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人才培养运行机制研究

2019-12-30 22:01郑璇玉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运行机制法学知识产权

郑璇玉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北京102249)

法学教育历来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础,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将法学教育中获得的法学知识融入到法学实践教学中加以运用,并将实践教学中收获的知识反馈到法学知识中,完成对法学知识的吸收、深化和补充,构成了法学教育的完整循环,也完成了认识从实践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去的唯物主义检验目标[1]。

作为实践法学教育的先行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至今已走过了十三年的时光。其一直坚持法学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在法学教育实践中取得经验的同时,也见证了法学教育在中国的发展[2]。本文以此为基础,阐述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在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上的探索和实践。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运行机制中的“人”与“知识”

“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机制”也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第一,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是机制存在的前提,因为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就有一个如何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的问题;第二,协调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一定是一种具体的运行方式,机制是以一定的运作方式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使它们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的。因此,法学人才培养与实践结合的机制就是在法学教育现有的框架下,根据法学教育的规律,在教学活动中整合各种类型的实践教学模式和资源,研究法学知识与实践教学之间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作用和作用方式。在整个知识产权诊所运行机制当中,“知识”与“人”变成两个变量。知识依照不同的教学活动和实践教学模式产生不同层次和不同角度的理解以及不同学科的吸收。“知识”来源于实践教学中的“人”,因此“人”在机制运行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不同的“人”对知识和资源以及对法律诊所实践教育意义的不同理解,均影响机制的有效发挥。因此,调动“人”的积极性并适度地协调“人”的作用,成为法律诊所运行的难点和创新思考点。

(一)在注入“人”的变量时,法律诊所“知识”的变化

法律诊所的知识获取不仅仅是教授与被教授的二维角度,而是教授与被教授者将知识运用于实践并反过来作用于学习的一个完整过程。在“人”以定量存在时,这个过程由二个部分的学习组成。

第一个部分是将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传统的知识产权课程讲授的内容,以基础理论为主。这种讲授方法的特点是体系化,抽象化。由于学生的认知环境处于课堂,对于这一部分知识仅限于以语言描述为主的较抽象的理解。当进入复杂的实践环境时,知识接受者的理解便会显得杂乱和没有重点,即通常所说的“理论与实践脱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在高校的课堂中均可查询以数据库、实际庭审视频等多种方式再现的资料,学生们可以通过文献查阅或观看视频等方式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然而,学生们在“人”这一变量和知识的作用环节上仍然是旁观的和被动的。即知识仍然以传统的传授方式进行,学生们仍不是有效参与其中的“人”,只是获得知识的手段更为多样。学生们也不能充分理解自己作为其中的“人”的所需和将自己的“人”的定位联想到所吸收的知识中去。可以想见,在这样的一个知识到实践的运行中,“知识”与“人”均不是变量,知识也不能和实践有效结合。

第二个部分是将法学实践教学中所获得的法学知识回归到传统的法学知识中来。这个部分通常由学生在社会的实习和在今后的工作实践来完成。限于学生的年龄和人生阅历,难以对知识进行有效检验。并且在进行知识的实践检验时,学生也易发生“所学与所需”的脱节,导致实践对知识的检验的滞后。

在评价上述两个部分的作用时,第一部分有传统的高校教育为依托,条件较为成熟,而第二部分则存在明显的缺陷。将第二部分中知识的实践检验结合到课堂中来,这种结合的模式、方法、学生的理解、教学环境等均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实施因素。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得是否顺利、有效,往往与学校、诊所、教师、学生等的人脉关系分不开的。[3]可以这样理解,由于“人”以定量的方式存在,“人”的位置和知识的获取、应用均相对固定,实践法学教育通常给人的感觉是“课堂+实习”的二点协调模式,既不能改善第二个部分的制约,也不能注入以法学作用于实践,实践检验法学的创设目的。

当将“人”设定为变量时,二点协调模式发生了改变。在第一部分,将所学的法律教育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环节,“人”吸收了实践部门人员的身份。与传统的授课方式相比,实践部门的讲授人在引导学生用知识去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时,其对同一知识点的讲授产生了侧重点的转变。同样的知识点,由于“人”的来源不同,讲授的内容也不相同,并且产生的思考模式也不一样。比如对“知识产品”的界定,“人”如果来自于司法系统,他们通常会将其定义于“公有与私有的关系”;而来自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则会将其定义为“可供发展和生存的集合体”,并与竞争相联系。同时,在与实践发生结合时,传统理论忽略的部分或者没有展开的部分在不同的来自于实践的参与人的作用下会得到充分的阐释。

除此之外,这个“人”还包括诊所的参与学生。在知识运用于实践时,参与的学生会在学习时注入自己对知识的理解,并在知识经过实践检验之后进行新的思考,特别是引发对“法律人”“人的定位”以及“人与社会的运作”等人文命题的思考。

