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2019-12-26 07:35庄建发
智富时代 2019年11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

庄建发

【摘 要】文章以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我国当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随后结合相应的问题,针对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合理设置,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

在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好,相应的未成年身体发育过程也有所提前,因此自身具备的“犯罪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当前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的现象,应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重新审视,认识到其中存在缺陷与不足,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弥补,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当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存在的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刑事年龄责任制度已经不再适合当前国情。究其原因在于,随着人民生活物质水平条件的不断上升,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的时间越来越早,因此自身具备的“犯罪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当下未成年犯罪不断朝着“低龄化”方向发展,并且犯罪的性质也越来越恶劣。尤其是近几年,“12岁少年弑母案”、“大连不满14周岁少年杀害11岁少女案”等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件的发生,开始让人们反思当下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设置的合理性,若任其自由发展,必然会对社会整体治安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1]。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不够清晰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虽然作出了一些规定,并且也发挥了一定的效果,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人权,帮助未成年人实现更好的改造,顺利回归社会。但在具体落实方面,由于部分规定内容过于模糊,导致一些符合封存制度的未成年人信息依然面临一定的泄漏风险,不利于未成年保护。

最后,当下的刑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应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刑罚适应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原则过于宽松,没有制定从轻、减轻处罚原则适用犯罪的类型及适应年龄段,导致一些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得以逃脱法律制裁。二是刑法重刑针对未成年人惩治性过于严重,虽然当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但“无期徒刑”方面尚未有明确的绝对限制。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反思

(一)丰富非刑罚处罚方法,增强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威慑力

重刑法教义学认为,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刑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任由未成年人胡作非为。当下针对未成年非刑罚处罚的方式太过单一,且实际效果不佳,因此在当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方面,应制定一些非刑罚措施,从而达到刑事处罚的效果,有效增强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威慑力,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后,应设置一定的监管期,在监管期间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未成年人的“绝对自由”,要求未成年人遵守监管机关作出的行为要求,并履行监管机关提出的定期汇报最近状态的义务。二是制定社区服务制度,要求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计薪酬从事一些社区服务工作,比如打扫卫生等,从而让未成年人在社区劳动过程中进行自我反省,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邪归正,重新做人。三是针对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需要加强监管教育,通过进行心理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等,洗涤他们的心灵,避免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内容,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隐私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相较于成年人犯罪而言,未成年人生阅历、认识依然比较浅薄,但这也正因为如此,通过教育改造未成年人也更容易“浪子回头”,重新回归正常社会。因此做好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非常重要。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内容明确方面,首先需要各个部门明确职责,做好沟通交流工作,確保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在交接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2]。一般而言,犯罪记录随着刑事诉讼的过程的发展,自身也在不断完善,期间会经过各个司法行政部门,比如公安部门、检察院的、法院等,因此不同部门都需要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避免信息泄漏。此外,如今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一些有权接触未成年犯罪记录的部门也是其中的责任主体之一,因此各个部门除了做好内部交接,对外也要保持统一口径,从而有效避免不同部门因制度差异问题,导致未成年人隐私信息泄露。

其次,还要明确查询主体与查询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封存信息查询主体只说明了是“有关单位”,但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些“有关单位”,因此仍需要采用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加以明确。与此同时,还需要规定不同单位的可查询权限,比如针对未成年就业、生活、学习相关信息查询是不被允许的。

最后,还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措施。一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遭受泄漏,需要完善司法救济措施,给予未成年一定的补偿。比如一旦发现查询单位在进行查询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导致信息泄漏,需要取消单位查询资格,并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同时对于保管单位来说,也需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3]。

(三)提升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适用性,保证法律公平合理性

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性,应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需要结合未成年所犯的实际罪行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灵活进行处罚。当下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从轻、减轻处罚原则为主,但并没以后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犯罪性质、类型适用这一原则,具体原则执行应遵循何种标准,因此仍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补充性法律,有效提升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适用性,保证法律公平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上文叙述可知,未成年人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因此法律应给予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而无期徒刑作为一项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处罚,并不适合应用于未成年犯罪,这会导致未成年人模仿成年罪犯,最终形成“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改造效果提升。

三、总结

综上所述,面对当下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需要我们重新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思考。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我们充分了解当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相应问题,提出一些新的意见,从而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性,将低未成年犯罪的概率,并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改造,这对于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家祎. 论我国现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合理性[J]. 法制博览(12):271-273.

[2]姜子豪.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J]. 法制博览, 2019(22)23-25.

[3]贺艳梅, 王寅喆. 论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政策[J]. 绥化学院学报, 39(0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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