灾害频发,政府受财政的限制以及官员的贪污腐败使官方赈济效率日渐降低。故在民间出现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慈善组织,如义田、义庄;以传统道德规范为指导的慈善组织,如善堂、善会以及以地域为基础的义赈。

2.5 地缘性会馆的建立

在明清时期出现了许多由同乡仕商合建的地缘性会馆,而这些地缘性会馆都创立了义冢等相应的慈善机构。此外,会馆举办的慈善活动主要包括助学、助学、施医、济贫四个方面。在助学方面,会馆主要建立了义塾、义学等慈善教育机构。在助丧方面,殡舍、义园、义冢寄柩所等慈善机构。在施医方面,会馆主要为身体患病的同乡人提供医疗服务,如徽商曾在虞山建立存仁堂以及徽宁会馆筹建的徽宁医治寄宿所等慈善机构。在济贫方面,会馆常对贫困失业的同乡人给衣施粥予以救济。此外,某些会馆还设有专门救济寡妇的慈善机构。

3 明清慈善机构设置对现代慈善事业的启示

明清慈善机构根据面临的问题而形式多样,且由不同阶级不同类型群体建立运行的同时,其接济对象也各不相同,如被抛弃的婴孩、因灾害流离失所的人民等等,这为我国当代慈善机构设立提供了借鉴,在我国慈善机构设立规划时,可以利用私人优秀企业资源,由政府加以监督运行;可以由各级政府负责统计需要救济人民,以此来制定救济标准等,这些都可以以明清慈善机构为蓝本,对症下药,以古辨今,促进现在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4 结语

该文通过将慈善角度下明清社会状况、面临的严峻问题以及针对改情况下明清慈善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剖析探究,并以此为经验为现代慈善事业提出部分建议,将鼎盛的明清慈善事业的经验与现代慈善事业相结合,进一步促进现在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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