在第二部分将法学实践教学中所获得的法学知识回归到传统的法学知识中时,由于“人”在实践中的需求不同,可能因此使固有的知识讲授的侧重点产生调整,增加不同的内容。同时,实践中的需求也会使得课堂的讲授变得不可预控。例如,在实践中常会遇到到诊所寻求帮助的当事人,因此最初设定的知识讲授内容会因当事人的介入而发生改变,这一点与固有的教案式讲授方法存在极大差异。又如,当学生们变成讲授人时,更可能带来他们在实践中获得的技能、技巧,甚至带来企业成长、企业所需等市场命题。此时,原本主导的“人”—教师、企业主管等就转变为观察学生活动的旁观者,考察学生知识方向的考察者。

第一个部分与第二个部分的有效衔接依靠的是成熟的知识运行机制。机制像一个链条将两个部分有效地整合起来,既可以保障学生们在诊所教育结束之后完成从现象抽象成理论的过程,还可以调动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自主地去类比和引申相关知识点,并主动地发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知识”应用范围的扩大和对“人”的理解的时代需求和学科要求

诊所的运行机制适当地解决了“知识”的扩大和“人”的变量要求。在不同语境下,特别是不同学科背景下法学知识与其它学科知识交融时,“知识”发生了应用范围的扩大。这种变化不仅是学科知识输送的要求,同时也是时代的要求。首先,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知识”应用范围的扩大。知识产权科学是由知识集合和聚集而产生的一门法学科学。知识由信息上升而来,经过人的理解和固定而形成的,其特征之一即不发生损耗。知识随着传播,不仅不发生亏欠,反而会随着时代和传播发生自我更新和创新,并形成知识的膨胀。这一过程也是知识的自我完善、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过程。其次,诊所的运行特点也决定了知识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诊所课与案例分析课、案例研讨课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正在进行中的事件作为教授的对象。通过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知识应用范围可能会延展到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在未来国家的影响力和在世界经济中的判断力等方面。正如美国诊所教育学家所预言,“21世纪,法学院将会意识到他们的重要职能是为学生提供从实习中获得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的系统训练,人们拓展诊所法律教育,从方方面面去扩大法学教育。”[4]第三,知识的应用范围的扩大是时代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任务,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学学科实践性强,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①

从市场应用和时代契机来看,法学学科必须实现与其他学科的融合。这种融合已经不单纯是学科之间的交叉,而是“知识”和“人”的流动。

在这样的时代下,学科之间的融合,理论知识与实践的融合是否就不存在障碍了呢。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在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其他学科的融合上取得了一些经验,最重要的融合来自于专业知识和“产、学、研”方面的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专业以中国科技法学会为依托,部分研究集中于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引领人才培养和国力增强等方面。这里,对应的国外研究来自于鼻祖性的案例,即斯坦福大学的科技成果的转化[5],而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之间的关系也以美国《拜杜法案》为经典[2]。同时,中国也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尽管如此,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融合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在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科设置是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上,学生难以有效地介入。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运行机制,可以适当地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以上述经验为例,诊所由于其开放性的结构,在引入“产、学、研”的“人”和活动后,依托北京的科技优势和政治、文化的战略地位,可以将学生以“人”的身份带入一线开展并完成前述研究。大数据时代,高校法学人才培养应当转向能够解决实践问题的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虽然诊所运行机制不可能一揽子解决教育规划、学科设置的矛盾,但是还是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让学生获得复合型知识自主学习的内在动力。

在与实践融合的过程中,知识的应用还拓展到“人”在社会中的思考。过往实践显示,学生们会思索“人”的社会责任等人文命题。法学教育在培养学生法学知识,培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同时,也包含培养坚定的爱国者,胸怀远大、有中华民族情感、勇于担当的知识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校法学人才培养应当“德法兼修”。在当下信息发达以及互联网广泛运用的时代,以实践的活动去体会社会,了解社会矛盾的根源,了解一线法律人的坚守,了解市场环境的竞争和复杂,能够让学生们懂得坚持和坚守的意义。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融合,加入“人”的变量之后的另一成果。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运行机制的有益尝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提出在课程中注入“知识”与“人”变量的设想,并在每一期诊所教育中对设想进行验证和改进。诊所从创始之初到提出设想经历了八年,从提出设想再到验证设想至今也已践行了四年。

(一)“双循环”运行机制的有益尝试

为了实现将课堂知识带入实践,并将在实践中获得的知识带回课堂的命题,法律诊所自第21期开始实行“双循环”机制。双循环机制历经了几种尝试。第一种机制是将课堂教授的处理法律实务的理论依据、技能技巧,运用到基地实践中去,然后再在课堂上进行反馈和讲解,实现课堂教学与基地实践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但是由于本周的理论授课和理论问题需要在下一周的实践中检验,而实践中信息的反馈只能在第三周的课堂进行讨论,理论的教授和讨论间隔一周,不利于知识的及时吸收、消化。经过改进,知识产权诊所试行第二种机制,即预设主题,将所学知识在实践中检验,并将其带回课堂。但是由于实践部门的原因,常产生实践主题与预设主题不同的情况,带回课堂的展示成了一个过时展示,导致与案例研讨课课程的重合。目前,知识产权诊所试行第三种机制,即将参加实训的学生分为不同的群,在不同的群中加入不同的“人”,比如法官、律师以及企业界人士等。学生可以根据实践的主题和遇到的情况随时变换主题。实践证明,课堂与主题的设定多变,是一种较为成功的机制的创新。

