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物源食品执法信息社会化运用机制的完善

2020-01-13 10:43:18
中国动物检疫 2020年9期
关键词:消费者信息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以动物源食品为代表,违法经营行为既是政府监管的对象,也是消费者维权、公益起诉的对象,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应若合符节,“从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走向社会共治模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1]。由于执法文书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力高,其确认的事实对民事维权作用大,应予社会化运用。但实践中,行政执法信息服务于社会主体的制度功能,并未充分实现,说明公私主体的信息链条存在脱节。本文将以行政信息诉讼运用不足的现实为基础,剖析其存在的类型化不足等问题,探讨行政信息触发民事责任的信息保障措施。

1 动物源食品执法信息社会化运用的不足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多应追究行政责任;且此过程形成的行政文书,是我国民事证据中证明力较高的一类,对之运用能降低取证成本。有学者统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以《产品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等为代表的事后救济中,使用行政文书的概率仅为0.000 024%[2]。当前,以动物源食品为代表,相关执法信息对维权的贡献力严重不足,消费者诉讼中运用执法文书的情况并不乐观。笔者在梳理了132个相关司法判例后,发现行政处罚文书对民事主体维权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离信息社会化的愿景还有较大的差距。

在132 起司法判例中,有10 例案件引用了行政执法信息。其中,有7 例中法院直接认可行政处罚文书或回复函确认的违法事实,另3 例虽未根据行政文书确认被告的民事责任,但审判中依然免除了原告的部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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