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改进建议

2020-01-13 09:57:34刘亚军张志峰
环境监控与预警 2020年2期
关键词:规范企业

刘亚军,张志峰

(江苏省南通环境监测中心,江苏 南通 226006)

在2017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1](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这个《意见》出台之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18年8月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将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专项检查[2]。各省市生态环境厅也相应组织开展了自行监测的专项检查。在一系列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少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即使是从2013年就已经开始实施自行监测工作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针对排污单位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1 自行监测的概念及开展依据

自行监测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3]中(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定义是:“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目前,企业自行监测的方式包括企业在线监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和企业手工监测。

开展自行监测的依据主要有3个。一是《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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