在这一机制创新中,为了实现“人”和知识的多元培养,我们特意安排了志愿者服务一项环节。在通常的法律援助中,志愿者服务是公益性的服务,主要是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提供帮助。而诊所多元培养的特色在于,诊所教育虽然也是公益性的服务,但是诊所并不拒绝不符合法律援助,但是也需要提供帮助的人。这里,诊所将培养目标更多地定位于实训单位的服务窗口。诊所的教育设想是在给予学生与专业匹配的实践平台上,更多地实现对学生人格的培养,使得原本只有“筋骨”的法律获得人文关怀的温度。诊所要求学生至少要具备三种力量:一是人格的力量。诊所人自身的人格魅力能使当事人情绪平复,并产生信任感。二是智慧的力量。诊所人必须思维敏捷,反应迅速,及时地寻找当事人的问题焦点,以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寻找适当的路径提供给当事人。三是情感的力量。诊所人应当以情动人,了解当事人的感情,却又跳出其中,保持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心态解决矛盾。

(二)多元化的“人”注入课堂学习

在知识产权法律诊所运行机制的研究上,我们一直设想将更多的“人”注入课堂的知识传授。在目前,一方面,我们根据学生的兴趣点选取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法官、律师、知识产权代理人、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方面的人士前来诊所举办讲座和答疑;另一方面,以“人”的参与转换课堂学习的方式。从第24期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开始,我们设立了“雨课堂”。在“雨课堂”的后台可以准确地知道学生的预习人数、兴趣点等等,“雨课堂”的所有课件,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都可以扫码观看。这样,同学们在课堂上抬头观看教师的PPT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查阅相关内容。在“雨课堂”中,学生可以通过发出弹幕进行留言或发表自己的观点,与教师进行互动。同时,学生也可以在雨课堂中转变身份,转变成知识的传授者和传播者。

多元化“人”的注入,还包括以多种“人”的身份参与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和重大社会活动。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知识产权诊所将课堂设在社区、设在北京市志愿者服务平台,甚至设在希望获得帮助的当事人自行寻找的场所,包括住所。参与的人从传统的诊所参与人加入了参加活动的不同人群,他们也由各自的角度表达了对讨论问题的观点,使课堂变成了讲座或者访谈。上述多元化“人”给诊所运行带来活力,使得参加法律诊所学习的同学大有收获。他们认为,这种以实践带动知识,以“人”来扮演多种角色的尝试是一种全新的实践体验,也是他们在诊所学习时最有收获的过程。

在多元化“人”的角色注入时,我们还吸收了诊所往期毕业的学生。诊所至今已经历了十多年的教学活动,诊所的早期毕业生有的已经在工作岗位独挡一面。他们会以他们的求学和求职历程来到诊所帮助现在正在诊所学习的学生开展多元化“人”的教育,而现任诊所学生更是从他们的经历看到知识产权诊所“人”的骄傲和色彩。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完善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目前,法律诊所每期的教师配备是三个,类似于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比,但是三个人的职称、学历分配远远高于同等教学水平,职称分配上分别由教授、副教授和博士后承担,而在社会职责上则实现了律师、教师、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兼职法官等不同的身份的担当。同时,为了实现“人”的有效注入,诊所还特聘了许多兼职诊所教师,比如中关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品牌研究院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等。因此,法律诊所的教学学科方向上呈现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不同的实践性学科背景。为了使得实践基地的教学内容进一步丰富,不负北京首都的文化职称,诊所还在扩大兼职队伍,比如编剧、网络文学创作人等,期望通过“人”和“知识”的注入,真正实现诊所的运行机制设想,并践行国家所倡导的法学教育的目标。

总体而言,作为创新,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人才培养运行机制仍然在探索和完善中。诊所每一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的融合,知识在实践中检验再回到课堂中”都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学知识与实践教学融合的必然过程。作为机制的研究,适时地归纳实践教学在法学知识运用中的作用,构建法学知识与实践教学的教育模式,改进法学知识在实践运用中的脱节、障碍问题,克服目前实践教育模式范围窄和教育质量不尽稳定的缺陷,从而为法学知识的熟练运用提供可借鉴的资料,使法学知识的理论教育得以强化,实现法学教育的效益最大化。在国家倡导无障碍的法律实践能力,打破高校知识教育的壁垒的方向下,在互联网+的时代,“人”参与,“人”互联,实现高校的知识与实践之间的多点吸收、多向联系应当是教育未来的方向,也是法律诊所一直努力的方向。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人才培养的运行机制为此仍然在不断地研究和完善中。

注释

① 习近平: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EB/OL].[2018-10-28].http://www.wenming.cn/specials/zxdj/xjp/xjpj h/201705/t20170503_4220315.shtml.

②《拜杜法案》由美国国会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198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第18章,标题为“联邦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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