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

2020-01-08 10:48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高鹏飞
河北农机 2020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定义权利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高鹏飞

1 引言

随着2018 年我国工信部印发的《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文件的正式实施,人工智能上升为我国的重点战略规划,人工智能领域呈现出白热化的发展态势。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对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仍然需要更深层次的研究和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的明晰有利于减少著作权市场的混乱,激励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有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有其充分的必要性。

2 人工智能的定义

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首先要了解人工智能的定义。就世界范围来看,人工智能尚无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就其字面意思来理解,人工智能的定义可以分为两部分,即“人工”和“智能”。“人工”比较好理解,人类完成或人类制造的意思,争议性不大。但是关于什么是“智能”,其所涉及的范围太广泛,它包括一系列诸如意识、自我、思维等心理学、医学、哲学的问题。人类目前为止最了解的智能是人本身的智能,但是我们对我们自身智能的理解都非常有限,对构成人的智能的必要元素也缺乏深入的理解,所以就很难定义什么是“人工”制造的“智能”了。但是,人工智能发展到如今的程度,其定义也出现了一些轮廓。著名的美国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尼尔逊教授对人工智能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人工智能是关于知识的学科,怎样表示知识以及怎样获得知识并使用知识的科学。”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温斯顿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1]”这些说法反映了人工智能学科的一个基本思想、基本内容,即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系统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

3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之探讨

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往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如果不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所列清晰加以保护、赋予相关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会严重打击该领域投入者的创业创新的热情,会严重阻碍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这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相左。所以,明晰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是人工智能著作权领域的当务之急。

3.1 从创作取得角度来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

人工智能能有如此大的发展,这根至关重要的“弦”是由人类所提供。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被否定和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可版权性被否定均在于其不具备“创造性”。以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水平来说,它们的运作机理依然是“原有数据信息为基础——应用算法从分析已有数据——提炼建构模型——用户输入相关要素——生成新内容”。人类虽然没有参与模型程序构建、分析数据结果的过程,但正是由于人类为人工智能存入了其在创作时所需的标准和规则,才使得人工智能可以在海量的数据信息中进行取舍和筛检。这与日常生活中武警训练缉毒警犬类似,武警将辨别毒品的标准通过一定方法的教给警犬,警犬就能自己判断哪些是毒品,哪些是正常物品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由于人类判断标准的输入才让人工智能拥有了创造作品的可能,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于对人工智能进行“训练”的设计者或者所有者为宜。

3.2 从投资取得角度来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

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时还要考虑投资者在人工智能创作中的重要地位。从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对产业投资者的保护一直都是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之一,否则不会有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出现。因此,在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时应充分考虑“保护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因素。人工智能的制造过程十分精密复杂,技术水平要求也很高,所涉及的的资金十分庞大,这绝非一人之力所能承担,这类似于电影的拍摄,非一人能够承担起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所以投资在人工智能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于投资者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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