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宗族制度在乡村振兴中的转型

2020-01-08 10:48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罗啸
河北农机 2020年2期
关键词:礼治宗族法治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罗啸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统治者多重视农村的发展与稳定。如今,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无疑对乡村的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宗族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中国的乡村治理结构及体制伴随着村民自治的逐步推行而发生了重大的变革。村民自治组织逐渐取代宗族治理成为乡村组织和机制中的主要形式。然而,自古以来,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后由于西方文化的冲击,社会结构发生了大规模的解组,乡土社会的传统基础也伴随着国家现代化的推进而不断变迁。“宗族”文化作为一种极富中华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在国家权力即村级治理的干预下,也需经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1.1 “宗族”及其乡村治理角色的变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十分重视宗族传统观念的国家。作为历史的产物,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不断变迁的。自秦代至清末,统治者对国家权力的设置仅下降到县一级,在乡村则实行的是地方性自治,但是拥有延伸至乡村社会的途径——保甲制度或其变形。这种自治实际上是由乡绅与宗族来共同治理,这也是费孝通老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的“长老统治”。长期的乡村地方性自治,在中国的乡村形成了以长老为首的主要治理乡村手段的传统,然而到了近代,中央政府将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譬如设立乡政府等,但实际上,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仍然十分重要。

1979 年以来,农村进入急剧变革时期,这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还体现在社会的变革上。一是乡村体制从“政社合一”型过渡到“乡政村治”型,逐步推行包括村民自治组织。二是传统的宗族组织也出现了普遍性的重建。乡村体制与宗族体制不断交织也反映了现代礼治与法治的逐渐演进与传统礼治秩序的互动。传统的礼治秩序在以往的乡村社会的确起到了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而在现代化“转而未型”的中国社会,国家相关村治制度政策的相继出台使得宗族的这种能力大大降低,但又呈现出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并存的局面,尽管这只是一种暂时现象。在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时期,我们必须重视“三农”问题及乡村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我们又必须重视宗族制度的复兴,这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2 且谈“乡村治理”

2.1 “村治”的定义

当今学界对乡村治理的概念并不统一。张厚安认为,村治是指乡镇以下的农村,是村民自治的治理结构,村委会的关系行为属于群众性自治行为。贺雪峰、肖唐镖认为,村治及村级治理,是指村庄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与调控。张厚安、徐勇认为,村级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的目的。郭正林则认为,单纯的村治概念仅仅指的是“村民自治”,它难以反映村庄治理行为及其制度复杂结构,因而主张用“村政”概念。笔者认为,“村治”应采取贺雪峰在其《乡村治理与秩序》一文中所阐述的“村级治理”的概念,但不应限定为“村级治理”。

2.2 传统乡村治理体制的合法性基础

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的乡村社会中本来包含着赖以持续其健全性的习惯、制度、道德、人才,曾在过去的百年中,也不断地受到一种被损蚀和冲洗的作用,结果只剩下了贫穷、疾病、压迫和痛苦。”

中国是一个宗族文化极为厚重的国家,宗族自古作为乡村社会中的重要力量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较量也时刻影响着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也深深影响着宗族制度的变迁。宗族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氏族社会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直至西周,宗族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逐渐制度化、体系化。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在其实现的层面上,也是以宗族制度及其赖以生存的礼治文化为生存土壤。在几千年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宗族已在中国社会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同时,传统法治文化中的“家国同构”体制结构使传统农民对家的认同自然而然地延伸为对国家的认同,《礼记·礼运》曾记载:“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与“家国同构”体制相联系的法治文化,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家族文化,治家的理论同治国的理论往往互为表里,将家治理好了,国家自然也就治理好了,这种观念一直延续至今。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家族文化既涵盖了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也涵盖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宗法社会结构维系着古代国家、社会、家族,血缘关系是权利分配的基本依据和渠道,夏商时期就逐渐形成了“亲贵合一”的法治原则,中国古代法治实质上是从传统家族的血缘逻辑上延展而来的,“把法治作为论理间之事,讲情义而不讲权力,用礼教以代法律,把阶级国家融摄在伦理社会之中”。

中国古代社会“家国同构”的法治理念,巧妙地将“礼治”融入家族管理秩序与国家统治秩序当中,形成小家大国的格局,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到了积极而广泛的调解作用。自西周建国以来,以血缘定亲疏远近关系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始终主导着中国的法治、社会规则。宗法制度确立了中国日常行事准则,串联起了上至国家、下至家庭的社会运转单位,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 村治过程中宗族制度转型的必要性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乡村传统文化的复兴,中国乡村社会的宗族制度复兴之势高涨。民间信仰的重建、各种信仰的兴起和仪式的恢复、祭祀仪式的恢复都推动着宗族活动的兴起。特别是大姓家族开始重修祠堂、庙宇、祖坟和族谱。同时加之中国传统的节日也使得家族关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宗族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社会组织,伴随着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变化而有其独立的发展走向。宗族制度有其自身独特的复原能力,不论经历何种摧残也能顽强地生存和复原。宗族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早已与深深融入中国人的骨髓,尽管经历了不同社会法治背景的冲击,宗族文化即使在人们心中有所冲淡,但仍能在其生长时唤醒人们内心深处有关宗族的记忆。宗族制度并不像多数人心中想的腐朽、落后,相反对其进行充分的利用还能起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加强凝聚力的作用。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乡村社会对传统有了新的需求,家族意识也在逐渐复活。

当然,在乡村治理上还需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宗族作为可利用的资源,还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各种乡村治理力量若能做到有效衔接和配合,再加之有相关法律作依据,防止宗族势力对法治的不当干预与渗入,则乡村的治理工作才能平稳高效,宗族制度才能积极地发挥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4 结语

这些年,随着美丽乡村建设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兴起,人们越来越重视本地的人文历史文化。在当前的中国乡村社会,家族网络依然是一种尚有生命余温的、可以激活的村民自治组织架构。在实行村民自治的同时,发挥宗族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村民自治的社会动员成本,还可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我意识,使其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不再受“黑金法治”的影响,从更高的视野上看,这也是对农民同胞及民族命运的深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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